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漢魏六朝石刻鄉里村坊概述
第一節 鄉里村落說略
一 秦漢鄉里的居民聚居形態
鄉村社會是人們生產、生活的載體,是聚居形態的一種形式,如何聚居、以何種方式聚居,在不同時代表現不同。原始村落是人们的聚居地,是人們為了生產和生活方便而形成的以一定勞動力和一定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共同體。原始村落所在地是載負這種社會共同體的較為穩定的生產、生活區域。隨着社會的進步,國家的出現和國家機器的日漸完備,原始村落的性質逐漸發生了變化。村落發展成為地方基層統治體系中的居民組織,由聚族而居的氏族公社轉變為按地域劃分的國家,具有了一定行政性質,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稱謂,在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表現。隨着秦的統一,着力健全和統一地方基層政權,郡縣制成為國家體系的主要支柱,縣以下普遍建立起“鄉里”制度。自漢代始,將全國的人口按郡(國)—縣(道、侯國、邑)—鄉—里的統轄關係進行編制,以便統治。[1]秦漢是鄉里制度的確立期,也是後世鄉里制度演變和發展的基礎。鄉里制度的最大特點是戶籍和地理區域緊密結合,《漢書·食貨志》:“理民之道,地著為本。”顏師古曰:“地著,謂安土也。”[2]地著“實兼人戶與地域而有之,即將一定量人戶固着限制於一定地理區域內,以便納租稅、服徭役。鄉、里之類組織便是實現‘地著為本’的治民之道的最有效機構……”[3]
鄉是縣之下的一級政府機構,上承縣,下治里。鄉,《說文·部》:“鄉,國離邑,民所封鄉也。嗇夫別治,封圻之內六鄉,六鄉治之。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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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縣以下分為若干鄉,鄉的劃分有二個標准:戶口里數、地理轄區面積。《漢書·百官公卿表》:“大率十里一亭,亭有亭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徼循禁賊盜。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制也。”[4]《銀雀山漢簡·庫法》:“大縣百里,中縣七十里,小縣五十里。大縣二萬家,中縣萬五千家,小縣萬家。”[5]據百官表,西漢末年有鄉6622個,平均每縣轄4鄉餘。如安徽天長市發現西漢墓出土木牘記載都鄉、東鄉、楊池鄉、北鄉、鞠(?)鄉5鄉。[6]東漢永興時有鄉3681個,平均每縣轄3鄉餘。據居延漢簡材料,一個中等以上郡縣、侯國大致轄4—5鄉,小郡縣及小侯國則不定。縣有大小之分,人口有多寡之別,實際操作中各縣鄉數皆因情況而定,“民稠則減,稀則曠”。
里是國家機器中最基層的地方行政組織,是鄉之下的居民組織。里,《說文·里部》:“里,居也。从田,从土。”段玉裁注:“有田有土,而可居矣。”里最初是一個有田有人的小聚落。西周時期里是以25家為單位的社會組織,《周禮·地官·遂人》:“五家為鄰,五鄰為里。”至秦漢時期,里的規劃同樣是“以居於一定區域,具有一定地緣關係的人戶為標准”。[7]關於里內居民的戶數,歷來說法不一,有言一里百家、五十家、二十家之說,馬王堆三號墓《駐軍圖》記大里108戶,小里12戶,中等里35—50戶。產生分歧的原因是里內居民無定制,具體情況要根據縣、鄉大小和人口多少來確定,往往受地理環境、人口密度、政治形勢甚至經濟形式等多種條件的限制。
二 鄉里的相關設置
里與鄉村居民的自然聚落實際上是合而為一的,里不僅是行政編制,也是當時老百姓實際居住的村落。日本學者宮崎市定在論及漢代鄉里之制時,認為里均位於城內,否認存在城外之里,城外鄉村的形成是因為從東漢末年開始因豪族實力的擴張等原因。[8]諸里不僅見於城郭之中,而且也存在鄉野之里。《古文苑·梁父吟》:“步出齊城門,遙望蕩陰里。里中有三墓,累累正相似。”《駐軍圖》為西漢呂后末年物,圖中繪出50多個里的位置,依山形水勢,分散布置。漢代石刻中“博成里”得名與水有關,自然設於城外,安漢里畫像發現地亦在城外。因此城外之里是存在的。由此可知里分為二類,一類是城邑之里,另一類是城外散戶鄉村之里。
里的形狀為方形或長方形,四周築有里牆,或稱“牆”,或稱“垣”,《詩·鄭風·將仲子》:“將仲子兮,無逾我里,無折我樹杞。”“無逾我牆,無折我樹桑。”這是關於里牆的最早記載。里內置里門,作為里內和里外人出入的通道,里門又稱閭、閭門、里閈等。里門里牆的建造,“即是一定地域和一定居民在行政上形成一個里的標志”。[9]里民出入皆由里門,各里設有里典和里監門等,掌管里門的開閉。不論是城邑之里還是城外之里都應建有里牆,有一定的建制。對於城外之里是否有里牆,侯旭東認為:“自先秦至秦漢,百姓居住場所經歷了由集中在封閉有圍牆的聚落(城居)到逐漸以城居與生活在無圍牆聚落(散居)並存的變化。……這些散居聚落盡管是自發的,擁有自己的名稱,卻也不會脫離官府的控制,亦應被編入‘鄉里’體系而隸屬於‘某鄉’且具有‘某某里’的稱呼。……因此,漢代的聚落總體上看,應分為帶圍牆的城居與無圍牆的散居兩種。相應地,‘里’大致也有位於城內與城外無牆的兩類。”[10]這或許是由於城外散戶鄉村之里居民人口無定,戶數亦不甚整齊劃一,因此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但不論是有牆無牆,作為基層行政單位的里,都經過了嚴格的行政規劃。里隸屬於鄉,各里之間以道路相通。
漢人重視里,是因為里與戶籍有關,秦漢時期的名籍是以鄉里為單位,漢簡保存了大量用來記錄戍卒名籍的里名,“是封建統治者把人民固着於土地上的制度的一種表現”。[11]里反映了人和土地的關係,《抱樸子·內篇·微旨》:“天下有生地,一州有生地,一郡有生地,一縣有生地,一鄉有生地,一里有生地……”因此可以把里看成是一種區域性的地方行政單位。
三 鄉里制度的沿襲
東漢末年至三國時期,戰事頻仍,社會動蕩,“郡縣頗有荒殘,民物雕敝,奸亂萌生”,許多地區原有的鄉里組織遭到破壞。“承大亂之後,民人損減”,“今雖有十二州,至於民數,不過漢時一大郡”。[12]人口稀少,因此在大多數的郡縣難以維持秦漢時“十里一亭,十亭一鄉”的設置。西晉統一後,開始重新整頓鄉里政權。《晉書·職官志》:“又縣五百以上皆置鄉,三千以上置二鄉,五千以上置三鄉,萬以上置四鄉,鄉置嗇夫一人。鄉戶不滿千以下,置治書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縣率百戶置里吏一人,其土廣人稀,聽隨宜置里吏,限不得減五十戶。”[13]西晉末十六國時期的鄉里組織沿用了晉時官方鄉里體系,且名稱明顯受晉時里名的影響。東晉南朝繼續沿用兩漢西晉舊制,郡縣鄉里系統較為明顯。北魏太和中設立鄰、里、黨三長制,控制人口,征發賦役,但在實行三長制的同時,縣以下依然存在着廣泛的鄉里編制,亦“里之上置鄉,鄉乃為統里而設也”。[14]這在墓誌及造像記等石刻文獻中有相關記載。北朝時期的鄉里具有實際的地域,是以聚落為核心,包括了周圍一定範圍的地域行政區劃。“里被劃定了具體的地域範圍”,“北朝鄉里有實土的一個重要原因可能就是北魏太和九年(485)以來實施的均田制”[15],各里所管的田地有明確的劃分。因此,北魏墓誌特別是家族墓誌記載同一家族成員,雖同言葬某里,但出土地卻不在一處,這就表明里的地域範圍。
四 關於村落
東晉南朝時代鄉里社會的一大變化是“村”這一概念的普及。“村”,又作“邨”。“邨”,《說文·邑部》:“地名,从邑,屯聲。”段玉裁注:“本音豚,屯聚之意也。俗讀此尊切,又變字為村。”[16]《集韻·魂韻》:“村,聚也,通作邨。”《說文通訓定聲·屯部》:“邨,地名,从邑屯聲,今字作村。《廣雅·釋詁四》:‘邨,國也。’此‘邦’之誤字。後世用為村落、鄉村。”[17]相對於鄉、里,村是一個後出概念。“村”字在東漢後期出現,正史關於村的最早記錄是《三國志·魏志·鄭渾傳》:“入魏郡界,村落齊整如一,民得財足用饒。”[18]日本學者宮川尚志《六朝時代的村》搜集六朝時期各書籍記載的村名,並指出六朝時代的村已成為鄉野聚落的一種普遍性稱號,漢代的鄉聚是六朝村的前身。[19]村大多是自然形成的“居住場所”,不是基層行政單位,未得到國家法令的認可。南朝村的規模,或“十家五落,各自星處”,或“二三百家,井甸可修,區域易分”。從幾十戶到近千戶,大小不一,規模不定。
村落的分布較廣泛,既出現在里制不存或不及的偏遠地區,也出現在京畿附近。北魏洛陽、北齊鄴城附近皆有村。唐以前村普遍存在,但没有納入國家法制,唐代正式形成村制。《舊唐書·食貨志》:“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在邑居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村坊鄰里,遞相督察。”[20]“在田野者為村,別置村正一人,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滿十家者,隸入大村,不須別置村正。”[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