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节我国入世后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以及进出口国别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
3.2.1 进口许可证管理
进口许可证是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准许货物进口的证件,是海关监管验放进口货物的依据。我国只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1.进口许可证的发证依据
(1)商务部发证机关对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商品,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盖章的“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见附录1)。
(2)商务部发证机关对属于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凭进口配额管理机关签发的盖有“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的“进口配额证明”发放进口许可证。
2.申领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申领进口许可证单位需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厅(司、局)级以上单位出具的申请进口函;②厅(司、局)级以上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进口的证件。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如1年内尚未对外签订合同不予展期,许可证作废。如仍需进口,须重新申领进口许可证。如在1年内已对外签订合同,但货物尚未进口,可持进口合同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进口许可证展期。
3.2.2 出口许可证管理
出口许可证(见附录2)是国家对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的出口证件,是海关监管验放货物的依据。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白色浅蓝色水纹,供发货人报关用;第二联浅绿色,海关留存;第三联粉红色,送银行结汇;第四联白色,发证机关留底。
1.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与发证原则
(1)授权发证的机关。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局)。
(2)发证的原则。
①对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出口单位于出口前必须预先申领出口许可证。
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发证,各级发证机关不得越权发证。
③属于主产地发证机关发证的商品,出口单位应到指定主产地的发证机关申领。
④各类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月15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⑤在商务部下达出口商品配额前,为不影响下一年度的出口业务,凡是上一年有年度指标的(不包括追加部分)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按上一年出口指标的1/4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该证的签发日期应填下一年的1月1日,该证亦自下一年的1月1日生效,并占用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的数量,计入下一年度的发证统计。对不能预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商务部将提前通知发证机关。
2.申领出口许可证的程序
(1)出口单位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份及有关的批件(如配额证明)、材料和贸易合同(或合同的复印件,合同上要有买卖双方的印章或签字),必要时还应出具信用证。
(2)发证机关严格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证件和有无出口实绩、经营能力,有无该商品的经营权等。
(3)发证机关还根据各进出口商会制定的价格方案,审核出口价格。只有符合上述(1)、(2)、(3)方面的要求,发证机关才予发证。
(4)每份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经海关签注后由领证单位退回发证机关核销,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
(5)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有大米、大豆等26种。这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得超过12次,不得换证。出口时由海关逐批签注出口数量,用完后由出口单位退回原发证机关核销。
(6)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和出口单位都不得修改其中的内容。
(7)出口许可证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证面有效期最迟到当年12月31日。如需跨年度使用,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该证的有效期最迟只能延续至下一年的2月底,并不得再延。
3.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惩罚规定
(1)违反进口许可证的惩罚。
①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到货,海关有权将货物没收或退运。如经发证机关特案批准,补发进口许可证后,海关予以罚款放行。
②伪造进口许可证者,海关将进口货物全部没收。情节严重的,另处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③转让进口许可证的,由海关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④涂改进口许可证上的货名、数量和成交单位的,海关将其进口货物没收。涂改许可证上的货物规格、金额、有效期的,海关罚款后放行。
⑤伪报贸易国别以掩盖其违反国家对外贸易国别政策的,海关将货物没收或退运或处以罚款。
(2)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惩罚。
①出口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各方面的真实情况,严禁无配额、超配额或以假情况、假合同、假信用证等手段骗领出口许可证。
②严禁以任何形式倒卖或转让出口许可证。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缴外汇、暂停或取消出口经营权、领证权等处分。海关在监管中如发现有违反行为的,按海关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伪造出口许可证和批件,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