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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人权的结构体系
对人权的不同理解,不仅涉及个别权利及其表述方式,而且在更深层次上涉及人权的体系结构和相应的理论解释。一个可接受的人权体系理论必须具备四项功能:为所有人权提供具有足够解释力的理论基础;一以贯之地解释各项人权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处理各项人权之间的冲突提供可行的指导原则;为平衡人权与其他公共利益提供适宜的指导原则。
尽管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就提出各类人权应当受到平等重视,但在人权体系主流理论中,各项人权之间实际存在着“核心—支持”的结构关系:有些人权处于人权体系的核心地位,有些人权处于支持性地位。核心人权的设定不仅涉及对人和人权本质的理解,而且涉及人权保障的核心维度、人权间关系的核心结构、保障人权的核心义务、限制人权的合理方式以及评价人权发展状况的核心标准。
传统西方主流人权体系理论的最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个人自由权利为核心。当代人权体系正在呈现出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将发展权置于人权体系中更为核心的地位。这种变化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同时也预示着对人权本质的理解正在超越传统自由主义理论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