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校园暴力致多人死伤,持刀学生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1日至13日间,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生)与某中学初四年级的学生梁某、刘某某、房某某(均系未成年人)等人均在同所中学参加初中毕业考试。期间,王某某因故与其他学生发生谩骂。6月13日8时许,王某某在学校考场外候考时,又被刘某某等人嘲笑,遂来到三被害人所在处,与刘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殴斗,王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先后朝梁某胸部捅刺一刀,朝房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胸、腹部捅刺数刀,致梁某死亡,房某某、刘某某重伤;孙某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四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但被告人王某某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并持刀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也因此受到法律严惩。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不认罪,情绪烦躁,主审法官邀请心理专家一起和王某某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到王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家庭、社会原因及性格、心理问题,引导王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这起案例提醒未成年人父母和学校不仅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管教,如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等,预防和避免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加强沟通,及时提供心理辅导与帮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