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乡村社会与国家经济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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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乡村权力机构建制转换

关于唐代乡村社会基层权力机构建制,围绕着“乡”“里”建制及两者之间关系展开了充分讨论,主要讨论了“乡”是否存在及里正地位问题(谁为乡级实际管理者)。[2]在唐代官府的正式文书运行过程中,由上至下进行传达:“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3]又云:“君之命行与左右,左右颁于方镇,方镇布于州牧,州牧达于县宰,县宰下于乡吏,乡吏传于村胥,然后至于人。”[4]公文传递,以乡为最低的一层文书接受者,在中央政府看来,“乡”就是最低一层的管理层级。张玉兴认为,唐代存在着乡级行政,里正是事实上的乡级行政人员。[5]笔者大体同意并进一步认为,无论前期后期,确实存在“乡”这一层级。贞观十六年(641)以前,“乡”甚至“里”都是纳入官方等级序列的正式、半正式层级,乡长、里正也就具备了“官”的身份。贞观十五年以后,乡被改造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存在,由县级官府统一管理,但是“乡”自身不再是纳入体制序列的正式层级,“里”则不复存在。但“里正”地位得以提升,轮流当值或者分工合作的五个里正,逐渐成为“事实上”的乡级领导,再成为正式的乡级领导。“里正”二字,也慢慢成为乡领导名称。与“乡”的非正规地位一样,“里正”也非正式官员(甚至算不上比照官员)。大体来说,唐代县以下管理体制,是由“乡里制”转换为“乡村制”。

唐代乡村管理体系基本是:“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6]武德七年(624),万象更新,始定律令:“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四邻为保。”[7]对乡里地位,没有明确说明。《通典》中写道:“百户为里,里置正一人;五里为乡,乡置耆老一人。……贞观九年(635),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至十五年省。”[8]《旧唐书》当中记为“十一月壬戌,废乡长”[9]。早在隋初,就曾规定:“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10],这些“正”均属纳入正规体制的“乡官”。唐初延续了汉魏以来的“乡官”之制,里正、耆老或者乡长都算是正式(比照)官府成员。

这些乡级官员如果全部纳入政府序列,数量相当庞大。据史籍当中同时存在“乡”和“户”数字的记载,天宝元年(742)有“乡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九。户部进计账,今年管户八百五十二万五千七百六十三”[11],则约506户为一乡;天宝十三载(754),有“乡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九。户九百六十一万九千二百五十四”[12],则约571户为一乡。[13]这说明,确实是按照大体每500户为一乡来安排。贞观十三年(639),有3041871户,[14]按500户为一乡估算,有6000多个乡。唐代中期,杜佑估算,大致有官员“一万八千八百五员”[15]。前述天宝元年(742)有16829乡,两相比较,假设乡长(不含佐及里正)均纳入正规渠道,官员数量立刻接近翻倍。乡长如果全纳入官员队伍当中,对于农业经济国家财政体系来说,几乎是不可承受之重。所以在尝试之后,立刻就发现无法推行下去。贞观十五年(641),就不得不废罢“乡长”及属官(佐),也就是废除了乡官之制。“乡长”及乡的正规建制虽然废除,但是县以下地域仍然需要管理,“乡”作为区块名称仍得以继续存在。

开元十八年(730),要求“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账,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16]。每“乡”为一卷,足证“乡”的概念一直在使用。“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17]开元二十六年(738年),朝廷要求“每乡一学”[18]。长庆四年(824),有“富平县之丰水乡、下邽县之翟公乡、澄城县之抚道乡、白水县之会宾乡”[19]等乡名。哀帝“以王礼葬于济阴县之定陶乡”[20]。在具体赋役统计当中,均以乡为基本操作单位,出土文书当中屡屡提及“当乡”,可见一斑。[21]“乡”作为区块长期存在,但是“乡”建制不再纳入政府体制。乡长也被取消,管理“乡”的权力转入五“里正”,“当乡何物贵,不过五里官”[22],随时间推移,“里正”一词转变为乡领导的职务名称。

“里正”成为乡领导的职务名称,“里”本身逐渐消失,取代“里”地位的是村。“在田野者为村”[23],“村”成为县以下地域里自然聚落的通称性概念。刘再聪统计了《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所出现的数百个“村”名,地域分布极为广泛,从今天山东沿海一直到山西五台山均有村名,而无关某“里”的记载。[24]唐初的乡里制,在贞观十五年(641)以后就逐渐向乡村制转化。“乡”和“里”都是设计概念,试图把县以下地域居民纳入统一网络当中。但是这种由“五”“百”等整数构成充满结构感的设计规划,很难与乡村居民居住实情吻合。“百户”分散居住,则很难纳入同“里”。若数百户集中居住,狭小区域又出现了多个“里”,殊无必要。因此,人为规划设计之“里”逐渐消亡,由非正式纳入官府序列但又受官府严密掌控的“乡”直接面对自然形成聚落“村”成为相对最优方案。

“乡里”向“乡村”的转变,代表着权力架构、运行模式的改变。众所周知,“权力”虽然是一种可以强制(包括软性强制)执行的力量,但如果没有建立起一个相互沟通高效运转的网络机制,则权力难以得到落实。而权力只有上下互通,左右互联才能形成网络。在网络中居于关键地位是各处节点,通过节点,网络才得以沟通并发挥作用。由县级官员主导建成的乡村社会权力网络中,里正、村正作为基层实际管理者成为重要的网络节点。经由里正、村正的上传下达、左右协调,权力网络得以运转并最大限度地为朝廷管理县以下地域。对村民来说,里正、村正代表国家意志对乡村百姓进行管理;对朝廷来说,里正、村正生活在乡村社会当中,是村民一分子。他们处于一个微妙的境地,既不敢也不想与朝廷对抗,又不能完全服从朝廷。朝廷既厌恶他们,又不得不依赖之。玄宗时因放免乡村租庸,“委县令对乡村一一审定”,同时“太守子细案覆,本道使察访”。处理不当,则对“本里正村正先决一百,配入军团”[25]。开元(713—741)时,禁止在乡村举行戏班杂耍演出,不听禁令,则“容止主人及村正决三十”[26]。日僧圆仁经行青宁乡,当地寺院、里正疏于呈报,故县衙“寻问本乡里正”,里正回报:“村正谭亶抛却帖,至今都无状报。”[27]可见里正、村正处于乡村社会、经济事务的中心,上下有事均责成彼身,是朝廷、州县和村民的交会点。

里正、村正的选拔,由官府操控。里正的工作偏于赋役征派,由“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村正则“取白丁充”,[28]无人处亦可降低标准。十家以上设村,百家可增设村正一人。里正曾经是民众热衷担任的职务,“往者学生、佐史、里正每一员阙,拟者十人”[29]。其铨选方式,“求任里正者的自书状,自述任何职若干年,在任职期间勤于职守,无过失,申请补任里正。此状上于县户曹,由县尉判准补人某乡某里里正”[30]。村正的选拔,基本限本村,标准略有降低,其工作设定最初偏向乡村治安和社会控制,但赋役征派渐成为主要内容。被选拔的里正、村正,多有到县轮值义务,“村正上县回”[31],且有餐食:“县局南衙点,食并众厨飡。”[32]里正到县上值,必须签到。[33]“里正处理管内事务,往往是亲赴县衙的,上直不到且受到追究。”[34]如果出现了百姓不能及时足额缴纳赋税的情况,则“租调无处出,还需里正倍(赔)”[35]。村正同时也有协助征缴赋税的义务,但在执行中非常困难:“今富儿非不缘子弟职掌,……村正虽见面,不敢示文书取索,非不知其家处,独知贫儿家处。”[36]随着时间推移,局面越发严重。里正、村正无法承受上下的压力,多不愿任职,“今当选者,亡匿以免”[37]。最终,官府开始采用强迫命令方式要求民户承担基层管理职责,在乡里有一定地位受到尊崇的“里正”职务,逐渐也就成为被迫负担而人人厌恶之“职役”。不过里正、村正在权力网络中的节点地位,仍旧保持了下来。

要之,“乡”曾经是一级正式(半正式)机构,但管理烦难,容易尾大不掉,而且经费支出庞大,国家财力无法维系,故而被舍弃。可官府的“操控”并未放弃,管理方式也一如其旧,只不过朝廷对其不再有提供俸禄和职位的“义务”,但是基层头目(里正、村正)仍然有为国家服务的“责任”。由“乡里制”转为“乡村制”的关键,是役事职责。要从乡村汲取财富,就要有管道。人为设计之“里”,没有血缘和地缘关系,很难负担这样的任务,转为控制有血缘和地缘关系的自然聚落“村”,是一个合适的途径。用不脱离县控制的乡来管理村,是限定条件下相对合理的选择。而对于权力集中的恐惧以及财政上无力承担,导致把权力分散到了五个里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