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起落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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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1.泔水油加工生产“地沟油”无良商贩获重刑

案情简介

自2001年3月开始,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兄弟三人共同出资,先后注册成立平阴县孔村镇郭柳沟村油厂、平阴县孔村镇城南兴财油厂、济南发达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从事生物柴油、动物油的收购、加工、销售等业务。自2006年起,三人先后从山东、北京、江苏、新疆等地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通过加温除杂、除臭、过滤、脱酸、脱脂等工序生产“地沟油”。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地沟油”冒充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地沟油”销售给济南大中粮油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马添仓粮油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三丰路亚辉粮油经销部、湖北省监利县永兴英华食用油门市部等17家食用油经营单位,销售金额共计5241万余元。其中,朱某甲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朱某乙分管业务员,并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推销,朱某丙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公司财务。杜某甲、蒋某、杜某乙、朱某丁、刘某甲、朱某戊、刘某乙等人在明知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的公司用“泔水油”加工生产“地沟油”,并将“地沟油”冒充食用油销售的情况下,仍参与生产、销售活动。其中,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杜某甲、杜某乙、蒋某、朱某丁参与全部“地沟油”的生产、销售活动,朱某戊参与生产、销售金额为4656万余元,刘某甲参与生产、销售金额为4443万余元,刘某乙参与生产、销售金额为88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等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某甲、杜某乙等7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蒋某、朱某丁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朱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朱某乙、朱某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法官说法

现在很多不良商贩,基于利益驱动,不讲诚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危害。对这类犯罪,我国法律一直坚持从严惩治的原则。本案是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生产、销售“地沟油”大案。近年来,各地制售“地沟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案件频发,本案对三名主犯均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彰显了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的指导思想,对于营造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强大声势具有示范作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