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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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又称“普通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又称“特殊的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征:

1.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这一特征表明,在从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到犯罪实行行为结束前的全部过程中,行为人都可以中止犯罪。但是,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达到既遂状态,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一般认为,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或者自动赔偿损失的行为,如盗窃犯在盗窃他人财物后又将窃取的财物归还原主,或者贪污犯贪污公款后又秘密退还公款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以犯罪既遂论处。其自动返还赃物的行为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性条件,也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认定自动放弃犯罪,首先,必须要求行为人自认为能够继续实施犯罪与完成犯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当时有能力和条件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并在此主观认识前提下自动放弃犯罪,不论客观上犯罪是否能够继续实施,均不影响对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已不可能,在此认识支配下决定放弃犯罪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其次,认定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还必须要求确实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动放弃犯罪,而不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主客观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至于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犯罪的动机是什么,则不影响犯罪中止的认定。例如,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中止,可以是行为人出于良心发现或恻隐之心而停止犯罪,也可以是因被害人的苦苦哀求而放弃杀人,甚至也可以是因害怕法律的严惩而中止犯罪。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彻底打消了继续并完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彻底放弃犯罪的特征要求,犯罪中止应当是彻底的、无条件的,而不是因条件、时机不成熟或者环境不利而暂时中断犯罪。但是,犯罪中止又不是苛求行为人保证从此以后再不犯任何罪行,而只是要求行为人彻底放弃实施正在预备或实施的特定犯罪行为。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这种形态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并且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和彻底性。此外,还必须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即行为人必须自动、积极地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地防止其所实施完毕的犯罪行为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各种挽救措施,但是未能有效防止法定犯罪结果发生的,如投毒杀人案件,行为人在实施完毕投毒行为、被害人已经中毒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如果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的,成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如果虽然采取了抢救措施,但被害人仍然不治而亡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既遂。

此外,对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的定性问题有不同的认识。所谓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出现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并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例如,甲举枪射杀仇敌乙,第一枪未击中乙,在能够继续射击乙的情况下,自动停止射击乙。对于这种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的主张按犯罪未遂论处,认为此时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预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故符合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的特征。放弃重复实施犯罪行为,不能消除行为人已经实施的未遂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只能作为表明行为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一个情节。有的主张按犯罪中止论处,认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从时间上看还处在犯罪行为实行过程中,而不是犯罪行为已经停止的未遂或者既遂状态中。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是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而不是被迫停止犯罪。从客观方面分析,预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彻底性,因而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有的主张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我们认为,在讨论如何对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定性时,应当把犯罪行为理解为一个行为整体,一个由多个具体动作或数个单独行为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发展过程。按照这样的观点理解犯罪行为,就应当认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应当按照犯罪中止论处。

二、犯罪中止的分类

关于犯罪中止的分类,上述“普通的犯罪中止”和“特殊的犯罪中止”是常见的分类法,此外也还有按照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划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两类。当行为人在为犯罪的实行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阶段即自动放弃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当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的,成立实行阶段的中止。

三、对中止犯的处罚

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各国有无罪说、不罚说和折中说之分。目前各国立法例多采取对中止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做法。

我国刑法对中止犯采取必减免主义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中止犯,只要其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结果,则定其罪而免其刑。如果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的,则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行为的肯定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