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白诗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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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李白诗作原文,从宋蜀刻本《李太白文集》(巴蜀书社1985年版)。对原文如作更动,均出校记。

二、本书专从实证角度解读李白诗歌,不涉艺术分析与鉴赏。

三、本书以安旗主编《李白全集编年注释》(本书作者是撰稿人之一)及其所附《李白简谱》(本书作者所撰)为据,将李白生平分为八个时期,依此八个时期分设八卷;依照古注本惯例将“古风”(及“类古风”)单列为第九卷;将其馀诗篇依诗体设为第十卷。为了集中讨论关于李白诗歌解读的若干问题,前八卷中有些并非作于这一时期的诗篇也可能编在该卷。

四、诗篇的解读体现于“题解”、“句笺”、“义释”三项(个别诗篇有“题校”或“句校”),但并非每首诗三项俱全。撰写解读文字的原则是须长则长,须短则短,长可千言,短则数语。“附录”卷之诗设“辨伪”项。

五、汲取他人研究成果,在行文无碍的前提下,尽量征引原文,并尽量引述其基本论据,以显示其原貌。汲取他人成果,一般采用“某曰”的形式,并随文标明出处。某成果在某卷中首次出现时,标明文章题目及发表处;再次出现,仅标明题目。某成果在同一诗篇中多次出现,仅于首次标明出处,其馀则以“某曰”征引之。个别情况下征引原文于行文不便,则撮取原文大意,标明出处时加“见”字。采自专著及论文集的成果,征引时仅标出论文题目及书名,其出版社及出版年份见“参考书目”。征引他人成果之后,如有所申说,以“纬按”出之。

采撷本书作者在已经发表过的论文中提出的关于李白诗歌解读的材料及观点时,亦均说明原出处。

六、每卷之后,列出“本卷讨论的主要问题”。

七、每卷之后,列出“本卷所采撷论著”。

八、本书采撷他人观点,一般只取自己认可的一种而不事争论。但遇有争议而难以裁断的问题,则对有价值的不同观点加以介绍。

九、本书将萧士赟《分类补注李太白诗》、胡震亨注《李诗通》、王琦注《李太白全集》简称为“萧注”、“胡注”、“王注”;将瞿蜕园、朱金城《李白集校注》,安旗主编《李白全集编年注释》,詹锳主编《李白全集校注汇释集评》简称为“瞿、朱注”、“安注”、“詹注”。以上注本中的内容,本书一般不征引,但有两种例外情况:其一,“瞿、朱注”、“安注”、“詹注”已汲取的今人研究成果,为彰显其原创性,本书可能再次征引;其二,“安注”中某些出于本书作者的看法,在本书中可能再次申述。

十、第十卷如出现组诗,一般据其第一首之诗体编入相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