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绪论
一 概念与问题
“国家”是一个古老的词汇,《易·系辞下》就已经将其连用,“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1]《孟子·离娄上》亦云“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赵岐注:“天下谓天子之所主,国谓诸侯之国,家谓卿大夫家。”当然,在上述两种用法当中,家是家,国是国,注又云“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2],即所谓家国同构之“家”和“国”,家是缩小版的国,国是放大版的家。《老子》第十八章则有云“国家昏乱,有忠臣”,[3]这里的“国家”含义,与前述则略有不同,老子所讲“国家”是一个整体,大体就是指掌握权力的一个集团在一定区域内所形成权力体系及对人群进行治理控制的组织。也就是如霍布斯所说的那种国家,“……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互相帮助抗御外敌。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他身上。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4]。这种国家,当然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国家标准模板,在现实中,未必能对应有一个真实的国家是按照这样步骤而产生。在世界范围内早期所谓“国家”,都未必能完全套用在“国家”的任何一个定义里面。只能说是少数一群人,统治着绝大多数的普通人,庶几略可概括之,当然同样无法涵盖全部类型的“国家”。
直到近代,以暴力为基础的新型民族“国家”方产生出来,“从根本上说,站在社会学的角度给近代国家下定义,只能根据它——就像任何其他政治团体一样——所特有的手段,即暴力的使用。……国家是这样一个人类团体,它在一定疆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5]。随着新世界的发现,源于欧美的新说新事,纷至沓来抵达东方,日本学者才开始用“国家”对译欧洲的“country”[6],用于指代掌握权力,并统治人群的近代化(现代化)“民族国家”。中国吸收采用了日译之名,并沿用至今。显而易见,这所谓现代“国家”概念,是无法包容涵盖并解释传统时代的实存之“国家”。[7]按照葛兆光引用西川长夫的界定,现代国家与传统帝国在五个方面有所区别,一是有明确的国境;二是有国家主权意识;三是有国民概念及国民意识形态;四是有国家机构和制度;五是有国际关系。[8]传统时代“国家”,只是统治的机构体系,“国家意味着存在层级化的统治秩序,存在人群区分为少数可以支配他人行动、分配资源、掌握话语的统治者,与多数被统治者,存在着由统治者把持的法律与暴力机构,存在着空间上的统治区域或范围”[9]。在这个意义上,本书对“国家”概念加以使用,并与之相对应地使用“社会”概念。
一般情况下,在历史学研究当中,“社会”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特别是在中国古代史论著当中,使用“社会”概念常常并不需要给出特别的限定。关于“社会史”定义与学科范畴的多轮讨论之中,对“社会”概念本身的讨论也不多见。[10]但显然,“社会”不是不言而喻的,它虽然既宽泛而通用,但在具体学者的具体研究当中,又一定需要加以限定。从历史源头观察,与“国家”对应的“社会”,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11]按照植村邦彦的梳理,从亚里士多德区分了不同的共同体开始,就出现了政府和社会的不同领域区分,社会逐步成为了与政府相对而言的代称。[12]而在罗马法里面[13],国家与个人都可以承担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契约的广泛成立,更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独立个体,个体的权力结合在一起,也就形成了与政府权力对应的那部分权力。从那以后,到中世纪时期,随着具有较大独立性的“市民”群体形成及壮大并逐渐与国家权力可以一较长短(虽然无法最终抗衡国家,因为市民群体作为整体,如果掌握了权力,即形成了新的国家,一部分人成为新的统治者,而新的“市民”本身仍然处于被统治地位),在历史自身发展同时,还经历过布鲁尼、胡克以及霍布斯、洛克等各种对社会的解释[14],最终在实践和理论上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的分野。[15]到近代以后,随着欧洲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国家政治力量作用虽然强化,在非政治领域反而有所弱化,作为国家的对立面,社会最终能与国家相抗衡,并因为二元政治观的存在与发展,大大促进了社会及其政治组织的分化,使得社会取得了相对于国家的独立地位,同时也使“社会”和国家能非常清楚地得以分开,“国家与社会”的方法最终成为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而用“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概念以及分析工具来分析中国历史,是在现代中国学术建构过程中,随着现代民族国家建设步伐发展而逐步形成的。[16]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政治学意义的“乡村社会”问题研究上,法学意义上的“习惯法”问题研究上都得到了广泛、深刻的使用。[17]作为一种成熟的分析方法,许多学人在使用国家与社会概念工具之时,已经不再刻意去分析和把握其内涵和有限性。早在1996年,梁治平就提出,“社会与国家”的概念成为基本分析工具,“大多数研究者不再保有(或者从来就没有)关于这些概念的历史与文化限度的足够意识”[18]。但是“国家与社会”并不是一个不言自明且毫无歧义的理论概念框架,其中的隐含语境考量极为丰富,如果不进行细致探讨,将其直接用于解释历史上的政治、社会、经济、法律问题,则会造成更多歧误。因而,梁氏将“国家与社会”作为概念问题而提出,具有相当的学术敏锐性和前沿性,既是学术内在逻辑的延伸,也带动了更多学者对此进行梳理和辨析。[19]
张静认为,“国家与社会”作为政治社会学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分析框架,有社会中心论、国家中心论、社会中的国家三种认识路径。而国家和社会是互相制约的,双方都互有压力,国家与社会是相互创造并互为条件的。[20]这就为如何使用“国家与社会”框架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方法。郑卫东接受了张静看法,并对“国家与社会”含义,做了四个方面的限定。他认为,国家首先是“state”,即疆域民族层次的国家,这是最广义的国家;其次是作为政府组织层面的国家;再次作为公务人员行为的国家,以及跨时空记忆关联观念层次的国家。与这四个“国家”相对应的其余部分,就是社会的领域。[21]
在中国古代历史研究中,如何准确定义国家与社会,也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王震中对国家的各种概念进行了梳理,[22]认为国家是:“拥有一定领土范围和独立主权、存在阶级、阶层和等级之类的社会分层,具有合法的、带有垄断特征的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权力的政权组织与社会体系。”[23]他认为:“中国古代国家起源的过程也就是史前社会不断复杂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以农业的起源和农耕聚落的出现为起点,经历了由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发展为中心聚落形态,再发展为都邑邦国形态。”[24]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中国古代王朝体系下的朝代,能否在第一个层次上作为“state”存在?能否把它视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它有自己的民族疆域的区分吗?如果王朝时代没有这样的国家存在,那么接下来作为管制体系的政府组织,是不是“国家”的政府组织?如果这些都存在疑问,那么“公务人员”又是什么?“吏”或者乡村首领,代表了国家还是代表了社会?或者是既代表国家又代表了社会(假如存在国家与社会的前提下)?如果这些都没有,那么在中国古代史的研究当中,应该如何使用“国家与社会”概念框架呢?所以,在中国古代史的研究中,在何种程度上,怎样使用国家与社会概念,是一个值得深入辨析的问题。
柳宗元在《封建论》中说:“势不可也”,所谓“势”即大势,这也就是国家权力的形成过程,按柳宗元看法,万物肇始,人必成群乃可生存,“近者聚而为群”,群之生,群之争,群之分,因为“有兵有德”,在此基础逐级上统,最终“天下会于一”[25]。暴力统治,贯穿于国家权力的全部形成过程。当然,柳宗元的想象,未必在细节上全部合乎事实。作为一篇议论口吻的文章来说,更不能用现代史学的精细标准来衡量。验之学术界现在对于古史较为公认的共识,则柳宗元的认识大体方向没有问题。许宏认为,二里岗时期是目前考古学与文献史学两大话语系统能够契合的最上限。仰韶后期与龙山时代(前3500—前2000)处于文明化或国家化进程中,是众多相对独立的部族或古国并存的阶段,可成为“多元的古国”时期,第二个阶段从二里头到西周时期,是华夏文明社会的正式形成阶段,可称为“一体的王朝文明”或者“广域王朝国家”时期。从宏观态势上观察,二里头都邑及二里头文化崛起于中原腹地,是东亚大陆上首次出现的高度发达和强力辐射为特征的核心文化。[26]王震中认为,对于中国古代进入文明与国家社会以后的政治实体演进,路径大体是“邦国—王朝国家—帝制国家”三个阶段,经历了夏商西周三代王朝国家之后,经过春秋战国过渡阶段,最终走向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以郡县制为结构,秦汉到明清的帝制之国。[27]以上这些阶段,均是群体(即社会)被权力体系通过暴力而统治的过程。
邓京力曾经详细分析了“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中国史领域的应用,所述甚详。她认为这个框架有着复杂的学术来源。在社会理论界,这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演变而来;在人类学界,这是从国家与家族的关系研究传统中提炼出来;在法学界是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研究当中逐渐抽象出来。[28]所以,在运用国家与社会框架分析历史学问题的时候,如何把史实融入而不仅仅是提供一个生硬的套用模式,是极为重要的。邓京力还认为,如果能以历史学的方法充分展示在事实复杂,认识多元的历史过程中,“国家与社会”有着什么样的结构性变迁,这样的探索才可能对加深历史认识更有助益。
在中国史学科的专门研究当中,明确注意到“国家与社会”问题,当属明史研究学界。明史学者甚至组织了全国性的学术讨论,[29]并在报刊上开展了专题论述。例如万明指出,明代国家与社会研究要注意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特别是国家与社会的转型关系,要注意国家与社会具体问题和重要力量问题的关系,也要注意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30]赵轶峰所论则更具理论思考维度的提升,他认为国家与社会有一般性的定义,但历史学者所考虑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一般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核心是公共权力体系与作为基础和目的的社会之间的责任、权力、利益配置形态及其运行状态问题。赵轶峰提出了六个基本问题:政府合法性、公权力与私权利之关系、公权力与社群自治之关系、政府的责任与权力结构、社会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中的主动程度、精英与草根阶层的关系格局。这六个方面如果作为思考的基本线索,同时可以推动相关研究的深化。[31]如果不把视界局限在明史本身,这六个方面概念也完全可以用于更广阔的中国历史分析,特别是政府(官府)权力与民众,精英与草根阶层关系,更是中国历史当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在中国历史上,官府权力引领着百姓生活,以自治为取向的“社会团体”几乎没有公开存在过,就算星光一掠般地存在过,也是在被压制和强制解散的过程中快速消亡。虽然社会被打散,但是不等于“社会”不会有隐秘的活动。这种隐秘活动,一方面表现为地下社会,另一方面会表现为缓慢而迂回的抵抗。分析官府权力与社会民众之间的多种关系,是了解中国历史,从多个角度解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途径。
国家是一个实体,但是中国古代只有朝廷。社会是由各种不同的自治团体组成,但是中国历史上基本没有能独立存在的自治团体。“国家与社会的权力结构表现为国家制度的早熟和强大,社会组织在强权与暴力之下发育不良,这种刚性的权力结构缺少社群组织的制衡和缓冲。”[32]所以,“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分析框架,要将之用于中国古代史的研究,那就需要有概念的自觉,不能滥用,更不能无限制的使用,并且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容纳到国家与社会解释框架里面来。在使用“国家与社会”概念框架进行梳理和分析的时候,必须注意它的局部性、有限性。当然,从社会经济史到社会文化史,从社会结构到基层组织,从社会各阶层到个人史,从城市史到乡村史,都可以从“国家与社会”这一框架下发掘出新的视角和提问方式。[33]而中国古代社会本质是乡村社会,乡村社会研究是了解中国历史演变的重要基础,乡村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化,乡村社会与国家的经济关系,是理解中国社会基本经济结构和基层社会经济变迁过程的重要途径。在中国的乡村社会研究中,“国家”(朝廷)的存在是研究者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之一。[34]在帝制时代,国家权力无所不笼罩,几乎没有职业群体、社区自治存在的可能性。而唐宋时期是帝制时代最为重要的历史时期,在国家权力的背景之下,深入了解唐宋乡村社会经济基本结构和日常生活世界,才能更好理解中国历史的进程和特质,对于进一步认识唐宋社会变迁的延续还是断裂有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