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案件审理
接到韦思谦的奏书后,唐高宗立刻命令大理寺来审理此案。大理寺是当时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朝廷文武百官犯罪以及在京城发生的、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案件。经调查,褚遂良低价购买史诃耽宅地一案事实清楚。按照《唐律疏议》第11卷《职制》第142条的规定:“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若卖买有剩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在本案中,褚遂良用不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宅地,从而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这种做法犯了“卖买有剩利罪”,也就是通过买卖来牟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也不是单纯的市场行为,因为所监临官是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是为贪赃罪。按照规定,犯这项罪名的人最低笞五十,最高流放三千里。史诃耽是一位前朝功臣,但他的势力与影响力远不能与褚遂良这样的宰相比。经过审理,大理寺丞张山寿判处褚遂良罚铜二十斤,免于刑事处罚。
宰相受到了处罚,褚遂良当然对这个结果不满意。大理寺的二把手大理少卿张叡册平时与褚遂良关系不错,他为褚遂良说话,说在本次交易中,房屋售价由官方估定,不存在问题,应判褚遂良无罪。这里牵扯估价的问题。唐朝政府对商业贸易的管理十分重视,从京城到地方府州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长安城中的市署、平准署都有监督物价、公平交易的职责。宅地的估价可高可低,作为当朝宰相,褚遂良利用手中的权力影响估价并不是一件难事。但是,执法严明的韦思谦发现了张叡册辩词中的问题,他反驳道:“官市可以由政府确定价格,褚遂良与史诃耽之间是私人交易,怎么能用官估呢?”通常来说,受到官方定价约束的只是“官市”,而私人交易则不受“官市”的约束,张叡册无疑是在偷换概念。在确凿的事实面前,褚遂良无言以对。最后,褚遂良被贬为同州刺史,大理少卿张叡册也因为“舞弄文法,附下罔上”而被贬为循州刺史。问题又来了,同样是被贬,同州就在长安附近,而循州却远在岭南,也就是今天广东一带,一近一远。为什么直接当事人被贬得近,而间接当事人被贬得远呢?
《唐律疏议》第30卷《断狱》第487条“官司出入人罪”规定:“断罪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在这次案件中,张叡册是断罪失误,应当减褚遂良之罪的五等来治罪。张叡册受到的处罚明显重于褚遂良,唐高宗出于怎样的考虑而做出这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罚呢?
前面说过,唐高宗从被立为太子到顺利登基都离不开长孙无忌和褚遂良二人的助力,但二人的辅佐在高宗看来也是一种压力。由于两人功高权重,在朝廷中根基繁茂,所以高宗常会受到他们的掣肘,这对渴望大权独揽的帝王来说是难以忍受的。不过,这时高宗仍需依靠长孙无忌与褚遂良来管理国家政务,另外,高宗才当了一年皇帝,羽翼尚未丰满,还不具备扳倒二人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唐高宗没有重罚褚遂良,而是暂时将他调离朝堂,这样做既给褚遂良留了面子,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敲打褚遂良和长孙无忌。至于褚遂良的党羽张叡册,高宗处理起来就毫不手软了,把他远贬岭南。这不仅可以打击褚遂良的势力,还有助于树立高宗的威信,如此一番安排真是煞费苦心。
褚遂良、张叡册被贬后,购房案暂时告一段落。然而五年后,本案的几位当事人又与一场重大政治事件产生了关联,事情出现了反转。他们的命运将走向何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