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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财产权构建中的问题探析[1]①
李爱荣[2]
内容摘要:民法总则赋予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从而为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确定了方向。但是集体经济组织要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离不开其法人财产权的构建。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所有权相伴随,但在现有法律中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模糊性的特点,因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解决集体所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的过渡、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的范围及其构建模式等方面的问题,而每个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做出选择,并对集体所有权制度提出新的挑战。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财产权 集体所有权 构建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何通过一种有效率的产权安排来实现农村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是集体经济组织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在这种背景下,民法总则将集体经济组织归入特别法人部分,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正是对这一要求的反应,特别是解决了理论界和实践中长期认为的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不明的问题,使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特别法人制度虽然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问题,但是如何实现其主体地位,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范围和责任范围,特别是如何处理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关系,是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中必须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