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人是社会的人。在社会生活中,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须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并因此在相互之间发生各种关系。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运用各种法律为人们的活动确立一定的标准,人们按照这样的标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不同。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法密切联系。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法律前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结果,是由民法所派生出来的现象。具体而言,民法确认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抽象的,只具有可能性,并不表明主体已经享有了某种权利或应承担某种义务。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具体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有着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如它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等,同时它也有自己的具体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法调整一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正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彼此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即使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其与其他主体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一般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按不同的标准可区分为如下不同类型: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民法以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其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也因此分为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或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而发生的关系,因发明、发现以及创作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具有身份性质的关系等,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等都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区别。但这并不是说人身法律关系与物质利益完全没有关系。比如名誉权,如果能够得到保护,就可能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物质利益;反之,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就可能给权利人造成损害。除此之外,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还有以下区别:
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害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如果给权利人造成了物质利益损害,也可对加害人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但这种责任形式并不是保护人身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侵害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要求加害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也可称之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
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的范围及义务人的义务性质,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方式,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也是上述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在财产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其义务一般为不实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因此,物权是一种绝对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以及其他物权的关系都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义务人的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当然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因此,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将财产法律关系具体区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有助于明确物权和债权的不同特点。也正是因为如此,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大财产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