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绑架造成被绑人员死亡,依法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布某某(男,1974年生)因购买彩票、打麻将及贷款欠下债务,为偿还欠债,产生绑架儿童勒索钱财之念。2014年4月24日7时许,布某某将独自上学的穆某某(殁年8岁)骗至其三轮车内捆绑并拉至一废弃的民房内予以藏匿,后向被害人的母亲索要赎金人民币15万元。下午19时许,布某某为防止穆某某喊叫、挣脱,用绳子将穆某某的四肢捆绑,又将穆某某的颈部用绳子勒紧,致其窒息死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布某某为偿还借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无辜儿童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布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因为年纪小,警惕性差,往往容易成为绑架犯罪的对象。对于绑架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坚决从重打击,绝不手软。本案中,被告人布某某绑架穆某某,并向其母亲索要赎金,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绑架罪。同时,在绑架过程中,布某某用绳子将穆某某的四肢捆绑,又将穆某某的颈部用绳子勒紧,致其窒息死亡,构成了绑架罪中的较重情形,即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死亡。人民法院根据该案的具体情节,依法适用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判处了死刑。本案也反映出对未成年人自我安全教育缺失、不到位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中,有不少未成年人因缺乏警惕意识陷入被告人的圈套,受到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社会、学校、家庭应全方位合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自我安全保护教育,从小抓起,教育到位,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