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与法治保障(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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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科技创新需要法治保障[1]

龙卫球[2]

科技创新政策兴起的时代背景

20世纪8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审时度势,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可谓石破天惊,一语点醒国人。

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重要标志是创造文明,这文明的核心归根结底是科技和人文的迭代进步。也就是说,科技的诞生和不断发展,出自人类的创造。但是,反过来说,科技也创造了人类,甚至还决定着人类的命运和未来。自古以来,科技都是人类的重要生产力。科技每迭代一次,人类文明就进阶一次。从石器文明到农耕文明,从农耕文明到工业文明,都是科技进步的结果。人类文明发展到十七八世纪,工业科技兴起,人类文明出现加速度发展趋势,当时西欧科技领先的强国竞相以科技创造的优势,作为内外竞争博弈的砝码,促成了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工业革命。当然,这也导致了多次人类战争的悲剧。可以说,科技实力成为近现代以来国家之间竞争的决定力量。

21世纪以来,科技发展又进入一个新的迭代时期,特别是近十年以来,新型信息科技、生物科技等迅猛发展,正在促成第四次工业革命,或者说新型科技革命。在新的阶段,科技更新迭代之快、发挥作用之巨,前所未有,人类科技创新互动之深入、国与国之间竞争博弈之剧烈,也前所未有。这既是机遇,同时也是严峻的挑战。稍不留神,我们就会被时代无情地抛弃;如善加利用,则可能搭上时代风轮,弯道超车成功。

面对新一轮科技竞争格局,世界主要国家莫不重视,全球科技创新政策和战略也相应做出调整。美国、欧洲、日本等不断出台国家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例如,美国在奥巴马时期的2009年和2011年就发布了两份《美国创新战略》,明确提出了美国加速创新的战略规划和措施;特朗普执政后更采取了美国优先战略,试图通过打压其他国家特别是紧跟身后的中国的科技创新,以保持自己的优势,同时格外重视自下而上的科技创新,政府发布的2018年财年预算蓝图,对原有科技投入结构做出重要调整,废除《清洁能源计划》《全球气候变化计划》等,转而支持油气和煤炭行业发展。

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中国高度重视、高度戒备,尤其感觉机遇难得、形势紧迫。我们要提高科技创新的力度和强度,将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定为基本国策。2006年公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要在15年内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201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提出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面向未来的一项重大战略。同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同年11月,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同时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科技创新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更明确将创新放在新发展理念之首,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科技的自觉意识和科技创新的引领布局,使得我们40多年来在科技方面取得了不可思议的进步,同时也在新一轮科技创新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不仅有力支撑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创造了快速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奇迹,也为下一步继续快速奔跑提供了新动力。

科技创新法治保障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长足的发展,但这不能简单归功于科技的进步。实际上,科技真正发挥作用,离不开一种稳定可靠的保障体制。4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就不只是建设了一个开放活跃的市场,或者说不只是把先进科技和管理方法引入这个市场,而是同时建设了一个有利于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科技不断进步并有效投放于市场的可持续的法治保障体制。40多年来,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特别是有利于科技和市场发展的法治保障建设得到同步发展。

第一次工业革命发生在英国的原因值得深思。表面上看,蒸汽机等近代工业科技发明的应用,改变了英国的小作坊,带来了近代工厂的规模化和流水线系统。但是仔细一想,让蒸汽机这些工业科技成果在英国出现并发挥作用的真是科技本身吗?显然不是这样。中国古代也有四大发明,但怎么就没有触发工业革命呢?因为英国当时的有识之士及时建立了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法律制度即专利权制度,以及有利于工业科技发挥最佳作用的工商业组织法律制度即公司制度。所以,本质上是近代科技法制的促进和保障,使得科技进步与市场应用有效结合,进而使得工业革命得以发生和发展,近现代文明演进才有质的飞跃。可见,与科技相伴而生的法律制度同样重要。

我国改革开放决策者审视历史、放眼世界,不仅深刻认识到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以及搞活市场才能搞活经济的道理,而且深切体悟到科技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所以,当万法待兴之际,我国首先进行外资法和知识产权法这两大重点法律保障建设,其中,1982年《专利法》、1984年《商标法》、1986年《民法通则》、1990年《著作权法》、1993年《科技进步法》等都是重要的保障科技支持市场发展的及时雨和催化剂。当然,除了这些重点的、直接的法律保障之外,科技发展和应用更需要完整的法治体系的全面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40多年来中国科技的突飞猛进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得益于相关法律的同步发展。

然而,科技本身是有代际的,法律本身也应该是有代际的,二者只有不断同向迭进,才能正向互动。否则,法律不仅不能成为保障,反而可能成为障碍。在新一轮科技迭代之际,特别是在目前各国科技创新战略实施的关键机遇期和竞争博弈期,我们应当及时研究适应新型科技创新与应用的法律体制机制和重点措施,及时构建和发展新型科技、管理和市场三者良性互动的法治体系。总之,当代科技法律进入新的迭代机遇期,亟须升级。

完善我国科技创新的法治保障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战略机遇期,应该如何完善法治保障?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当前科技创新的迫切需求来审视既有的法治保障体系,不仅要认清科技创新的代际真相,还要能够及时研究出新法,特别是对于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为代表的信息科技,以人工胚胎、生物医学工程等为代表的生物和医学科技,等等,要及时做出与时俱进的新法速递。可以说,谁先拿出合乎时宜的新科技法律以及相关的配套体系,谁就会在这个竞争博弈期拔得头筹。今后一个时期的法律和法治体系变革,一定会比以前任何一次工业革命都来得剧烈,而且会是一次全系统的变革,但就国家之间竞争博弈的格局来说,应该首先从有利于新一轮科技创新的法律变革开始。需要注意的是,此前的三次工业革命,从世界整体格局来看,都导致了悲剧性的后果。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到第三次工业革命,觉醒在先的国家通过国际领先的科技和法律制度变革,很快在竞争中占据上风,国家之间强弱对比悬殊。遗憾的是,先发展的国家并没有遵循“先进帮后进”的原则,而是弱肉强食,对后进者进行压榨甚至殖民侵略,强国之间为了划分势力范围不惜发动战争。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和一次冷战即是明证。对于此次仍然在国家之间竞争博弈的框架下进行的新一轮科技与法律革命,我们应当吸取以往的教训。显然,从人类文明进步而言,既发展又合作,既进步又共益,这应该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更高要求。作为当今世界举足轻重的大国,中国在这个全球科技革命的机遇期,应该担负起世界合作共益的责任,并在两个方面完善法治保障体系:一是自我完善,抓住科技创新的“牛鼻子”,及时改进国内法治体系;二是与世界合作,我们应当争取与欧美大国合作,从一种互不信任的科技创新恶性竞争格局,走向一种安全的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合作的科技创新合作竞争格局。在这个意义上,完善新一轮科技创新的法治保障,包括国内提升和国际合作两个部分,两者不可偏废。目前,中美陷入贸易战,关键就在于二者在科技创新机遇期彼此不信任,特别是美国对于快速发展的中国不信任。解决办法之一就在于建立两国之间相互信任的科技创新合作法律保障体制。


[1] 本文原载《群言》2019年第3期。

[2]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首席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