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起落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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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初至7月期间,孙某在其家中,容留冀某某、梁某共同吸食毒品5次;单独容留梁某吸食毒品2次;容留冀某某、梁某、刘某秀吸食毒品2次;单独容留郭某豪吸食毒品5次;容留冀某某、郭某豪共同吸食毒品5次。这是一起实施容留他人吸毒,情节较严重的犯罪案件。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社会危害性虽然相比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要小,但是大量的容留行为对毒品的扩散、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必须严厉打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孙某因涉嫌吸毒违法行为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毒品犯罪系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及人身健康的犯罪,且被告人孙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据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制毒贩毒犯罪往往都不是单独存在,毒品犯罪往往是一个链条,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到非法持有、容留他人吸毒,以及由毒品犯罪衍生的卖淫等违法行为,都不容忽视。勿以恶小而为之,我国法律不仅对贩卖、制造毒品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对于非法持有、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也绝不姑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