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史资料(总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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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恽祖翼

(光绪十七年)

安徽宋提督[16]来鄂所缉之犯,只系命案中余犯,且非匪首(据宋提面言如此)。会匪家属本无治罪之条(况其亲戚乎),似不宜株连惊扰。切要。请妥酌为荷。崧畇仁兄大人。

弟 洞顿首

再,各匪办后均须枭示为要。特附陈。

恽大人

洞再顿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