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实务全书:操作指引与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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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赌协议身世之谜

对赌协议的身世有些扑朔迷离,因其展现在我们眼前时是与PE/VC相伴相生的,所以实务界普遍认为对赌协议是随着国际资本由PE/VC带入中国,像PE/VC一样是舶来品,系国际资本市场或PE/VC投资的常用工具。由于估值调整机制常被业内人士称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很多人就倾向性地认为估值调整机制或“对赌条款/协议”起源于美国风险投资界。但经过大量的法律检索,发现凡是与VAM概念相近的协议安排大都与亚洲地区和中国相关。[5]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巍也对此问题作了研究,他与在美国硅谷地区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的专业律师交流,并查阅了该地区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的知名律师事务所Fenwick & West自2004年以来按季度发布的美国硅谷地区风险投资协议条款趋势调查,认为基本可确认美国硅谷地区的风险投资业实际上并不存在与中国流行的VAM相类似的条款。[6]其实对赌协议最早发源于2002年至2004年间摩根士丹利等境外基金投资蒙牛时设立的一项依业绩调整股权比例的安排,并经2004年蒙牛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招股说明书的描述而为公众所知。随后,永乐、太子奶等民营企业与境外投资者对赌失败的案件让这一术语广泛流传。[7]关于对赌协议的渊源,可以说是:“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