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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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营商环境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关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定期或者适时评估其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四、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完善和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

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五、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应当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自2020年起,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六、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

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研究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9年7月26日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库〔2021〕35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现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对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内外资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下同)平等对待。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要求

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三、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内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不得在投诉处理中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规定和做法,以及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各地要及时予以清理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1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

2021年10月13日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

(财办库〔20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对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印发以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但部分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以入围方式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问题。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财政部决定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二、清理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清理时间为2021年2月1日至3月31日,主要采取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一)采购单位自查。2021年2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各地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开展全面自查和清理,坚决取缔各类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采购人应当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本单位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自查和清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中央单位也要同步开展自查清理,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报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2021年3月15日到3月31日期间,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人自查和清理情况,重点选取财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服务等方面的采购项目开展核查。具体核查项目数量和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财政部也将对中央单位清理结果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督促整改。

(三)建立长效机制。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要将设库情况纳入政府采购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要指导采购人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待《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切实把各项清理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二)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禁止设立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精神,通过开设举报邮箱、电话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违规设置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进行监督,营造全社会关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财政部将于2月1日起开设举报邮箱mofhkx@126.com,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通过邮箱反映违规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情况。

(三)报送清理成果。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情况,于2021年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月19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财库〔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财政部

2022年1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

(内财购〔2021〕1421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财政部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和《自治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升政府采购便利度

(一)全面实施采购业务“一网通办”。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全面落实“信用+承诺”入驻制,深入贯彻登记、征集事项“网上办、一次办”,采购交易事项“不见面、网上办”,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到采购计划、交易执行,再到合同支付、履约验收的全流程“一网通办”。

(二)提升项目采购电子交易水平。持续推进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迭代升级,新增和完善采购寻源、移动端应用、投标客户端、远程演示、电子合同、信息订阅等功能,进一步提升交易效率。实施采购人跨区域、跨层级委托集采机构,推动集采机构同台竞争。

(三)优化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功能。扩大品目范围,优化交易方式,应用电子反拍,规范商品上架流程,实施商品库标准化管理,完善价格监测机制,深度应用主题馆,探索建设行业馆,建立健全电子卖场纠纷化解处理规则,实施供应商常态化入驻,激发市场活力,规范交易过程,促进公平竞争。

(四)探索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一次性告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情况及被认定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排序等,指导采购人实施采购计划,明确供应商参加竞争投标流程以及维权渠道;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采购项目限时办结机制,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进行全流程追踪。

二、不断降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五)供应商登记“一地征集、全区共享”。全区范围内全面应用统一的项目采购业务和电子卖场电子交易平台,实行供应商“一地征集、全区共享”。所必需的供应商登记、电子卖场入驻环节不向供应商收取入场费、交易服务费等任何形式费用,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

(六)严格对标对表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对标对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采购人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严禁采购人、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

(七)CA互认“一次办理、全区通用”。完善全区政府采购统一安全认证体系,通过与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搭建完成的政府采购云平台各业务子系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互认平台和各CA厂商深度对接,进一步优化全区CA数字证书互联互通机制,确保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相关采购主体“一次办理,全区通用”。

(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应用电子保函。全区范围内建设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保函系统,以兼容各类主流保函产品为基本要求,实现供应商在线开函。全区范围内推广投标保函,探索实施履约保函,全面支撑政府采购各业务环节“用函”需求,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负担。

(九)降低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成本。充分利用覆盖全区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一张网”和全流程电子化优势,实现远程开标和“不见面”开标,支持供应商在线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应标、提交响应文件、免费获取采购文件,无特殊需求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标书和进行现场开标。各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范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的委托,严格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费、不得有偿提供采购文件。

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十)坚决清理纠正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持续开展对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专项清理和整治工作,严禁采购公告中对供应商提出无政策依据的限制性条款,杜绝以资质条件、地域限制或注册资本等不合理的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待遇,落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及时清理和整改新发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十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全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应面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十二)严格规范电子卖场交易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中开展采购活动时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电子卖场交易活动,不得指定品牌或以“原厂授权”、“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等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报名报价。对交易结果应及时主动确认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

(十三)统一信息公开内容和发布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免费为政府采购相关主体提供信息发布和查询服务。同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规定格式编制,公开期限及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四、为中小企业持续提供政策支持

(十四)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合同融资服务。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建设的合同融资子系统持续推进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入驻实施常态化管理,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合同融资金融产品在线供给,让依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内蒙古自治区内中小企业,均可使用政府采购合同申请融资,逐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十五)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政策。严格落实财政部、工信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全区各级预算单位应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预算编制时,统筹规划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十六)落实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机制。严格落实财库〔2020〕46号文件要求,对中小企业参与的政府采购活动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对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十七)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各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确保中小企业款项及时、合规支付。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中,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管职能

(十八)逐步实现全区“一张网”综合监管。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建设完成的十大子系统和七大基础库,建立以大数据监管、信用评价、信息公开为基础的综合监管体系,推动财政预算一体化与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有效关联,实现对采购计划、交易执行、合同支付等在线全流程电子化管理,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十九)推行在线“无死角”监管。全区范围内全面应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建设的监督预警系统,将自治区统一制定的监督预警规则嵌入到系统业务全流程中,对违规业务实行“红灯、橙灯、黄灯”智能预警,同时,各级财政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将“人工预警”应用到日常监管工作中,通过“自动+人工”的方式实现政府采购业务“无死角”监管。

(二十)强化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强化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内部控制管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十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准确、完整、科学的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通过采购需求管理,防止天价采购、豪华采购现象的发生,同时避免因需求不明确导致的低价恶性竞争。

(二十二)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试点。以财政部、司法部确定我区为全国第一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为契机,以健全运行体制、建立内控机制、专家审查机制、律师服务机制、积极化解纠纷、信息技术支撑六个方面为重点,积极推进示范点建设。建设“全区一张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子系统,推进投诉网上受理,线上完成审查、质证、裁决、公示、归档,创新调解机制,规范审理程序,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六、加强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应用

(二十三)完善政府采购领域诚信管理。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诚信管理子系统,探索利用大数据对各类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升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引导评审专家规范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鼓励供应商积极参与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进一步树牢“守信践诺、行业自律、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

(二十四)推进采购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建设的诚信管理子系统,组织引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采购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开展诚信互评,通过诚信评价形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综合信息,提升监管能力,以信用互评结果为依据,逐步开展互评结果应用。

(二十五)加大政府采购信用奖惩力度。全面落实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相关要求,充分运用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成果和企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限制参与有关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等惩戒措施。

(二十六)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在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合法权益,保证程序合法和依法告知维权渠道的前提下,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与纪检监察、发改、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务实合作,探索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推送、案件协查等联动协作机制。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重要性的认识,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上述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推进全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

(内财购函〔2021〕936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 号),此件为公开件,已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同步公开,按照文件要求需对我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以及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清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规定和做法,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供应商入围后不参与相关项目的也在清理范围内。

另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规定所述情形均属于清理范围应该予以取缔,包括2019和2020年两次三库清理中应清未清的供应商库,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正式下发前,对于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从其14号文件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回复网友提问内容,以下情形均不属于清理范围: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行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全年采购预算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按单位内控管理规定执行采购,但不鼓励设置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条件。

二、工作安排

本次清理工作截止2021年11月30日,主要采取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2021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开展全面自查和清理,坚决纠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以及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2021年11月20日前将本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以及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自查和清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也要同步开展自查清理,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预算部门于 2021年11月20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20日到11月30日,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人自查和清理情况,重点选取财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服务等方面的采购项目开展核查。具体核查项目数量和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自治区财政厅也将对自治区本级清理结果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瞒报漏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督促整改。

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各级预算单位要积极开展清理工作,不得瞒报漏报, 对于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的通知

(内财购〔2022〕1052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违法违规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充分发挥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对照《违法违规清单》,督促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自治区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对照《违法违规清单》,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科学设置评审因素,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履约验收,及时足额支付款项。

三、各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采购项目评审纪律和规定,积极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其他相关事宜,对照《违法违规清单》,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照《违法违规清单》,诚实守信、认真履约,对做出的承诺事项全部负责,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上述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8月10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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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

(内财购函〔2020〕636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平等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保证市场环境公平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对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了专项清理和整治,保障了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为政府采购当事人营造了一个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另据统计,自2019年9月1日到2020年7月2日,全区9个盟市共发生“零”预算采购项目323个,涉及466包明细。对新发生的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清理和整改,严禁采购公告中对供应商提出无政策依据的限制性条款,如以资质条件、地域限制或注册资本等不合理的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性待遇。请涉及到的盟市及时进行清理并进行整改。

二、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证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公开采购信息等环节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要保证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落到实处,就必须要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采购活动。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公平竞争,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采购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指导所属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的行为及时整改、清除。

三、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制度促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根本保证,制度优势是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前提,制度公平则市场公平。我区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对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及时予以废止。各预算单位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新制度时,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条件,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8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的通知

(内财购〔2022〕372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1421号)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现就落实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进行再落实、再部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提升电子交易水平

严格按照“对标一流、统一规划、分布实施”的建设思路,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做好工笔画,全面建成的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实现采购业务事项“一网通办”,登记、征集事项“网上办、一次办”,采购交易事项“不见面、网上办”,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进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迭代升级,新增和完善采购寻源、移动端应用、客户端投标、远程演示、电子合同、信息订阅等功能,进一步提升交易效率,推进呼包鄂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试点。

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做法

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要求,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拆除门槛、放开准入,全面落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内部控制清单,清理不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规定做法,提升政府采购便利度、降低采购成本、维护市场公平、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权利,促进公平竞争。自治区已印发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要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严厉打击恶意串通行为。

三、不断优化电子卖场功能

在电子卖场原有功能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品目征集范围,引入电子反拍,拓展带量采购交易方式。规范电子卖场标准商品参数和上架管理;调整电子卖场供应商征集机制及成交原则,规范互联网电商接入接口管理。完善价格监测机制,深度应用采购网上的“主题馆”,探索建设“行业馆”,积极推广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应用,建立健全电子卖场纠纷化解处理规则,实现供应商常态化入驻,规范交易过程,促进公平竞争,提升采购透明度。

四、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

自治区将继续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建设的合同融资子系统,大力推进合同融资,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金融机构入驻实施常态化管理,持续推进优化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广,以兼容各类主流保函产品为基本要求,实现供应商在线开函;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广投标保函,探索实施履约保函,全面支撑政府采购各业务环节用函需求,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负担。

五、切实加强综合监管能力

不断探索“互联网+政府采购”的技术支撑和方法运用,全面构建“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数字化监督预警机制,聚焦业务环节设置风险预警点,对业务违规数据实行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实现由“人管”向“数控”的根本转变。全面启用政府采购诚信评价子系统开展信用互评。积极推行诚信应用,综合监管、指令监管,在政府采购运行过程中积累数据、运用数据,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提升监管部门自身治理水平。

六、确保权利救济通道畅通

全面贯彻法治财政要求,依法依规规范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成立全国首家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有序推进建章立制、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扎实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工作,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建设全区统一政府采购“一站式”纠纷服务平台,推进投诉网上受理,线上完成审查、质证、裁决、公示、归档;创新调解机制,规范审理程序,统一裁决标准,让更多的供应商感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确保维护救济通道畅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重要性的认识,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对标上述工作要求,梳理工作进展、查找工作短板、列出任务清单。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突出方案的可操作性,确保工作有抓手、能落实。要强化监督检查,把上述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让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4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

(内财购〔2022〕150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142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履约)保证金管理,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电子保函应用工作,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规范保证金收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执行)、履约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应当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诚信管理系统,推进采购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对诚信记录好的免收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额度),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管理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管理责任,对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对于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与供应商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监督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存放及按时足额退还保证金。

二、全面推广电子保函替代应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应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系统,在全区范围内推广投标(履约)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应积极推动投标(履约)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应用,推荐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金融机构。

三、规定期限内及时退还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退还投标(响应)和履约保证金,减少保证金占用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改进保证金退还流程,严格落实保证金退还时限要求。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压缩退还期限,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时间。

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但因投标人、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在竞争性谈判中,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终止招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收取采购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四、严格执行保证金逾期有关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外,还应当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进行核实和结算。延迟支付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未作约定的,支付逾期利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严禁扩大不予退还保证金范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不得扩大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投标(响应)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六、规范保证金托管银行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确定的托管银行范围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保证金管理模块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方面的核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与托管银行签订保证金托管协议,明确托管银行对保证金专户的管理责任。托管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证金缴纳供应商名称等信息。托管银行应及时办理保证金的代收、代退等业务,并做好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保证金管理模块的对接与数据交互工作。遇到供应商账号变更、非保证金款项转入保证金专户等特殊情况,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托管银行核实后可以退回。

七、切实加强保证金监督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更好地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将保证金管理纳入内部控制制度,对照制度要求、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查找风险点或易错点、落实防控措施。采购人应落实主体责任,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的部署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规定的政策宣传,切实推广使用电子保函替代现金投标(履约)保证金,打造政府采购领域最优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要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加强舆论引导。既要宣传好的经验,也要曝光差的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违规收取的保证金以及逾期未退还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要加快清退返还。不能退还的,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监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退还,或恶意拖延、久拖不退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对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认真核实处理,建立限期解决和反馈制度,务必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未按要求及时退还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重点跟踪,限期整改。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工作按照《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2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财购〔2021〕1151号)

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2020年9月启动运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工作,经过一年的运行,我区共有17家银行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合同融资系统开展“政采贷”业务,187家供应商通过合同融资系统发起融资申请。通过对系统数据统计,成功为供应商发放贷款3759万元,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拓展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申请受理不及时、合同不备案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采贷”工作,提升政府采购云平台合同融资效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金融机构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政采贷”业务

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履行相关承诺。不得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系统外开展“政采贷”业务。不得扩大供应商范围,“政采贷”仅对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库中登记,并依法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府采购合同的区内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供应商服务。严禁对申请“政采贷”供应商提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政采贷”门槛,但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财政部门审查,未发布“政采贷”产品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以“政采贷”名义对外虚假宣传,给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严格落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金融机构应严格遵照《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系统操作程序开展业务。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融资产品信息和具体负责人信息。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合同后,应将贷款结果及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反馈,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应收账款的质押查询和登记,以减少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解除融资合同后,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报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高度重视“政采贷”申请及回复工作

金融机构应及时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系统受理“政采贷”供应商申请,是否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对长时间不受理“政采贷”申请的金融机构,将按照《办法》规定,由同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约谈,责令金融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禁止参与“政采贷”业务。

请相关金融机构认真梳理“政采贷”工作落实情况,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切实保障“政采贷”业务顺利开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行电子履约保函 加强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财购函〔2022〕839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各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强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提升政府采购金融服务能力,构建高效便捷、功能完善的政府采购全周期服务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收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对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搞“一刀切”,收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时,应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对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做出具体约定,不得将履约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不得限制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

二、依法依规退还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退还。延迟支付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未作约定的,支付逾期利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应及时清退、上缴沉淀的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三、全面推广电子履约保函替代保证金

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系统(电子履约保函模块),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鼓励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使用电子履约保函替代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有效缓解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确保中小企业货款及时足额支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履约保函的供应商,不得拒收供应商以电子履约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电子履约保函模块)将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担保机构无缝衔接,可实现全程线上办理,政府采购项目和保函信息自动关联,供应商线上完成保函申请和办理,采购人线上核验保函,“足不出户”做到“一网通办”,全过程网上留痕、可追溯,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

四、公开征集电子履约保函意向担保机构

按照“统一征集、动态管理、一地准入、全区通用”的原则,向各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征集参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意向担保机构。意向担保机构实行承诺准入制,凡符合参与条件(见)1)的意向担保机构,通过书面承诺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见)2),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通过且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保函系统(电子履约保函模块)接口(见)3)对接成功后,即可开展业务。进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系统的担保机构,在收取担保费用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全国其他省市收费水平(应缴履约保证金的2%-3%)。鼓励入驻担保机构适度下调保函手续费,降低企业成本。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为集中征集时间,此后转入常态化征集。

1.各意向担保机构请将书面材料邮寄至指定地址(注明电子履约保函意向机构申报)。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邮寄纸质版申请资料的担保机构,可先将申请资料(PDF版)发送至电子邮箱nmgcztcgc@163.com,待疫情防控允许后再邮寄纸质版申请资料。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将对通过资质审核的意向担保机构组织2次免费接口对接测试,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对因自身技术原因,2次以上未通过接口对接测试的意向担保机构,不再组织接口对接,意向担保机构可以与电子履约保函系统开发机构联系,自行确定接口对接事宜。

书面材料邮寄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邮编:010098

收件人:苏威

电话:0471-4192426,18686054848

附件: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担保机构征集条件(略)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业务申请资料(略)

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业务接口规范(略)

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供应商操作手册(略)

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采购人操作手册(略)

附件6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解读(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