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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的妙用

当用人单位决定录用劳动者后,通常正规的公司会发一份录用通知书,英文叫“offer letter”。很多朋友觉得这只是一个程序性事项,往往不太在意这张纸或这封邮件,那就大错特错了!

实际上,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一样,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同的是,录用通知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规范,而劳动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约束。

如果仔细查看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就会发现上面有很多重要的详细信息,比如到公司报到的时间、地点、工资待遇、福利等。看到这里是否觉得眼熟?没错,这和大家正式入职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类似。

那么,如果出现录用通知书中一条或几条和正式的劳动合同有出入的情况,我们应该以哪个为准呢?

很多老板想当然地认为以劳动合同为准。他们的理由有三:第一,该合同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二,有双方的书面签字认可;第三,录用通知书只是公司单方面给劳动者的文本,公司可以单方面修改。其实,老板的理解并非完全正确。

现实生活中,就有人遇到了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正面冲突”,造成薪资待遇不同的情况。

案例

2021年7月,刘某经过多轮面试,收到某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其中注明了职位、主要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入职要求、工资待遇等。其中,公司允诺薪资为10000元/月。

我们以该案例中的内容为前提,分析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公司将原定的月薪10000元,改成月薪8000元,如果劳动合同签订在后,属于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的月薪8000元为准。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录用通知书中明确约定好年终奖金20000元,但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写。因此,用人单位说,就算没写也是达成了新的合意。而且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同意了,所以年底可以不发奖金。看到此处先别慌,如果录用通知书中没有明确记载“若本通知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产生争议,以劳动合同为准”之类的文字,那前面所说的立法精神就体现出来了。

自然要给出有利于“打工人”也就是劳动者的合理解释。你完全可以有理有据地回复对方:“老板,虽然咱们双方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年终奖金,但也未明确约定要取消录用通知书中的年终奖金,所以,对不起,该奖金不发可不行。”

除此之外,还需要记住一个非常重要的点。自2021年元旦开始,《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的合同编对要约和承诺有相关规定。

以下相关法律依据,出自《民法典》。

法条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公司给劳动者发送的录用通知书,是一份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如果劳动者接收了这份录用通知书,并带着它到公司报到,就是所谓的“承诺”。在有“要约”也有“承诺”的情况下,合同成立。除非该合同有违法之处,否则不得推翻!

因此,特别提醒大家,无论如何要保留好录用通知书,关键时刻有大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