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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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刑法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而不承认团体责任。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从国外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看,基本存在两种方法:(1)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2)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订犯罪活动计划等。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了主犯的刑事责任,即: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了从犯的刑事责任,即: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8条规定了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即: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刑法》第29条规定了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在实施同一个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一般会经历犯罪预备、实行的过程,直至取得共同指向的犯罪结果,成立共同犯罪既遂。然而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化,如有的共同犯罪人可能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实施,则有中止犯和预备犯的成立;有的共同犯罪人可能在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并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则有中止犯和未遂犯的成立。

从共同犯罪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的角度来看,如共同实行犯中的一部分实行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实行犯继续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则成立中止犯,而另一部分未自动停止犯罪的实行犯则成立未遂犯;如教唆犯或帮助犯自动中止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并阻止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以及结果发生的,成立教唆犯的中止犯或帮助犯的中止犯,实行犯的未遂犯;如实行犯自动中止犯罪,对于教唆犯或帮助犯来说则成立未遂犯,实行犯则成立中止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