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参考12 违反保险公司内部承保规则签发保险单
1999年11月2日,孙某夫妇每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了投保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11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约定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11月3日零时。11月4日,孙某夫妇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保单受益人孙某夫妇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该公司有关投保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大的,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孙某夫妇的投保违反了保险公司关于投保方面的规定,故该保单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了拒赔决定。孙某夫妇的父母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内部的规定,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当是有效的,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该案中的保险合同的成立,违反了保险公司的投保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投保人并不知晓,因此对投保人不具有约束力,该保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审理本案的法院认为,该案中的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公司的投保规定,故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将预收的保险费返还孙某夫妇的父母,驳回孙某夫妇父母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给予了孙某夫妇的父母80万元的一次性通融赔付。孙某夫妇的父母表示接受并放弃了上诉。
案例分析指引
1.本案争议的保险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其法律事实如何?
2.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会因为什么原因而无效?本案中,涉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无效原因?
3.保险公司的内部承保规则如何才能订入保险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内部承保规则是否为格式保险条款?是否为格式保险条款的组成部分?是否已经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订入保险合同?
4.本案中,有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与否的正当性理由分析是否具有说服力?
5.应当以什么法律规定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