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707/46727707/b_46727707.jpg)
1.2.1 注册资本与股本和资本
注册资本中的“注册”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关于什么可以登记为“注册资本”,《公司法》的规则自1994年7月施行至今,有如下变化:
(1)根据1993年《公司法》,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公司“实收股本总额”。[25]
至于什么是“出资”,什么是“股本”,《公司法》未作规定。实际上,出资人投入公司的资产金额未必都计入注册资本。企业会计准则在股东权益中区分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出资人实际投入公司的资产金额,可能全部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也可能一部分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另一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这部分金额被称为“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出资人投入的资产金额中,计入注册资本(因而对应一定数额或比例表决权和收益权)的金额应当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反过来说,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的金额反映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出资人投入公司但未计入注册资本的资产金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也即资本公积金不反映注册资本的金额。[26]例如,甲投资者向某有限公司增资,实际投入1000万元,其中6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4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则该公司注册资本应增加600万元,而非1000万元。甲投资者的股权数额按600万元计算,持股比例按600万元与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计算。如果说出资人的“出资”构成注册资本并与其股权对应的话,那么甲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是600万元,而不是1000万元。
在1993年《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框架内,“出资”仅指实缴出资,所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股东出资总额。但这个完美的等式被后来的“资本认缴制”打破了平衡。
(2)2005年《公司法》缓和了僵硬的“资本实缴制”,采取“实缴”和“认缴”并行的做法,注册资本的定义也发生变化:有限公司以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注册资本,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以全体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以上二种公司的全体股东在公司成立时至少须实缴注册资本的1/5,且该笔首次实缴额须高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出资须自公司成立时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延至5年);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仍以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27]
“认缴的出资额”和“认购的股本总额”,简单说就是股东承诺要缴纳的出资额或者要认购的股本额。据此,公司对作出承诺的股东享有一定请求权。该请求权性质上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似应在会计上反映为一笔公司资产(例如“其他应收款”)。但根据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公司资产负债表并不反映这一请求权,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也不会涵盖股东认而未缴的出资额。[28]
(3)2013年《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型股份公司实行更大范围的“资本认缴制”,废除了原有的一些限制,总体上仍然是“认缴”与“实缴”并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型股份公司实行“资本认缴制”,以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募集设立型股份公司仍实行“资本实缴制”,以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一般性地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首次实缴出资的比例要求、实缴全部出资的期限要求、货币出资的比例要求以及强制验资制度。[29]
《公司法》在使用“注册资本”一词时并不十分严谨。有时使用全称,有时简称为“资本”。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30]这里的“资本”应是“注册资本”之意。此外,“新增资本”说的也是“注册资本”。[31]
在个别条文中,《公司法》又用“股本”一词指代“注册资本”。例如:“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32]这句话中的“股本”和“资本”均应解释为“注册资本”。
《公司法》中的“股本”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股本”又不是同一含义。《公司法》创造了“认购股本”和“实收股本”两个术语:发起设立型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其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型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其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33]“认购股本总额”等同于注册资本总额,但只有股东实缴部分的金额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股本科目。“实收股本”指公司实际收到并计入注册资本的股东出资额,其金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股本科目。简单说,《公司法》中的“实收股本”与会计准则中的“股本”是同义的,“认购股本”与注册资本等额,“认购股本”中的“股本”与会计准则的“股本”不是一个意思。
在民事裁判文书中,注册资本和资本的含义,除法官陈述案件事实时特指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外,也很难说遵循了一致的定义。例如,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写道:
由这段话可见,判决书作者是认可“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的,认为公司“资本”是公司偿还债务的基础,具有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作用。[35]不确定的是,这段话中的“资本”是否都是指“注册资本”。(1)如果“资本”指的就是“注册资本”,那么,说“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对公司债权人有保护作用是有些夸大其词的。因为,在实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并不表示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出资额,股东认而未缴的出资额在会计上不计入公司资产。“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产”并非事实。股东认而未缴、公司尚未收到的出资金额,对公司履行债务有多大程度的帮助是不确定的。[36](2)如果“资本”指的不是注册资本,那它是指什么?或许指的是实收资本(或股本),或许是与实收资本(或股本)等值的资产,或者另有所指。[37]我们将在后文(第1.3节)讨论实收资本(或股本)。至于实收资本(或股本)如何“确定”和“维持”,对公司债权人有何保护作用,本书将在第三部分的各章中详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