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七年)
安徽宋提督[16]来鄂所缉之犯,只系命案中余犯,且非匪首(据宋提面言如此)。会匪家属本无治罪之条(况其亲戚乎),似不宜株连惊扰。切要。请妥酌为荷。崧畇仁兄大人。
弟 洞顿首
再,各匪办后均须枭示为要。特附陈。
恽大人
洞再顿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