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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进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里面的内容。因故需要更改(含删除、核销、延期、遗失换证)时,发证机构应受理经营者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申请。
(1)经营者申请更改进口许可证纸质证书时,发证机构应要求经营者提交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见表1-4)和进口许可证原件以及《进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第七条所列相关材料,并经核验程序换发新证。
(2)对于未使用的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办理经营者提出的更改时,应先通过“预删除”进行系统数据核验。核验通过的,在发证系统中点击“删除”,完成删除操作;核验不通过的,退回经营者并说明原因。
(3)对于已部分使用的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办理经营者提出的更改时,应先通过“预核销”进行系统数据核验。核验通过的,在发证系统中核销已使用数量;核验不通过的,退回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4)已领取的进口许可证纸质证书如遗失,经营者应立即书面报告原发证机构。
表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

商务部监制 发证机关留存备案
经营者如需重新办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予以受理,凭经营者的书面报告等材料,与海关电子清关数据核实无误后,删除或核销原证并换发新证。
(5)发证机构在办理进口许可证延期和遗失手续时,应根据情况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延期换证”“遗失换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