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是如何形成的。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内部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人的结合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
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类八种: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对这种共同犯罪案件定罪量刑,不仅要引用刑法分则的有关具体条款,而且要引用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征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由于刑法对于必要共同犯罪作了直接规定,因此,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处理,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进行了犯罪的商议和策划,从而形成共同故意的犯罪。其特征是: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进行谋划,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是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前。由于事先谋划,使犯罪容易得逞,所以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中共犯,指在刚着手实行犯罪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故意的犯罪。如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共同实施某一特定犯罪的故意是在开始实行犯罪或犯罪实行过程中形成的,不是事先谋划的。由于缺少事前对犯罪的谋划故一般比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小一些。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其特征是:犯罪主体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有共同实行的事实,均为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处理简单共同犯罪,对每一个参加人都要按照他实施的行为定罪,量刑时按参加犯罪情况酌定。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因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分工的不同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地位、分工、作用的不同,所以有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等区分。复杂共同犯罪存在一般结伙犯罪、聚众犯罪、犯罪集团等形式。由于每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故刑法专门规定了相应处罚原则。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纠合,不存在组织形式,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纠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特征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较严密的组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