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
——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毒品和商业贿赂犯罪
胡伟新[1]
尊敬的何超明检察长、汤显明专员,
尊敬的刘高龙代院长、高铭暄教授,
尊敬的各位来宾,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论坛主办方和协办方邀请我参加本次论坛。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第三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
通过定期举办论坛这种形式,海峡两岸和香港、澳门的专家学者相聚一堂,相互学习、交流思想、切磋心得,这对于增进海峡两岸和香港、澳门不同法域之间的刑事司法理论界的沟通,加强刑事司法实务领域的合作,丰富和发展中国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借此机会,从司法实务角度简要介绍一下近年来中国大陆打击毒品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的有关情况,供各位参考。
一 近年来中国大陆毒品犯罪及其惩治概况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8年1月~2010年10月,中国内地法院共受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144035件(其中,2008年43947件,2009年51224件,2010年1~10月48864件);在判决生效人数中,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无期徒刑至死刑的犯罪分子共48436人,占判决生效人数的31%。从统计数据看,当前内地毒品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①毒品犯罪呈逐年递增趋势。年均增长约10%以上;②犯罪形式呈现团伙化、家族化、集团化趋势。犯罪链条联系紧密、分工明确,共同犯罪在毒品犯罪中的比例加大;③犯罪类型呈现出制造毒品案件量上升明显,涉案毒品量不断加大,且涉及制毒化学品案件日益突出;④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毒品种类呈现出多元化趋势。除海洛因、鸦片等传统毒品外,含有涉及多种成分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如“麻古”)案件多有发生,且案件数量上升较快;⑤犯罪手段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手段不断翻新,隐秘程度加大,对惩治毒品犯罪提出新的挑战。
针对上述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毒品案件审理的指导。2007年,最高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对毒品案件的处理。针对新型毒品犯罪增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作出批复,确保了毒品案件审理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遏制了毒品犯罪快速蔓延和发展的趋势。在审理毒品案件中,内地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能,突出打击重点,对于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重刑。同时,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毒品犯罪形势等各种因素,对毒品犯罪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从而有效分化瓦解了毒品犯罪分子,教育、挽救了大多数,打击、孤立了极少数,达到了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的目的。
二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及其惩治的情况
中国大陆刑法中没有“私营贿赂”犯罪的罪名,商业贿赂犯罪也不是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或类罪名,而是对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贿赂犯罪的统称。为应对近年来越演越烈的商业贿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为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根据“两高”《意见》,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8种罪名: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③受贿罪(刑法第385条);④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⑤行贿罪(刑法第389条);⑥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⑦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⑧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以及“两高”司法解释,逐步加大了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力度。据统计,2008年1月~2010年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包括商业贿赂案件在内的各类贿赂案件共30890件(2008年1~12月共10704件,2009年1~12月10805件,2010年1~10月9381件);在判决生效人数中,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共6935人,占判决生效人数的26%。人民法院在审理商业贿赂犯罪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功能。对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对自首、立功或者积极退赃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取得初步成效。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有效打击毒品犯罪,遏制毒品蔓延,依法惩治商业领域的贿赂犯罪,杜绝腐败,净化商业环境,是世界性的重要课题。在与毒品和腐败行为斗争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沟通、交流和合作。在此方面,我们也非常希望学习和借鉴港澳台地区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对本次论坛中一些好的建议,回去后我们会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加以借鉴。
最后,祝第三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10年12月13日
[1] 胡伟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