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释义】
本条的规范对象是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在数据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定位。本条与第6条一起,构建了我国国家、地方、行业层面的数据安全责任体系,本条是关于在中央层面建立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明确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对数据安全工作进行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重大事情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四个方面的职责定位。本条确定了数据安全事权在中央的原则,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由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决策和协调,体现了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一部分,数据安全法是广义的国家安全法体系的一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3月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13]2020年9月我国在“抓住数字机遇,共谋合作发展”国际研讨会上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指出全球数据爆发增长,海量聚集,成为实现创新发展、重塑人们生活的重要力量,事关各国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14]由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国家数据安全战略的制定和指导实施、统筹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说明我国从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统筹规划数据安全问题,数据安全已经成为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出台《数据安全法》就是以法治加强数据安全保护,贯彻整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的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是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15]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只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我们的安全工作体制机制还不能适应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需要搭建一个强有力的平台统筹国家安全工作。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已是当务之急。
可见,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目的首先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改革发展提供前提。其次是建立统一的国家安全体系,主要职责是决策和协调。最后是管理国家安全、军事和外交事务提供支持。坚持党对数据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数据安全工作的根本原则。
具体到数据安全领域,根据《数据安全法》第4条规定,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由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统筹和协调国家数据安全战略、政策和工作是完善我国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的顶层制度设计。信息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安全涉及多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数据交易平台、信息处理者等多个主体,需要建立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数据安全法》第9条也指出,国家支持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因此,本条规定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在数据安全工作中的决策和统筹协调的职能,提高数据安全治理的整体水平,明确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统一部署、狠抓落实的工作重点。同时,数据安全是国家战略之一,数据安全工作需要国家战略和方针政策的原则指引,数据安全治理的规则体系应当由国家数据安全战略、数据安全政策、数据安全法,以及其他实施细则、行业和技术标准等组成。完善数据安全战略和数据安全政策,才能为进一步推进国家数据安全工作提供原则和指引。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8条
(撰稿人:魏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