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试策文化东渐与日本古代对策文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科举制的产生及其影响

如果从隋大业元年(605)设立进士科算起,直到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被废止,科举在中国整整走过了1300年的历史。若从广义上把汉武帝时期确立的察举制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也算在内的话(实际上无论是察举制还是九品中正制也都一定程度实行了考试选才办法,详见后述),通过考试选拔人才的制度在中国的历史就更长了。下面,对科举制的产生及其意义做一简单梳理。

一 科举产生

应该说,科举制脱胎于汉武帝时期的察举制。察举制是指地方州郡的长官按照朝廷要求而推举人才的制度,虽然有时候被推举人也要经考试合格才能任官,但是察举制下的考试,其“应诏陈政”“求言于吏民”的意味更浓。作为一种人才推举(亦称为选举)制,察举制的先天不足就是缺乏客观人才评价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后来东汉后期社会腐败严重,直至魏文帝开创九品中正制,察举制逐渐式微。

九品中正制实际上也是一种人才推荐制度,只不过与察举制相比,推荐者由地方州郡长官变成地方士族官僚。司马懿当政后,任世家豪门为各地中正,评定士人品级只论其门第而不论才能,九品中正制遂成为世族地主控制政权的工具。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现象,最终,九品中正制被隋文帝所废止。对于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在人才选拔方面的局限性,《科举学导论》指出:“中国古代独特的社会结构是家族宗法制,家长统治、任人唯亲、帮派活动、裙带关系皆为家族宗法制的派生物,在重人情与关系的社会文化背景下,若没有可以操作的客观标准,任何立意美妙的选举制度都会被异化为植党营私、任人唯亲的工具,汉代的察举推荐和魏晋南北朝的九品官人制走向求才的死胡同便是明证。”[1]终于,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被隋朝完成全国统一后实行的科举制所取代。

二 科举制的发展及其影响

根据《旧唐书》《通典》《唐墌言》等文献记载,可以推断进士科正式设立于隋大业元年(605),这也是一般认为的科举制始于隋的原因。但实际上隋文帝、隋炀帝时期的科举,大多仍然是察举科目。根据《隋书》记载:

开皇帝十八年(598):“秋七月丙子,诏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2]

大业三年(607):“夏四月甲午,诏曰:……夫孝悌有闻,人伦之本;德行敦厚,立身之基。或节义可称,或操履清洁。所以邀贫厉俗,有益风化;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秀美,并为廊庙之用,实乃瑚琏之资。才堪将略,则拔之以御侮;膂力骁壮,则任之以爪牙。爰及一艺可取,亦宜采录,众善毕举,与时无弃。以此求治,庶几非远。文武有执事者,五品以上,宜依令十科举人。”[3]

《隋书》的这两段记载,第一段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两科举人。第二段以“孝悌有闻”“德行敦厚”“节义可称”等十科举人。且规定京官五品以上官员,均应依科“举人”。很显然,这样的规定仍然没有摆脱察举时代的以科目举人的办法。众所周知,察举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秀才等,这些科目也一直影响到后来,如直到唐代,在“制科”中仍多设“贤良方正”等科。据阎步克考证,隋代的进士科目,虽也有策试,但应试者没有一位是自由报名、“投牒自进”的,因此,尚不能推断隋代废除了推荐制。[4]据此,我们似乎还不能认为科举成立于隋代,而只能说隋代是科举的一个过渡,因为,只有到了唐代,才在考试科目、应试资格等方面有了详细规定,科举制才正式确立。

《新唐书·选举制》对科举常科科目作了详细规定:

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穷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岁举常选也。[5]

据此,唐代科举在常科科目上已经十分完备。实际上,在这些科目中,以专业技能为主的明法、明字、明算三科在唐代并未受到重视。秀才科初期虽有实行,但因为参加者少很快也停办了。另外,俊士、童子等科虽被归于常科科目,但并非每年都举办。在唐代的常科科目中,只有明经和进士两科长期举办,其中又以进士科尤其受到重视。

除常科科目外,皇帝还会根据当时实际需要临时开设考试科目,通常被称为“制科”。由于制举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科目,故科目名类繁多。《唐会要·制科举》中记载为六十三科[6],而据陈飞考证[7],唐代经确定的制科科目已经达到二百九十四科之多,其中“贤良方正能言极谏”科最多,其次是“博通坟典达于教化”科等。

下面再看唐代科举的应试资格问题。《新唐书·选举制》:“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进退之。”“每岁仲冬,州、县、馆、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而举选不繇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试已,长吏以乡饮酒礼。”[8]据此,唐代科举的应试资格包括:一是官学的“生徒”,即国子监六学的中央学校或地方学校的学生,经过一定年限的学习完成学业者;二是地方考试(乡试或解试)合格者。对于参加乡试的资格,根据许友根研究认为,“怀牒自列于州、县”“身家清白”“良人”等,包括百姓亦可以参加考试。[9]可见,唐代科举常科的应试资格规定,明显地放宽了参加者的身份限制,理论上一切人员均可参加。

那么制科的应试资格又是如何呢?唐武德五年(622)《京官及总官刺史举人诏》曰:“择善任能,救民之要术;推贤进士,奉上之良规……苟有才艺,所贵适时,皆已登朝,无嫌自进。宜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诸州总管、刺史各举一人。其有志行可录,才用未申,亦听自举,具陈艺能,当加显擢,授以不次。”可见,参见制举者,除了通过“京官五品以上及诸州总管、刺史各举一人”,应试者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无嫌自进”,即自由参加制科考试,包括已经拥有官职或者常科及第者。

上面从唐代文献记载考察了唐代科举在考试科目、应试资格等方面的规定。不难看出,与之前的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比较起来,唐代科举考试制度至少在保证“程序的公正”方面具有空前的优越性。当然,人才选拔的理想状态最终是实现“结果的公正”,但在“结果的公正”至今仍然没有得以实现之前,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的公正”就显得如此重要。科举制在考试科目、评定标准方面尽量做到了客观。在应试资格方面至少做到了理论上的公正。“古往今来科举考试一再起死回生的历史说明: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与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防止人情的泛滥,使社会不至于陷入无序的状态,中国人发明了考试,以考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调节阀。悠久的科举历史与普遍的考试现实一再雄辩地证明,考试选才具有恒久的价值。”[10]因此,科举制之于中国乃至世界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