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研究思路
本书大致按照这样的逻辑顺序展开系统研究:简介国际上较有代表性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明确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核心机制→依次针对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交易价格怎样产生(价格形成机制)、如何运行(价格运行机制)、何以监管(价格监管机制)这三个问题展开剖析→深入追问哪些因素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走势及各影响因素对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贡献度究竟如何→重点分析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发展逐渐趋向成熟的第二阶段及第三阶段内EUA、CER两种产品期现货价格间如何互动与影响→最后将研究视角回归到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在回顾其发展历程,并分析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成初期面临困境的基础上,继续沿着对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机制分析的思路,设计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机制。
[1] IET是指附件Ⅰ国家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附件Ⅰ国家都分配到既定的允许排放量(Assigned Amount Units,AAU)。此后,各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购买或出售AAUs,以促进减排目标的实现。联合履约机制是指允许附件Ⅰ国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开展与减排有关的项目投资(如应用新的节能减排技术、植树造林等),并从中获取碳排放信用,相当于在附件Ⅰ国家之间转让了一定数量的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清洁发展机制在合作机制上与联合履约机制类似,但区别在于清洁发展机制仅限于附件I国家和非附件Ⅰ国家之间的交易。在这一机制下,附件Ⅰ国家的投资者可以从它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东道国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核证减排量(Certificated Emission Reduction,CER),用于抵销本国同等数量的排放,或将之出售给其他附件Ⅰ国家。转引自刘晨阳《日本参与国际碳交易的政治经济分析》,《现代日本经济》2011年第1期,第26页。
[2] 苏蕾:《碳交易期货市场的构建与运行机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东北林业大学,2013,第17页。
[3] 转引自郇志坚、李青《碳金融:原理、功能与风险》,《金融发展评论》2010年第8期,第102~122页。
[4] 郑宇花:《碳金融市场的定价与价格运行机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矿业大学,2016,第26页。
[5] 王遥:《碳金融全球视野与中国布局》,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第147~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