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通风设备
8.2.1 矿井的每一风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新建矿井每一风井的主要通风机及辅助装置的型号、规格必须相同,其中一套应作为备用,且备用通风设备及辅助装置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为保证矿井通风安全,达到通风可靠、连续、稳定的要求,规定新建矿井的每一回风井必须安装二套相同型号规格的通风机,一工一备。现有生产矿井的二套通风机型号规格不同时,必须具备同等能力。
本条规定与《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GB 50450—2008第3.1.1条、《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8—2006第9.1条保持一致。
本条规定维持了原规范的条款内容。
8.2.2 选择通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矿井通风设备服务期限内各个时期的工况变化需要;通风设备应在较长时期内高效运行;当工况变化较大时,宜根据矿井采区分期投产时间及节能情况分期选择通风机或电动机;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气调速装置调整风量及负压满足工况要求;
2 通风机能力应留有余量,在最大设计风量和负压时,轴流式通风机工况点叶片角应比设备允许的最大运行角度留有不小于5°的余量;离心式通风机的设计转速不应大于设备允许最高转速的90%;
3 通风机电动机的选择,宜采用鼠笼型电动机传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绕线型异步电动机传动;容量较大、系统又需改善功率因数,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传动;
4 通风机选型应校验电动机的正常起动容量和反风容量;
5 采用变频调速时,应避免出现通风机转速的倍频共振现象。
一般情况下,可以分期选择通风设备;通风机的服务年限可取15a~25a(大型小型要区分,大型设备宜取上限)。
高效运行,指通风机在各个时期均应运行在工业利用区,正常生产期间工况效率不宜低于70%,工序能耗指标不低于《煤矿主要工序能耗等级和限值 第1部分:主要通风系统》GB/T 29723.1—2013的三级。
变频设备可一拖二。
第5款为新增条款。一般情况下,难以在设计阶段就能确定共振频率。建议采取的措施是:要求生产厂家提供通风机固有共振频率,或提请建设单位在订货阶段向厂家提出要求:在变频范围内设计的转速区间,产品均远离共振区。
8.2.3 通风设备的辅助装置应采用先进的防漏风设施。通风设备及辅助装置计算风量所采用的漏风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通风井应取1.05;
2 有提升设备的回风井应取1.15。
原条文第2款与第3款合并为一款,取消升降人员回风井的漏风系数1.2的规定,统一规定为1.15。
8.2.4 通风设备及辅助装置安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通风井后期需换装通风机时,应预留风道接口和通风机房位置,或按各期最大尺寸设置风道及接口,并应满足后期通风机的换装条件;
2 风门宜采用电动、手摇两用风门绞车,并宜集中操作;手动风门绞车宜集中布置;
3 通风机房可根据安装检修实际需要设置起重梁或起重机。
满足后期通风机的换装条件,指需要校核机房和场地尺寸、基础、起重设备、电控设备等,应考虑并满足后期换装的要求。
8.2.5 通风机的反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的反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2 选用轴流式通风机时,宜采用反转反风或调节叶片角度方式反风;
3 采用离心式通风机时,应采用反风道反风。
本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是有利于矿井救灾。与《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GB 50450—2008第3.1.3条(亦为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相符。
8.2.6 采用并联通风的矿井,通风设备应按并联运行解析计算其工况点。
8.2.7 主要通风机的电控系统宜采用计算机控制技术,并宜具有联网通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