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编
私法导论
第一章
法与法律渊源
一、法
1.法的结构
法具有规范的属性。它调整人类的共同生活,允许或者禁止特定的行为方式。但并非任何调整人类行为的规范均是法律规范。风俗与道德规则同样具有规范属性。法律规范和风俗与道德规则的区别在于,法律背后有国家的支持,国家确保法律规范得到遵循,并且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加以制裁。
(边码2)尽管如此,法律规范与法外规范并非毫无关联,立法者可以链接法外规范并借此使其间接性地取得法律效力。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的解释应当兼顾“交易习惯”。[8]再如,依《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正如人们所说的那样,有悖于“所有公平且正义的思考者之道德感”的法律行为[9],应属无效。
2.法的任务
(边码3)法应产生两种效果:法律安宁(Rechtsfrieden)与正义。法律安宁体现为,共同生活中的冲突之决断不受暴力的统治[自助防卫权(Faustrecht)],而是由法律调整。法律为人类的共同生活确立有拘束力的规则,国家则确保这些规则得到遵守。法治国的本质内涵就包括,私人之间的争议在法院程序中进行论辩,并且法院作出的判决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10]然而,法律统治之下不受干扰的共同生活,还必须以法律规范的确定性为前提。法律的受众(Adressaten)必须知悉,单个法律规范强加给他们的义务以及赋予给他们的权利是什么,以便他们能够据此进行相应的行为(法律安定性的要求)。这样,就能够避免不必要以及高成本的争议产生。因而,缺乏必要程度确定性的法律规范没有法律拘束力。[11]正义,首先有着形式性的一面,体现为法律对于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所有人均被同等对待(法律平等)。但是,正义还有着实质性的一面,这也是首要的内容:法律应在利益的对峙中寻得一个合适的平衡。为此,传统上通常区分补偿性(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12]私法(市民之间的关系)主要由矫正正义的思想所引领,而公法(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则主要被分配正义的思想所主导。就个案当中何为正义的主观理解,自然是各异的。也正是且主要是出于这个原因,利益冲突经由法院诉讼程序加以决断才是必不可少的。不过,法律安定性的获取往往以个案正义为代价,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