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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供人食用:食品的核心要素及其证明
【本章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应当具有同一性,均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二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三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因此,“供人食用”是食品的核心要素。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食药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一定要注意搜集涉案产品是否具有食品属性的证据,即是否供人食用且不以治疗为目的。为此,在接获案件线索以后,要高度重视线索审查和案件经营;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要强化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确定、查实涉案产品的具体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