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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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几项要素构成,否则民事法律关系便不存在,而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等同于民法中所谓的“人”。民法中的人,是得到法律的承认,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作为民法中的人有两个基本要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比如某一组织,只有在法律承认其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它才是民法中的人。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相对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的,即存在于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人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民法中的人只是有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他只有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依据《民法总则》规定,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包括公民(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多方主体参加的。只有一方主体存在,就不可能发生社会关系,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互对应的多个主体,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相对而言的。虽然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例如赠与等),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也因此而分别为某一方,但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此时,某一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买方享有请求支付出卖物的权利,同时又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他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卖方负有交付出卖物的义务,同时又享有请求支付价款的权利,他同样也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多个人,则他们同时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如前所述,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是特定的,但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一方,即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由此也可以看出,只有义务主体才有特定或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并统一地归依到特定民事主体。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成为无法落实、毫无意义的东西。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客体是物,也有人认为客体是物和行为。目前的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如买卖关系中的客体是交付买卖标的物的行为;运输关系中的客体是安全、及时送达运输标的物的行为。即使是在所有权关系中,其客体也不是所有物本身,而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行为。近年来,学术界也有观点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进一步细化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