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数字经济规范与发展辨析
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企业数量、就业数量、线上市场配置资源数量等都已经与传统经济并驾齐驱。并且,相比传统经济,数字经济是未来发展的主要“变”量,发展速度快、重塑力强。因此,对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的制度体制建构的研究,具有现实紧迫性和长期战略意义。
数字经济发展较快的一个原因是其特殊的制度性安排,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新业态新模式。从微观企业来看,数字经济改写企业组织形式,使组织架构日益扁平化、网络化、虚拟化,使企业与市场、生产与流通、收入与分配等各方面发生较大变化。从宏观经济来看,正是这些制度、体制和机制上的新奇之处,推动数字经济高效快速发展。所有这些制度性的变化,都可以从学理上归结为制度的突破与建构。
全面理解数字经济的制度突破与建构,成为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的首要问题。这是因为制度突破既有有利的一面,也存在负面冲击,正确区分利弊才能对症下药提出改进措施;而且,制度建构既是数字经济自身打破现有市场规则确立新规则的过程,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介入以维系公平竞争秩序的过程,对其进行客观分析有利于更好发挥政府监管作用。有研究发现,平台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法律的灰色地带,最大限度地扩展了现有的监管规则边界,并在现存政策之外开辟了新的市场空间(Rahman and Thelen,2019)。这就需要我们对这些现象背后的制度突破与建构问题进行深层次剖析,既不能放任数字企业的行为不管,也不能强令遏止数字经济发展,而应突出规范与发展的辩证统一性。
从实践情况看,数字经济的制度突破总体上是好的,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供需匹配效率。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劳动关系不稳定,很多人由正式工变成了打零工,短期可能提高了工作收入但长期收入不稳定且社保和养老压力大,这都需要规范监管,建构更加合理的数字经济运行微观制度体系。面对这些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试图营造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的大环境,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从反垄断、数字营商、数字素养、数据保护等方面出台了若干规范性政策,监管的范围逐渐从平台垄断问题延伸到全部线上经济活动,再到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并紧紧抓住数据这个核心要素进行规范监管。不仅监管政策越来越细致,而且结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洞察具体的问题,进而做出专门细致监管,而不仅仅是针对市场集中度高和价格歧视这种的普遍性监管。例如,网盘网速慢、会员收费后仍有广告、流量劫持、境外上市公司的数据存储缺乏安全性、网络主播偷税漏税等问题,都是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新问题。
然而,相关的理论研究仍然缺乏,没有形成对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的制度建构问题的系统性认识。数字经济对已有经济理论提出了一些新问题,例如市场平台边界、数据确权和交易、新型劳动关系等,相关理论需要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而创新发展。有研究分析了平台生态的权力(Krasnokutskaya et al.,2020;Orbach,2021)、平台垄断(刘诚,2020;孙晋,2021)、数据要素(Kenney and Zysman,2016)、收入分配(夏杰长和刘诚,2021)等。但这些研究都是从一个方面切入来分析具体问题,缺少对数字经济制度这一条主线的全面系统性认识。
实际上,契约是一个很好的研究视角。契约理论是一个较为成熟的理论,对数字经济有很强的解释力。一方面,科技和互联网可以改变微观主体的制度环境。例如有研究发现,铁丝网的发明大大降低了栅栏制造成本,促进了美国农业产权的界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Hornbeck,2010)。Hubbard(2003)使用美国卡车数据实证发现,车载电脑的使用降低了车主和司机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Dana和Orlov(2014)使用美国航班数据研究发现,消费者对互联网的使用减少了市场摩擦,提高了航空公司的上座率。另一方面,技术和产业发展需要新的生产关系和制度设计来与之适应。对于经济数字化所造成的不稳定和不公平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必须调整造成这种权力和影响力不平衡的制度结构(Rahman and Thelen,2019),并在某些方面针对性做出新的制度建构。契约理论可以从微观视角上刻画企业面临的制度结构,例如市场准入、纵向一体化、雇佣关系等,从而有助于观察数字经济之后出现的各种新契约关系,以及如何规范这些关系。所以,本章试图运用契约理论,辨析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等各方面出现的制度突破与建构问题。
与已有文献相比,本章可能的边际贡献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从经济理论和政策实践角度分析了数字经济制度的突破与建构。数字经济制度的突破主要由平台所推动,平台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的企业与市场关系。这个制度突破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新制度建构的过程,而制度建构还涉及另一个主体——政府。为此,本章在对平台、市场与企业如何突破和建构数字经济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了欧美政府监管实践,观察政府如何有效地参与数字经济制度建构。第二,全面系统洞察数字经济的制度和体制机制问题,构建了包括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要素化、劳动关系这四个数字经济主要领域的较全面的一般分析框架,对数字经济涉及的新型生产关系和组织关系进行理论分析。第三,打开数字经济运行的“黑箱”,丰富了契约理论的适用范围。数字经济形成的新契约关系为契约理论发展提供了机会,例如企业边界、上下游企业纵向一体化这些契约理论的经典问题可以延伸为平台边界、平台与企业纵向一体化问题,对于我们认识这个变化的世界以及变化的经济和人际关系具有一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