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政治的“是其所是”:从手段之善到目的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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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直面政治事实自身

事实是指已经、正在和将要存在的事物,这些事物既可以是看见的、听见的,也可以是想象的;可以是与人的努力无关的自在之物,也可以是与人的行动密切关联的自为之物。而依照事实的性质,则有物理事实、社会事实和精神事实。政治事实既是社会事实又是精神事实,作为社会事实存在的政治,乃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意志与公民个人意志之间的关系;国家通过思想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在宪法和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内支配公民意志以实现集体行动的政治逻辑,就是为每个公民提供最大的秩序保证和最多的公共物品。把政治作为社会事实来看待,这只是后果主义的思考方式,是被描述的政治,但却不是被理解了的、把握在意识中的政治,正如叔本华在《作为意志表象的世界》中把世界规定为作为被表象和意识到了的存在,只有被表象和意识到了的世界才是真实的。同理,只有被把握在意识中、被理解了的政治才是现实的社会事实。为着这一目的,必须从后果回溯到过程与前提中来,从社会事实回溯到精神事实。作为精神事实的政治,乃是一个相关于人的观念、情感、意志和行动的事情,我们把拥有且行使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的人如何思考、判断权力和职权,又是如何运用权力和职权的,称为政治行动的“原始发生”,而把政治哲学呈现这个“原始发生”的致思过程称为“生成论奠基”。

政治本质上是一个精神事实。对这一特殊精神事实的规定,可有多种方式,而每一种方式似乎都有根据,根据不同结论而相异。何以至此?界定者拥有各自认为合理的根据,看来,规定“政治是什么”就不是一个分析命题,而是一个综合命题;不仅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是一个价值判断。定义之一:政治是上层建筑领域中各种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它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产生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依照这个定义,可以扩展式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政治是各个权力主体之间为着各自的利益所进行的角逐,如果把这个定义贯彻到实践中,那么其结果可能是各个权力集团通过权力的博弈而形成利益集团,出现一个集团压迫和剥削另一个或另一些集团的后果。显然这不是一个好的政治。作为一种社会事实,这种政治确实存在过,但我们却绝不能把这种过往的政治事实作为我们所追寻的价值目标。起始于15世纪下半叶的资产阶级革命,所要改变的恰恰是这种政治;然而,当资产阶级一跃而成为统治阶级的时候,便又把政治变成了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手段,但资产阶级曾经倡导的政治观则无疑是人类政治文明进化中的重要思想资源。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在终极之善的意义上定义政治。定义之二:政治是相关于每一个人之根本利益的所有方面。生存权、财产权和自由权便是每个人的根本权利,一个好的政治就是最大化地保证这些权利并实现这些权利。在这个定义中,内在地蕴含着两个方面的规定:目的之善与手段之善。目的之善表现为三个方面,一个好的政治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三个价值目标,第一,能够有效地积累财富并平等地分配财富;第二,建构一个具有高度自治的社会,通过有机团结构造一个依照理论理性和价值理性运行的社会有机体;第三,让每个人过上整体性的好生活。当我们先行标划出这个目的之善之后,关键的事情便是如何实现目的之善,这便是手段之善,即“有关公民之根本利益的所有方面”。何谓所有方面?即作为主体性的政治人格和作为客体性的制度体系,这主客观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政治行动的伦理基础。

研究政治事实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从系统论和生成论视野呈现政治事实的“原始发生”,而是要深刻揭示作为目的之善与手段之善之有机统一的政治事实是如何发生的。在当代政治学、政治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讨论中,历史感和现实感的缺失是极为明显的事实。人们或钟情于各种过往思想资源的比较、批评,或对文本的“过度”开发与注解;要么热衷于构建乌托邦式的“理想社会”,唯独不愿做充满历史感和现实感的哲学沉思。政治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都是面向现实生活的实践哲学,其理论旨趣在于对当下的人们如何进行政治思考和政治行动进行哲学沉思,借以给出一个好的政治是如何可能的根据与道路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