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3章 战争中的目的和手段
如果首先问一下,整个战争追求什么样的目标才能成为达到政治目的的合适的工具,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战争的目标正如战争的政治目的和战争的具体条件一样,也是多变的。
如果还是先从战争的纯概念谈起,那么我们就得承认,战争的政治目的本来就不包含在战争领域内。因为战争既然是迫使对方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它所追求的就必然始终是而且只能是打垮敌人,也就是使敌人无力抵抗。虽然打垮敌人这个目的是从概念中推出来的,但在现实中人们在许多场合所追求的目的同它非常接近,因此我们打算先在现实中探讨打垮敌人这个目的。
敌人的军队必须消灭,也就是说,必须使敌人军队陷入不能继续作战的境地。顺便说明一下,以后我们所说的“消灭敌人军队”,都是指的这个意思。
敌人的国土必须占领,否则敌人在那里可以建立新的军队。
但是,即使以上两点都做到了,只要敌人的意志还没有被征服,也就是说只要敌国政府及其盟国还没有被迫签订和约,或者敌国人民还没有屈服,我们仍不能认为,战争,即敌对的紧张状态和敌对力量的活动,已经结束。因为,即使我们完全占领了敌人的国土,敌人在他的国内或在盟国支援下仍有可能重新起来斗争。
上述三个对象中,军队是用来保卫国土的,所以按自然的顺序应该是先消灭敌人的军队,然后占领敌人的国土,通过这两方面的胜利以及我们在当时所处的态势,才有可能迫使敌人媾和。
假定战争真的象纯概念规定的那样,那么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战争就不合情理,因而也就不可能了,因为在纯概念中,只有双方物质力量的差距不超过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程度时,才能发生战争。而在欧洲今天的社会状态下,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物质力量的差距是有限的。
因此,我们所以看到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了战争,是因为现实战争往往同它的原始概念是相距很远的。在现实中,除了无力继续抵抗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可以促使媾和。一是获胜的可能不大,二是获胜的代价过高。
对已经消耗的力量和将要消耗的力量的考虑,对是否媾和的决心更有影响,既然战争不是盲目的冲动,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行为,那么政治目的的价值必然决定着愿意付出多大的牺牲作代价。这里所说的牺牲,不仅是指牺牲规模的大小,而且是指承受牺牲的时间的长短。所以,当力量的消耗过大,超过了政治目的的价值时,人们就必然会放弃这个政治目的而媾和。
由此可见,在一方不能使另一方完全无力抵抗的战争中,双方是否希望媾和,这是随获胜可能性的大小和需要消耗力量的多少而变化的。如果双方同样希望媾和,他们的政治分歧就会得到折衷的解决。当一方希望媾和较迫切,另一方媾和的想法就可以少一些,只要双方希望媾和的想法合在一起已经达到足够的程度,他们就会媾和。在这种情况下,原来媾和想法较少的一方当然比较有利。
现在产生了一个问题:怎样才能增大获胜的可能性。首先,自然是使用打垮敌人时所使用的方法,即消灭敌人军队和占领敌人地区。
现在我们还要指出一种不必打垮敌人就能增大获胜可能性的特殊方法,这就是同政治有直接关系的措施。既然有些措施特别适于破坏敌人的同盟或使同盟不起作用,适于为自己争取新的盟国,或适于展开有利的政治活动等等,那么不难理解,这些措施会大大增加获胜的可能性,它们也是比打垮敌人军队更为捷便的达到目标的途径。
第二个问题是采取哪些方法才能增大敌人力量的消耗,也就是使敌人付出更高的代价。
敌人力量的消耗包括军队的消耗和地区的丧失,即军队被我们消灭和地区被我们占领。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还有另外三种能够直接增大敌人力量消耗的特殊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入侵,也就是夺取敌人的某些地方,但并不想占领它,而只想在这里索取军税,乃至加以破坏。这时,入侵的直接目的既不是占领敌人的国土,也不是打垮敌人的军队,而只是一般地使敌人遭受损失。
第二种方法是我们的行动主要是针对增大敌人损失的对象上。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想象出,军队有两种用法,一种在目的是打垮敌人时比较有效,另一种在目的不是打垮敌人或不能打垮敌人时比较有利。
第三种方法是疲惫敌人,就应用广泛这一点来说,它是最重要的一种方法。在作战中,疲惫这个概念的意思是:通过持久的军事行动来逐渐消耗敌人的物质力量和消磨敌人的意志。
由此可见,在战争中可以达到目标的方法很多,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只限于打垮敌人。消灭敌人军队、占领敌人地区、单纯占据敌人地区、单纯入侵敌人地区、采用直接同政治有关的措施和单纯等待敌人的进攻等都是方法,这些方法的每一种都可用来挫伤敌人的意志,但哪一种比较有效,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以上我们一般地论述了人们在战争中追求的目的,现在我们来谈谈手段。
手段只有一个,那就是斗争。
不管斗争的形式多么繁多,不管斗争同粗暴地发泄仇恨的搏斗多么不同,也不管在斗争中夹杂着多少本身不算是斗争的活动,但战争中产生的一切效果都必然来源于斗争,这一点始终是战争这个概念所固有的。
战争中所产生的一切都是通过军队体现出来的。
哪里使用军队,也就是使用武装起来的人们,那里就必然有斗争这一概念为基础。
所以,同军队有关的一切,也就是同军队的建立、维持和使用有关的一切,都属于军事活动的范畴。
显然,军队的建立和维持只是手段,军队的使用才是目的。
因此,一切军事活动都必然直接地或间接地同战斗有关。
军事活动的效果只能从部署和实施战斗中产生,决不能从部署和实施战斗以前存在的条件中直接产生。在战斗中,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消灭敌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为了使敌人失去战斗能力,这一点是战斗这个概念所固有的。所以说,消灭敌人军队始终是达到战斗目的的手段。
战斗是战争中唯一有效的活动。在战斗中,消灭同我们对峙的敌人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即使战斗实际上没有进行也是这样,因为在任何情况下,结局都是以消灭敌人军队已毫无疑问为前提的。
因此消灭敌人军队是一切军事行动的基础,是一切行动最基本的支柱,一切行动建立在消灭敌人军队这个基础上,就好象拱门建立在石柱上一样。
既然战斗是一切行动的基础,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敌人通过一次胜利的战斗就可以使这些行动中的任何一个失去作用,敌人不仅可以通过一次对我们这些行动有直接影响的战斗,而且可以通过任何一次有足够重要意义的战斗来做到这一点。因为任何一次重要的战斗,即消灭对方的军队,都会影响以前的其他一切战斗,因为这些战斗的结果象液体一样,总是要保持在一个水平面上的。
因此,消灭敌人军队始终是一种比其他一切手段更为优越、更为有效的手段。
我们必须着重指出,当我们说消灭敌人军队时,并不是仅仅指消灭敌人的物质力量,而是还包括摧毁敌人的精神力量,因为这两者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
采用这一手段必然要付出较大的代价,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在其他一切条件都相同的前提下,我们越想要消灭敌人军队,自己军队的消耗也必然会越大。
采用这一手段的危险在于:正是因为我们企图取得较大的效果,所以在做不到的情况下,反过来我们也会遭到较大的不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战争中达到目标,即达到政治目的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战斗是唯一的手段,因此一切要服从用武器解决问题这个最高法则。敌人如果确实要求战斗,我们就无法拒绝。因此,必须肯定对方不会进行战斗,或者在战斗中对方一定会失败时,我们才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总之,在战争所能追求的目的中,消灭敌人军队永远是最高的目的。
关于什么是战争,目的和手段在战争中怎样发生作用,战争在现实中如何时远时近地离开它原来的严格概念摆来摆去,但又象服从最高法则一样永远服从它。
所有这一切结论,我们必须牢牢记住,并且在以后研究各个论题时必须一再联想到它们,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地理解这些论题的真正关系和它们的特殊意义,不至于经常不断地跟现实发生极大的矛盾,更不至于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