第一节 制定工作方案
《方案》要求各地要抓紧编制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组织形式、监督考核、保障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阶段性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确定河湖分级名录、明确河长制办公室、细化实化主要任务、强化分类指导、明确工作进度。
一、确定河湖分级名录
《方案》要求“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提出需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主要河湖名录,督促指导各市、县尽快提出需由市、县、乡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大江大河、中央直管河道流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段,也要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目前各地主要是根据河道的性质分别确定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村级河长。全省跨市的水系干流河段,分别由省领导担任河长,省相关部门为联系部门,流域所经市、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市、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道的河长,同时明确联系部门和责任主体。县(市、区)在确定乡(镇)级河长的同时,也可根据河道实际,确定村级河长或河道管理专职协管员。河长名单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河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河长名单要报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二、明确河长制办公室
《方案》要求“抓紧提出河长制办公室设置方案,明确牵头单位和组成部门,搭建工作平台,建立工作机制”。
各地河长制办公室设置不完全相同,有的设在政府办公厅,有的设在水利厅,有的设在环保厅,各具特色。
(1)江苏省。
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全省河长制工作日常事务。省级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1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各地根据实际,设立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实施工作。
江苏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河长制管理制度;承担河长制日常工作,交办、督办河长确定的事项;分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对下一级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全面掌握辖区河湖管理状况,负责河长制信息平台建设;开展河湖保护宣传。
(2)重庆市。
市、区县河长办公室设置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河长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团市委、重庆海事局等为河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各确定1名负责人为责任人、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人,联络人为市河长办公室组成人员,所确定人员相对固定(原则在一个考核年度以上),以保证工作连续性。
市河长办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制定河长制管理制度,承办市级河长会议,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拟订并分解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监督落实并组织考核,督办群众举报案件。
(3)湖南省。
省委、省人民政府成立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简称省河长制委员会),委员会由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委员组成,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担任总河长,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及分管水利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河长;省领导分别担任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流和洞庭湖(含长江湖南段)省级河长。省河长制委员会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电力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市州河长组成。省河长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河长办)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副省长兼任。
各市州、县市区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和河长制办公室。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该行政区域内河长,同级负责人担任相应河流河段河长。
河长制工作委员会职责: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审核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河长办职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4)浙江省。
省河长制办公室与省“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室主任和常务副主任由省“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兼任,省农办、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人及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单位1名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各抽调1名副厅级干部担任专职副主任。办公室成员单位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省法制办、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等。
省河长制办公室下设六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组、一组、二组、三组、宣传组、督查组,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选派处级干部担任组长,定期选派业务骨干到省河长制办公室挂职,挂职时间2年。省委组织部可根据需要从各市选调干部到省河长制办公室挂职。
省河长制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全省治水工作。负责省级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制定河长制工作有关制度,监督河长制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开展各级河长制考核。河长制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5)安徽省。
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环保厅明确1名负责同志任第一副主任,省水利厅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业务协同单位联络员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各市、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6)贵州省。
省、市(自治州)、县(市、区)设立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厅长兼任;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各明确一名副厅长担任副主任,承担河长制日常事务工作,组织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市(自治州)、县(市、区)参照省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配强工作力量,专门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河长制日常事务。
(7)海南省。
省、地级市、县(市、区)设置河长制办公室,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建。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务厅,成员单位由省水务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法制办等单位组成。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务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各有1名分管副厅长兼任。
(8)四川省。
四川省实行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总河长负责制,省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长担任总河长。省内沱江、岷江、涪江、嘉陵江、渠江、雅砻江、青衣江、长江(金沙江)、大渡河、安宁河10大主要河流实行双河长制。
总河长设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实行河长联络员单位制度。省总河长办公室职责:研究制定河长制省级工作方案、工作制度、运行机制、考核办法和河长制工作职责及分工;审议全省10大主要河流“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研究制定省级河长制工作年度计划;研究全省河长制工作重大事项;贯彻落实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省总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统筹全省推进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察和考核;指导省河长制办公室开展工作,组织、协调、督促省直有关部门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水利厅。省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承担省总河长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总河长、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拟制省级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督导市、县、乡级同步全面落实河长制相关工作;统筹制定(修订)省级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及河长制验收和工作考核方案;督促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细化实化主要任务
《方案》要求“围绕《意见》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任务,结合当地实际,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细化实化工作任务,提高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结合各地出台河长制实施方案,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内容。
(1) 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和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严格入河道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开展入河道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2) 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统筹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科学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严格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农村河道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加强河湖日常管理,严格涉河建设项目活动监管,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和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河湖非法障碍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的生态功能。
(3) 加强水污染防治。针对河湖水污染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施策、分类整治。对生态良好的河湖,着力强化保护措施,特别要加大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对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的河湖,提高岸上、水上和点源、面源防污治污标准,实施系统治理,严格考核奖惩;对城市河湖水系,实施水系连通,持续开展“清河、洁水”行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加强排查入河湖污染源,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
(4) 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镇、生态村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构建自然生态河库,维护健康自然弯曲河库岸线。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和基本口粮田建设,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河、库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道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道生态环境。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大力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政府购买服务。
(5) 加强水生态修复。重点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水源功能涵养区、河流源头区的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依据规划稳步实施退耕还湖还河还湿,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6) 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河湖违法行为。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施河湖动态监管。
各地在编制河长制工作方案的过程中,结合实际,在六大任务的基础上有所改进和提升,例如,江苏省在实施的过程中增加了两项内容,成为八大任务,提出增加“推进河湖长效管护”和“提升河湖综合功能”两大任务。
推进河湖长效管护。明确河湖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管护机构、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加强河湖工程巡查、观测、维护、养护、保洁,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保障河湖工程安全,提高工程完好率。推动河湖空间动态监管,建立河湖网格化管理模式,强化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充分利用遥感等信息化技术,动态监测河湖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提高河湖监管效率。开展河长制信息平台建设,为河湖管理保护提供支撑。
提升河湖综合功能。统筹推进河湖综合治理,保持河湖空间完整与功能完好,实现河湖防洪、除涝、供水、航运、生态等设计功能。根据规划安排,推进流域性河湖防洪与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骨干河道综合治理,构建格局合理、功能完备、标准较高的区域骨干河网;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改善水体流动条件;加固病险堤防、闸站、水库,提高工程安全保障程度。
贵州省河长制工作方案中提出11大任务,分别是:①统筹河湖管理保护规划;②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③加强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源地保护;④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⑤强化水环境综合治理;⑥推进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⑦加强水域岸线及挖砂采石管理;⑧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法规及制度;⑨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⑩加强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洁;⑪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把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作为一个任务单独提出来,在全国河长制工作方案中独此一家。其内容是:建立全省河湖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上传、任务派遣、督办考核数字化管理。利用遥感、GPS等技术,对重点河湖、水域岸线、区域水土流失等进行动态监测,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建立“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及时发布河湖管理保护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省把六大任务纳入第五部分部门职责之中。根据《意见》要求和省政府2015年印发的《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政府部门“三定”职责等确定各部门具体职责。如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利部门6条职责,环保部门2条职责,阐述的非常清晰,可操作。
辽宁省河长制工作方案(摘编)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水利部门主要职责。
(1)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
(2)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不达标水功能区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
(3)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定重点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研究保障枯水期主要河流生态基流,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4)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现象。
(5)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公共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
(6)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2.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7)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
(8)建立重点排污口、行政区域跨界断面水质监测体系。
四、强化分类指导
《方案》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对江河湖泊,要强化水功能区管理,突出保护措施,特别要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对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的河湖要加强水污染治理、节水减排、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对城市河湖,要处理好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维护水系完整性和生态良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对农村河道,要加强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和水系连通。要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加强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监管,严禁侵占水域空间,整治乱占滥用、非法养殖、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活动”。
如何理解河长制《意见》中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呢?我国河湖众多,根据2013年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流域面积在50km2以上的河流共45203条;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天然湖泊2865个。31个省的河湖数量悬殊,如西藏的河湖数量分别为6418条、808个,而福建的河湖数量分别为740条、1个。因此,各地在全面推行河长制时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对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的河湖要截污纳管,源头控制与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相结合;对城市河湖,要处理好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维护水系的完整性和生态良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给居民提供水清岸绿的休闲环境;对农村河道,要加强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和水系连通,加大垃圾处理和农村污水的资源化利用。
五、明确工作进度
《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并指导、督促所辖市、县出台工作方案。其中,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等已在全省(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河长制的地区,要尽快按《意见》要求修(制)订工作方案,2017年6月底前出台省级工作方案,力争2017年年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河长制。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出台省级工作方案,力争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河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