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认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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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各国家地区的政策要求

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势头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兴起,除了企业自身的认识之外,和各国家/地区的政府、监管机构的督促和要求也是分不开的。正如GRI总裁Ernst Ligteringen所说:“监管者们开始谈论与可持续有关的信息披露,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与报告有关的政策,比如丹麦、西班牙、法国、印度、南非、中国和加拿大。”以下我们将简要回顾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对于社会责任报告或信息披露的主要政策。

北美洲

美国

《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012年通过。根据该法案,所有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必须公开披露它们为了获取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向美国政府和其他政府所付的资金(如税收和附加费等)。

《气候变化披露指南》(Commission Guidance Regarding Disclosure Related to Climate Change)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010年2月正式发布的一份解释性指导意见,要求上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气候风险。[3]

《证监会规例 S-K》(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Regulation S-K)要求上市企业披露环境法规对资本开支的重大影响,以及遵守环境法规的成本及影响和有关环境诉讼的信息。

南美洲

巴西

巴西证券交易所(BM&FBOVESPA,Bolsa de Valores,Mercadorias & Futuros de São Paulo)在推动上市企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上走在了前列。根据巴西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企业需要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否则需要对未发布的原因做出解释(report or explain guidance)。

欧洲

欧盟

欧洲议会于2014年4月15日通过了非财务信息和多元化信息披露法案,要求员工数多于500人的企业报告其在环境、社会、劳工、人权、反腐败方面的表现,管理层和监事会的多元化政策,为相关非财务绩效所设置的关键绩效指标(KPI)等。[4]

英国

伦敦证券交易所于2004年10月推出网上工具“企业责任信息平台”(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Exchange),后于2006 年转至英国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旗下的软件企业ICSASoftware。企业可以用此网上工具披露其非财务数据,例如其在环境及社会方面的履责表现。

《200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6)规定,在英国注册成立、并在英国或欧盟国家上市或获准在纽交所或纳斯达克买卖的企业,须在其董事报告内就环保事宜、雇员、社会及社区事宜提供资料[第 417(5)条]。

英国环境、食品和农业部(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在2006年与Trucost合作发布英国企业报告的环境关键定量指标指南(Environmental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Reporting Guidelines for UK Business)。该指南共设定了22个指标,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所在行业进行选择。

德国

2010年10月,德国发布《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战略》(National Strategy fo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这是在欧盟成员国中率先出台的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战略,其明确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目标与途径。其中,为了让企业社会责任更加深植企业,德国采取一系列手段提高企业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有关信息的积极性。

瑞典

《国有企业对外披露指南》(Guidelines for External Reporting by State-owned Companies)由瑞典企业、能源和交通部于2007年11月发布,对国有企业通过年报和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对外披露的原则和责任给予界定。其中规定,企业在年报中要描述企业非财务的风险和对企业未来具有不确定影响的因素。而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国有企业则要对企业的可持续议题、战略、利益相关方对话等进行描述。它还对报告周期、发布时间、报告评价等做出规定。

葡萄牙

2000年,葡萄牙环境与土地使用管理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 and Land-Use Management)发布了第一版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SIDS Portugal。2007年,该指标体系第二版发布,升级后的版本更加清晰地反映了葡萄牙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目标。该指标体系共含有118个具体指标,涵盖了经济、环境、社会和制度四个方面。

丹麦

1996年起,丹麦就要求涉及废弃物排放的企业发布单独的“绿色审计”。从2001年起,上市企业被强制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同年,雇员超过250人的企业被要求在管理报告中披露其企业社会责任政策、活动和结果,如果没有披露,企业需要声明其还没有制定出企业社会责任政策。

亚洲

中国香港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鼓励发行人在中期报告或年报的“管理层讨论及分析”部分披露有关业务风险、环境政策、社区、社会、操守及名声事宜,以及与雇员、客户、供货商及其他人士的主要关系的有关信息。

2011年12月,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对在港上市企业实施的《环境、社会及管制报告指引》征求意见稿。它要求企业从“工作环境质素、环境保护、营运惯例及社区参与”四个方面在财务报告或独立报告中披露范畴内信息及关键指标。联交所计划于2015年或之前将部分建议披露的责任提高至不遵守就必须解释的级别。

新加坡

2010年8月,新加坡交易所刊发《可持续发展报告政策声明》(Policy Statement o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及《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Guide to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for Listed Companies),鼓励上市企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中国台湾

2010年2月,台湾证券交易所及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刊发《上市上柜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实务守则》,鼓励发行人遵守有关守则,落实推动企业治理,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2014年,台湾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气爆事故,直接触动了当局监管机构进一步提升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9月,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将强制规定上市的食品工业及最近年度餐饮收入占总营收达50%以上的特定企业、金融业、化学工业及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应编制及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

日本

2004年法律第77号《环境考虑促进法》,规定企业公布环境报告为其法定义务。[5]

韩国

2005年韩国产业政策研究院在产业资源部的支持下公布了《BSR指导方针》(B.E.S.T Sustainability Report Guidelines),通过征求韩国社会各界专家和会员企业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使其成为更加系统客观、更符合韩国企业环境和实际情况的报告指南。[6]

马来西亚

2006年9月5日,马来西亚交易所推出企业社会责任纲领,作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及汇报有关情况的指引,其中内容着眼于四大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事宜:环境、工作场所、社区及市场。至2007年12月31日,在马来西亚交易所上市的所有企业均须披露其(及附属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与/或常规,如没有则如实说明[上市规定附录9c,A部(29)]。

印度

印度政府公司事务部发布了《2009年企业社会责任自愿准则》(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Voluntary Guidelines 2009-Indian Ministry of Corporate Affairs),其中介绍了企业社会责任政策的核心要素:关怀所有利益相关方、商业伦理、尊重员工权利和福利、尊重人权、尊重自然以及社会公益与包容性发展。2011年,《企业社会、环境和经济责任自愿准则》(National Voluntary Guidelines on Social,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 of Business)发布,在2009年的自愿准则基础上做了补充和完善。

大洋洲

澳大利亚

《公司法2001》要求投资产品的发行商在产品中加入披露声明,说明在挑选及保留投资项目及将投资项目套现的过程中,其有否顾及劳工准则、环境、社会或道德因素(第1013D 条)。若机构的营运须符合任何特定及重要的环保规例,其须在董事年度报告内详细说明其在符合有关环保规例方面的成绩。

非洲

南非

南非在综合报告的研究和制度设计上走在世界前列。南非公司治理金委员会(King Committe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South Africa)2009年发布了《南非公司治理金规则》(King Code of Governance Principles for South Africa,King Ⅲ)和《南非公司治理金报告》(King Report of Governance for South Africa)。其中规定“董事会不仅仅对财务底线负责,而且对企业运营所遵守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原则负责”,由此鼓励企业发布综合报告。[7]南非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企业除经审计的财务和可持续性报告外,需要按照King Ⅲ编制综合报告,如果没有提供,则要解释说明原因。[8]

以上列举了部分国家和地区由立法形式规定或由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的关于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有关信息的政策、指南、意见。这显然不能穷尽世界范围内的现有有关政策,但是越来越多的政府和监管机构越加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正是由于这种力量在近几年发挥了越来越大的推动作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展现出一幅蓬勃发展的全球图景。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监管逻辑

政府及市场监管机构在实施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相关的某项政策或措施之前,先要想清楚监管逻辑,即为什么要实施这一措施?实施这一措施要达到怎样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名正言顺且有的放矢。从世界各国和地区政策实施情况来看,大体可以分为四种监管逻辑:风险管控逻辑、企业治理逻辑、国有资产逻辑以及公共利益逻辑。前两者主要从私人部门(尤其是投资者)的视角去看,后两者主要从公共部门的视角去看。

风险管控逻辑,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中所包含的环境因素和社会因素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也会对企业股东(即投资者)的收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企业应该积极披露相关信息,以便让市场更准确地判断企业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但因为企业并无足够积极性披露此类信息,以往的监管要求通常也没有包括相关的内容或指向不明确,所以应当由政府和监管机构(往往是证券交易所)对企业提出披露要求,向市场披露更多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

企业治理逻辑,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与“基业长青”的关联,即一家负责任的企业通常会更关注长期稳定的发展,有更好的企业治理架构,因此也会有更可持续的业绩。证券交易所常常会用这一逻辑解释(或部分解释)推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信息披露要求的动机。对交易所来说,营造一个长期稳定的市场是一个很重要的经营目标或政策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就要有长期稳定的上市企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证券交易所愿意积极推动上市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当中就包括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南非约翰内斯堡以及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都是从企业治理的视角去推动的。

国有资产逻辑,强调国有资产的经营目标除了财务上的保值增值以外,还包括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或至少不产生或少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政府及监管部门就有理由要求这一部分资产披露对社会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其中一种形式就是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北欧一些国家,因为主权基金和养老金的规模影响巨大,政府的此类要求就更为常见。

公共利益逻辑,强调企业应与社会产生正向互动,不论企业是国有的还是私人的,经营活动都不应当增加社会成本。所以,政府及监管机构从保障公共利益的视角出发,通过提升透明度的方式,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降低企业违规的概率。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前文提到的采掘业透明度行动倡议(EITI),它希望通过提升透明度保障自然资源所有者的均等化利益。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政策也多少有这方面的考虑。

诚然,政府及监管机构出台一项政策和举措的动因及影响可能是综合的,通常会包括上述监管逻辑的两个或者更多。对企业来说,理解了监管逻辑,就可以更好响应政策的要求。


[1] Corporate Register,CR Perspectives 2013-Global CR Reporting Trends and Stakeholder Views,London,2013.

[2] Corporate Register,CR Perspectives 2013-Global CR Reporting Trends and Stakeholder Views,London,2013.

[3] “SEC Issues Interpretive Guidance on Disclosure Related to Business or Legal Developments Regarding Climate Change,”http://www.sec.gov/news/press/2010/2010-15.htm.

[4] European Commission,“Non-Financial Reporting,”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accounting/non-financial_reporting/index_en.htm.

[5] 王月欣:《日本〈环境报告指南2007〉告诉我们什么》,《环境保护》2010年第24期。

[6] 韩国可持续经营研究中心官网,http://csm.ips.or.kr/chinese。

[7] 李琼娟:《综合报告:CSR报告的新趋势》,《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20期,第109页。

[8] 李琼娟:《综合报告:CSR报告的新趋势》,《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20期,第1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