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篇 农业篇
国家重农政策在秦汉时的确立与推广
重农政策,历来为学界所关注。现已刊发了不少研究成果。但在中国历史上重农始于何时?重农的原因是什么?重农的内容和政策举措有哪些?重农政策在当时贯彻程度如何?对这些问题,人们的认识并非完全一致,目前仍有较大的研究空间。这里,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专就秦汉时期重农政策的确立与推行,以及它在实际贯彻中的问题等,谈些初步看法。
重农政策在秦的确立
农业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产业部门。农业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早在先秦时期的一些政治家、思想家就有过论述。西周末年的虢文公说:“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事之供给于是乎在,和协辑睦于是乎兴,财用蕃殖于是乎始,敦庬纯固于是乎成。”[1]春秋战国之际的墨翟说:“凡五谷者,民之所仰也,君之所以为养也。故民无仰则君无养;民无食则不可事。故食不可不务也,地不可不力也。”[2]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如李悝、荀子、韩非子等,对农业的重要性,也都有各自的论断和深刻的认知。
但国家重农政策的有力创导者是秦国的商鞅。据《商君书·农战》记载:
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是以明君修政作壹,去无用,止浮学事淫之民壹之农,然后国家可富而民可抟也。[3]
现存《商君书》虽非商鞅所作,但它保存了不少商鞅的思想。商鞅认为,要使国家富强,唯一的途径就是“农战”,即农业和战事。只有专心“农战”,国家才能富强。他从这一理论出发,提出了许多重农的具体政策。首先,大力提倡开垦荒地。在《垦令篇》中,列出了二十种督促农民积极垦荒的办法。从上到下,各行各业,皆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务必执行,促使农民专心生产,以增加农业收入。其次,提倡增加农业劳动力,在《徕民篇》中,建议秦王广招“徕民”。对来到秦国的各国人民给予优待,“利其田宅,复之三世”,用以解决秦国地广人稀、缺乏农业劳动力问题。最后,就是提高粮价,加重商业税。在《外内篇》中提出:“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提高从事农业的利益,减少商业赢利。防止商业活动侵蚀和影响农业生产。另外,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除了对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进行改革外,还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4],可享受免除徭役的优待。这些重农政策为当时秦国的农业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后来,使秦国一跃而成为较强的诸侯国。
商鞅死后,“秦法未变”。重农政策在秦继续得到推行。当秦王政(始皇)刚登上王位时,很重视古代农业生产经验的总结,他命相国吕不韦主持编撰了《吕氏春秋》。这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收入了农家学派的《上农》《任地》《辨土》《审时》四篇文章。其中不仅强调农业的重要,而且涉及农业生产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例如,对土壤的识别与改良;因地制宜,合理种植;育苗、除草、灭虫、施肥等,乃至精耕细作,生产季节等都做了总结。要求农民在生产实践中遵照执行。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当时还重视与强化对农业的立法,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推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这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提供了丰富的具体资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督促农户耕垦,合法使用土地。《田律》规定“以其受(授)田之数,无貇(垦)不貇(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5]。受田民不论耕垦与否,都要以其授田之数上交一定数量的田租、刍稿。还规定“盗徙封,赎耐”[6],这里的“封”是指田界。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私有土地的田界,都要受到保护。若私自迁移田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便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第二,定期评比、考核对耕牛的饲养和保护。《厩律》规定“正月大课”之时,对耕牛饲养得好、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成绩低劣者,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资劳两个月。还规定“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7]。即放牧倌有的牛马,若有死亡,应及时向牛马死时所在的县呈报,并做出处理。
第三,加强田间管理,保护农作物生长。《田律》规定“雨为湗(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湗(澍)稼、诱(秀)粟及貇(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螽)䖵、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8]。意思是,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地方官应及时用书面向上级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顷数。禾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多少和受益田地顷数。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害虫等灾害损伤了禾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递送;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在八月底之前送达。
第四,凡政府直接经营的农业生产,包括种子、播种量、收获物等,按照制度规定执行。《仓律》规定“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同答)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还规定作物收获后,要上报产量,不同农产品分别存放。谷物的入仓、出仓时要履行登记、封印、上报等手续,并注明仓库管理人员的姓名,以便验证等。[9]管理非常具体而严格。
第五,禁止滥伐森林、堵塞水道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10]。意思是,春天二月,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或捉捕幼兽、鸟卵和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只有因有死亡而需伐木制造棺椁,才不受季节限制。这些对保护山林川泽和野生动物的政策措施,有利于保护生态和农业的发展。
此外,还禁止酤酒。《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11],旨在防止粮食消耗。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在琅琊刻石称:“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未……节事以时,诸产繁殖。”[12]上述睡虎地秦墓竹简提供的材料可进一步得到证实。秦时的重农政策对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确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汉代推行重农政策的举措
两汉政权对农业重要性的认识显得更为突出。皇帝经常下达重农诏令,强调农业的重要:
文帝在前元二年二月诏曰:“夫农,天下之本也。”[13]
景帝后元三年正月诏曰:“农,天下之本也……其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14]
昭帝元平元年二月诏:“天下以农桑为本。日者省用,罢不急官……耕桑者益众,而百姓未能家给,朕甚愍焉。”[15]
成帝阳朔四年诏曰:“夫洪范八政,以食为首,斯诚家给刑错之本也。先帝劭农,薄其租税,宠其强力,令与孝弟(悌)同科。”[16]
章帝元和元年诏曰:“王者八政,以食为本,故古者急耕稼之业,致耒耜之勤,节用储蓄,以备凶灾,是以岁虽不登而人无饥色。” [17]
两汉皇帝的重农诏令很多。几乎每个皇帝登基后,都要强调农业的重要性。当时还有许多思想家也曾对农业的重要有过不少论述。
汉代帝王和思想家强调要重视农业的理由,一是,认为农业是衣食之源,“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故务民于农桑”[18]。衣食之资,要靠发展农业来提供,农业为立国之本,是必不可少的大事。二是,认为农业能创造社会财富,是国家富裕的首要条件。发展农业可“开资源之道”,增加赋税,积累财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实现“富安天下”。还认为发展农业是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必要保证。“仓廪实而知礼节,民不足而可治者,自古及今,未之尝闻”。“民贫,则奸邪生。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19]。只有发展农业,才能国富民安,达到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因此,重农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它直接关系国家政权能否巩固。东汉时的张奋就曾说道:“夫国以民为本,民以谷为命,政之急务,忧之重者也。”[20]这可以说是对重农意义的有力注释。汉代统治者在这种重农思想的指导下,当时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帝王亲自“藉田”,置“力田”为典范。“藉田”是劝课农桑的一种礼制,周代已然。当时每年立春之日,周王率领诸侯在田里举行藉田礼,劝导农事。迄至汉代,从汉文帝开始,皇帝在立春之日也举行藉田礼,以示对农业的重视。例如,汉文帝十三年(前167)诏曰:“朕亲率天下农耕以供粢盛,皇后亲桑以奉祭服,其具礼仪。”[21]汉景帝后元二年(前142)诏曰:“朕亲耕,后亲桑,以奉宗庙粢盛祭服,为天下先。”[22]东汉明帝永平四年(61)亦诏曰:“朕亲耕藉田,以祈农事。”注引《礼记》曰:“天子亲耕于东郊,为藉田千亩,冕而朱絃,躬秉耒耜。”《五经要义》曰:“天子藉田,以供上帝之粢盛,所以先百姓而致孝敬也。藉,蹈也。言亲自蹈履于田而耕之。”《续汉志》云:“正月始耕,既事,告祠先农。”《汉旧仪》曰:“先农即神农炎帝也。祠以太牢,百官皆从。皇帝亲执耒耜而耕。天子三推,三公五,孤卿七,大夫十二,士庶人终亩。乃致藉田仓,置令丞,以给祭天地宗庙,以为粢盛。”[23]当时,除行“藉田礼”之外,还在乡里设置“力田”,“欲以劝厉天下,令各敦行务本”[24],在社会基层以“力田”为重视农业、努力耕稼的表率。
第二,大力兴修水利灌溉工程。汉代对水利与农业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汉武帝曾在诏令中说:“农,天下之本也。泉流灌寖,所以育五谷也。左、右内史地,名山川甚众,细民未知其利,故为通沟渎,畜陂泽,所以备旱也……令吏民勉农,尽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时。”[25]由于对水利重视,当时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兴修水利的高潮。在今关中平原、河西走廊和淮河流域,都开凿了许多水利灌溉渠道。其中尤以关中的六辅渠和白渠灌溉量为大。白渠凿成之后,当地人民歌之曰:“且溉且粪,长我禾黍。衣食京师,亿万之口。”[26]可见水利灌溉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效益。东汉时期,不少地方官吏主持修治陂塘也很有成绩。例如,建武初年(25),渔阳太守张堪,“乃于狐奴开稻田八千余顷,劝民耕种,以致殷富”[27]。建武年间,汝南太守邓晨,“晨兴鸿却陂数千顷田,汝土以殷,鱼稻之饶,流衍它郡”[28]。武威太守任延在河西“乃为置水官吏,修理沟渠,皆蒙其利”[29]。章帝时,广陵太守马棱,“兴复陂湖,溉田二万余顷,吏民刻石颂之”[30]。这方面的记载多见。大量史实证明,两汉的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三,推广先进农具和耕作技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农业生产工具在汉代有许多重大发明。当时发明了“耦犁”和“耧车”,使“耕耘、下种”,“皆有便巧”[31]。还发明了用于碎土、起土、平整土地的“耙”和“耱”,以及利用水流为动力的“水碓”。南阳太守杜诗还发明水力“鼓风炉”,为大量制造廉价的优质农具创造了便利条件。由于政府对先进农具的推广,节约了人力和畜力,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耕作技术也有显著进步。当时在总结农民生产经验的基础上,开创了“代田法”和“区田法”。“代田法”的要点是先平整土地,开沟作垄;而后把种子播在沟中,当幼苗出土后及时中耕除草,把垄上的土刨下壅到幼苗的根部,每年沟垄互换,更替耕作。这种方法不仅能恢复地力、防风、抗旱、助苗生长,而且能提高产量。“区田法”的优点是可充分发挥土地潜力;采取等距离点播种子,使农作物排列成行,便于通风、集中施肥,便于集中灌溉和中耕除草,有利于提高产量。此外,耕作技术上,当时还采用混种、套种、复种等多种方法。汉代为发展农业,政府通过多种渠道推广先进农具和耕作技术,地方官吏也对农民广泛引导,帮助他们更新观念,改进耕作方式。例如,汉宣帝时黄霸任颍川太守,他劝民“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去食谷马”[32]。渤海太守龚遂,“乃躬率以俭约,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33]。东汉卫飒任桂阳太守时,“教民种殖桑柘麻纻之属,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34]。任延担任九真太守时,因“九真俗以射猎为业,不知牛耕”。任延“令铸作田器,教之垦辟。田畴岁岁开广,百姓充给”[35]。王景担任庐江太守时,当地“百姓不知牛耕,致地力有余而食常不足”。王景“驱率吏民……教用犁耕,由是垦辟倍多,境内丰给”[36]。由于对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
第四,救灾备荒,安置流民。自西汉中期以后,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许多农民丧失土地,加之自然灾害频仍,大批农民背井离乡。汉政权为稳定社会秩序,采取过不少措施。主要是对缺乏生产资料的贫民,假民或赐民公田,贷给种、食等。例如,汉宣帝地节元年(前69),“假郡国贫民田”[37]。地节三年(前67),又诏曰:“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38]汉元帝初元二年(前47),“关东饥,齐地人相食”。皇帝诏曰:“岁比灾害,民有菜色,惨怛于心,已诏吏虚仓廪,开府库振救,赐寒者衣。”[39]永光元年(前43),诏“令厉精自新,各务农亩。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40]。汉成帝河平四年(前25),“遣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举濒河之郡水所毁伤困乏不能自存者,财振贷。其为水所流压死,不能自葬,令郡国给槥椟葬埋,已葬者与钱,人二千”[41]。东汉明帝永平九年(66),“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42]。永平十一年(68),“贫无家属不能自存者粟,人三斛”[43]。汉和帝永元十六年(104),“诏贫民有田业而以匮乏不能自农者,贷种粮”。“贫民无以耕者,为雇犁牛直”[44]。对大批四处流亡的农民进行安置,使他们“著籍”,政府要求各郡国对流民要“谨遇以理”。流民所过郡国,“皆实禀之”,[45]使其安慰居业,重新固着在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
第五,减免田租,助民归农。汉代不仅长期“轻田租”,而且在诏令中经常提到“减免田租”。例如,汉文帝二年(前178)的劝农诏曰:“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46]汉文帝十二年(前168)诏曰:“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47]汉文帝十三年(前167)诏曰:“其除田之租税。”[48]汉景帝元年(前156)下令:“令田半租。”[49]灾荒之年,减免田租的情况亦为常见。例如,汉昭帝始元二年(前85)诏曰:“往年灾害多,今年蚕麦伤……毋令民出今年田租。”[50]汉宣帝本始三年(前71),“大旱。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51]。本始四年(前70)诏曰:“被地震坏败甚者,勿收租赋。”[52]汉元帝初元元年(前48)诏曰:“关东今年谷不登,民多困乏。其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53]初元二年(前47)诏曰:“间者岁数不登……郡国被地动灾甚者无出租赋。”[54]汉成帝始建元年(前32)十二月,大风,“郡国被灾什四以上,毋收田租”[55]。东汉光武二十二年(46)诏曰:“日者地震,南阳尤甚……其令南阳勿输今年田租刍槀。”[56]汉章帝初即位时,“是岁,牛疫。京师及三州大旱,诏勿收兗、豫、徐州田租、刍槀”[57]。此外,汉和帝永元四年、九年、十三年、十四年、十六年,在兗、豫、荆州等地,因“旱蝗”“淫水为害”,减免田租。汉安帝永初七年、元初六年、建光元年、延光元年,在京师、会稽及其他一些郡国,因“大疾”“蝗虫”“地震”“水雨伤稼”,减免田租。汉顺帝永建元年、三年、六年,永和三年,在京师、冀州、金城、陇西等地,因“疫疠”“水潦”“地震”,而减免田租者。[58]汉代减免田租的范围和幅度不一样,就范围来说,当时有全国性的减免,有局部地区的减免。在减免的幅度上也有差异,有的只减免田租,有的田租、刍稿,甚至逋租也一起减免。有的对田租实行全免,有的减半收租。有的在受灾郡国全免田租,有的在受灾地区按灾情轻重减免田租。至于减免的期限,有的减免一年,但局部地区因灾情严重也有减两三年者。汉代减免田租,虽然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得惠最多,获利最大;但给农民也带来了一些润泽和好处,这对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六,入粟拜爵入粟赎罪。汉初,晁错说:“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59]汉文帝采纳晁错的建议后,规定凡是向政府入粟支边的,可以按其数量赐予不同等级的爵位。例如,入粟六百石可以拜爵“上造”,入粟四千石可拜爵“五大夫”,入粟一万二千石者可拜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60]。其后,又规定犯罪者“得输粟于县官以除罪”[61]。所以,当时地主、富民为了获得爵位和免受刑罚,都致力于农业生产,设法增加粮食产量。
汉代重农的政策和措施,对农业生产的发展确曾获得了显明的效益。主要体现在当时各地兴修了不少农田水利工程,使灌溉面积扩大;铁农具和牛耕得到广泛运用;耕作技术较前进步,开创了“代田法”和“区田法”;懂得了使用肥料、改良土壤和按季节进行作物种植;农副业多种经营,丰富了农产品种类;粮食产量比战国时期有所提高,粮食储备也比以前增多,从中央到地方各地皆设有粮仓。除战乱和自然灾害外,粮价通常较低,如汉宣帝时“谷至石五钱”[62],“金城、湟中谷斛八钱”[63];东汉明帝时,“百姓殷富,粟斛三十”[64]。大量史实说明,汉代由于推行重农政策,加之广大农民的辛勤耕作,农业生产取得明显的成就。
影响重农政策贯彻的诸因素
秦汉时期,政府虽然采取了不少重农的政策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贯彻不平衡,在有的时段和地区,由于战事不断,加之商品经济冲击及吏治腐败等原因,对重农政策仍然未能得到全面贯彻,当时存在的问题,也严重影响到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
首先是战争频繁,影响重农政策的全面推行。
秦汉四百年中,先后发生大小战争达400余次。其中秦朝9次,西汉124次,东汉260多次。[65]当时不仅战争频仍,而且战争的类型也多,既有统一战争,民族战争,也有农民战争,还有军阀割据的战争等。围绕着这些战事所开展的活动,使大批农民离开生产第一线,奔赴战场。这势必加重农民的赋税和徭役负担,妨碍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甚至对社会经济带来很大破坏,损害重农政策推行的社会环境。
秦始皇战胜六国,完成统一大业,虽然对中国历史具有重大意义,是“千古伟业”“功齐三代”[66]。但他“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67]。战争使“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道路死者相望”[68]。汉人伍被说秦时“遣蒙恬筑城,东西数千里。暴兵露师,常数十万,死者不可胜数,僵尸满野,流血千里。于是百姓力屈……父不宁子,兄不安弟”,“悲号仰天,叩心怨上”[69]。可见,战争给百姓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严重妨碍了重农政策的推行。
汉武帝反击匈奴侵犯,征服周边各族所进行的战争,对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有积极意义,使“夷狄宾服”,“匡难避害”,是“当世之务,后世之利也”,[70]为现代中国的疆域奠定了基础。但连年战争,耗损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据载,当时为“征伐四夷,师出三十余年,天下户口减半”[71],“海内虚耗”[72]。由于赋敛无度,兵徭不断,社会不安,农民难于生产,导致群起反抗。汉武帝晚年,他认识到战争带来严重的后果之后,于征和四年(前89)下达了“轮台罪己诏”,明确提出,“当今务在禁暴,止擅赋,力本农”的建议。于是不复出兵,“与民休息”,从大规模的战争,转入关注民生,发展农业经济。所以,后来出现了“昭宣中兴”。
史实证明,战争与发展生产是有矛盾的。发展农业生产要有安定的社会环境,农民只有“安居”,才能“乐业”。大批农民奔赴战场,长期脱离农业生产第一线,必然会导致“农桑失时”,“田畴芜秽”,[73]妨碍农业生产的有序进行。
其次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冲击了重农政策的贯彻。
自战国以来,政府虽然有过“抑商”,但当时主要是打击富商大贾,不法商人。至于人们日常生活所需的工商业,仍在继续发展,而且商品经济在战国的基础上发展到了一个高峰。突出表现在商品生产有发展,商品交换显著加强,商业形态多样,出现了多层级市场,农民与市场的联系更为普遍,货币流通量也大为增加。在这种经济形势下,由于国家管理部门在政策上没有处理好农、工、商的关系,极大地挫伤了一些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冲击了部分民众“重农”的思想基础。
农业是衣食之源,是第一要务。但当时却出现了“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现象。从农、工、商的经济比较利益来看,从事农业,不如从事工商末业。从事农业劳动生产效率低,农民种田用力多,而获利少,并且农、工产品的比价拉得很大。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内,农产品与手工业的价格相差悬殊,农产品的价值远不如手工业产品高。尤当指出者,汉代“务农”,不仅比不上“务工”,更不如“经商”。商业利润很丰厚,如《汉书·贡禹传》说:“商贾求利,东西南北,各用巧智,好衣美食,岁有十二之利。”这记载,在言及商业利润时都说是十分之二,即拥有一万钱的资本经商,一年可以获利二千钱。利润20%,是汉代经商的通例,有的甚至更多。农、工、商三者的利润差距很大。所以,司马迁在《货殖列传》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崔寔在《政论》中亦说:“农桑勤而利薄,工商逸而入厚。”[74]由于务农辛苦、利薄,而工商业容易获利,故当时很多地方的人,把从事工商末业作为求富趋利的目标。例如,长安诸陵,“故其民益玩巧而事末也”。邹、鲁之人,“好贾趋末,甚于周人”。陈在楚夏之交,“通鱼盐之货,其民多贾”。宛“俗杂,好事,业多贾”。[75]
汉代不仅从事工商末业的地区较广,而且由于多种原因,社会上“背本趋末”的情况,也不断出现。据载,汉武帝时“天下侈靡趋末,百姓多离农亩”[76]。宣帝时“民多背本趋末”[77]。汉元帝时“民心动摇,弃本趋末,耕者不能半”[78]。汉成帝时“间者,民弥惰怠,乡本者少,趋末者众”[79]。到了东汉甚至出现“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的走向[80]。文献中的这些描述,虽有夸张之嫌,我们不能完全依此进行量化,然它反映了当时不少农民不安心农业生产的事实,乃当无疑。
在汉代商品经济发展的浪潮下,农民从经济比较利益着眼,认为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农民乐于从事工商未业,有的甚至“背本趋未”。这显然会对政府的重农政策产生负面影响和冲击。
最后是吏治的腐败,导致重农政策难以落实到位。
汉代的文帝、景帝、昭帝、宣和光帝、明帝、章帝诸帝时期,帝王一般能励精图治,官吏较为清廉。他们比较关注民生,也注意减轻农民负担,致力于发展农业生产。但随着王朝统治巩固,吏治便日渐走向腐败。他们聚敛为奸,加重对农民的赋役征课,使农民难以维持简单的再生产。
汉代的吏治腐败,史文多见。例如,对官吏的选拔,有时不是选贤任能,而是以奸伪者“居大位”[81]。用“豺狼牧羊豚,盗跖主征税”[82]。这些贪官污吏执事期间,在征收赋税的过程中,手段极为恶劣,敲诈勒索,无所不有。他们或“诈为诏令,妄作赋敛”;或“视民如寇雠,税之如豺虎”;或“倍公向私,侵渔百姓,聚敛为奸”;或“贪残专恣,不奉法令,侵冤小民”。这种情况,到东汉后期尤为突出。当时的朱穆说:“公赋既重,私敛又深,牧守长吏,多非德选,贪聚无(餍),遇人如虏,或绝命于棰楚之下,或自贼于迫切之求。又掠夺百姓,皆托之尊府。”[83]刘宠也说:“它守时吏发求民间,至夜不绝,或狗吠竟夕,民不得安。”[84]当时的贪官污吏,不仅“贪聚无厌,遇人如虏”,“掠夺百姓,皆托之尊府”,甚至连晚上也到农民家中苛征赋税,弄得农民鸡犬不宁。在这种恶劣环境下,农民的赋役负担极重,自然很难专心于农业生产。
当时的吏治腐败,不仅加重农民的赋役负担,导致农民负债破产;还表现在官吏弄虚作假,隐匿灾情,贪污赈灾物资。例如,新莽末年,黄河流域旱灾连年,饥荒严重,当时政府要求“开东方储仓振贷穷乏”,并对入关的数十万流民进行安置,给予禀给。但一些官吏却贪盗政府禀给的赈灾粮食,结果导致流民因饥饿而死者“什七八”[85]。东汉末季,汉献帝兴平元年(194)四月,三辅地区大旱。“谷一斛五十万,豆麦一斛二十万。人相食啖,白骨委积”。当时朝廷派遣侍御史侯文“出太仓米豆,为饥人作糜粥”。但侯文弄虚作假,虚报赈济实情,结果“经日而死者无降”[86]。灾民因饥饿而死者未能得遏止。救灾备荒,安抚灾民,是重农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但不少官吏对此并未有效贯彻。
诸多史实说明,在吏治腐败的情况下,民生得不到关注,农民的负担很重,灾荒之年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所以,重农政策难以落实到位。
[1] 《国语·周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页。
[2] 孙诒訨:《墨子间诂》,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5页。
[3]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9—26页。
[4] 《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230页。
[5]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页。
[6]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78页。
[7]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30—35页。
[8]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4—25页。
[9]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35—54页。
[10]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6页。
[11]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30页。
[12]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5页。
[13] 《汉书》卷四《文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7页。
[14] 《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52页。
[15] 《汉书》卷七《昭帝纪》,第232页。
[16] 《汉书》卷一○《成帝纪》,第314页。
[17]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45页。
[18]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31页。
[19]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31页。
[20] 《后汉书》卷三五《张奋传》,第1199页。
[21] 《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25页。
[22] 《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51页。
[23]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及注,第107—108页。
[24] 《汉书》卷三《高后纪》注引师古曰,第96页。
[25] 《汉书》卷二九《沟洫志》,第1685页。
[26] 《汉书》卷二九《沟洫志》,第1685页。
[27] 《后汉书》卷三一《张堪传》,第1100页。
[28] 《后汉书》卷一五《邓晨传》,第584页。
[29] 《后汉书》卷七六《循吏传·任延》,第2463页。
[30] 《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第862页。
[31]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39页。
[32] 《汉书》卷八九《黄霸传》,第3629—3630页。
[33] 《汉书》卷八九《龚遂传》,第3640页。
[34] 《后汉书》卷七六《卫飒传》,第2460页。
[35] 《后汉书》卷七六《任延传》,第2462页。
[36] 《后汉书》卷七六《王景传》,第2466页。
[37] 《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46页。
[38] 《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49页。
[39] 《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82—283页。
[40] 《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87页。
[41] 《汉书》卷一○《成帝纪》,第310—311页。
[42]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第112页。
[43]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第115页。
[44] 《后汉书》卷四《和帝纪》,第192页。
[45] 《后汉书》卷四《和帝纪》,第178页。
[46] 《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18页。
[47] 《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24页。
[48] 《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25页。
[49] 《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40页。
[50] 《汉书》卷七《昭帝纪》,第220页。
[51] 《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44页。
[52] 《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45页。
[53] 《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79页。
[54] 《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81页。
[55] 《汉书》卷一○《成帝纪》,第304—305页。
[56] 《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第74页。
[57]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第132页。
[58] 《后汉书》和帝、安帝、顺帝各本纪,第174、220、253页。
[59]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33页。
[60]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34页。
[61]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35页。
[62]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41页。
[63] 《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第2984页。
[64]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第115页。
[65] 参见《中国军事史》附《历代战争年表》,解放军出版社1985年版,第3页。
[66] 《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偃列传》,第2954页。
[67]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26页。
[68] 《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偃列传》,第2954页。
[69] 《汉书》卷四五《伍被传》,第2171页。
[70] 《盐铁论》卷八《结和》,载王利器撰《盐铁论校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80页。
[71] 《汉书》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第1427页。
[72] 《汉书》卷七《昭帝纪》,第233页。
[73] 《后汉书》卷二八《冯衍传》,第966页。
[74] 《诸子集成补编》第10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75]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第3261—3267页。
[76] 《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第2858页。
[77] 《汉书》卷七四《魏相传》,第3137页。
[78]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76页。
[79] 《汉书》卷一○《成帝纪》,第314页。
[80] 《后汉书》卷四九《王符传》,第1633页。
[81] 《汉书》卷七二《贡禹传》,第3077页。
[82] 《后汉书》卷四九《仲长统传》,第1654页。
[83] 《后汉书》卷四九《朱穆传》,第1468页。
[84] 《后汉书》卷七六《刘宠传》,第2478页。
[85]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45页。
[86] 《后汉书》卷九《献帝纪》,第3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