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里头文化分期与年代的研究
考古遗存的年代及分期研究是考古学研究的重要基础步骤。学术界对二里头文化年代与分期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队在发掘最早的简报中将二里头遗址的二里头文化(当时称为“龙山晚期到商代早期”)分为三期,“从龙山晚期至商代早期连续发展的三层文化堆积的层位关系的发现,是这次试掘的重要收获。根据出土遗物面貌之不同,可将其分为早、中、晚三期”;“早期遗物属龙山文化”;中期遗物基本上与早期相同,“龙山文化因素大减,商文化的特点增多”;晚期是“洛达庙类型商文化”。并且,“通过这一发现,对商文化与河南龙山文化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可以进一步肯定河南龙山文化与商文化有承继关系”[101]。
1965年的发掘简报仍然按三期分法,认为“根据地层的堆积,陶器可以分为早、中、晚三期,三期之间有一定的区别,但属于一个文化类型”,“遗址中有早、中、晚三期之分,其早期的堆积,推测当早于商汤的建都时期”[102]。至于早期遗存与夏、商文化的关系,简报作者未作进一步判断。从那以后的二十多年里,学术界多信从二里头文化为商文化之说。
1974年,一号宫殿建筑基址的发掘结束以后,发掘者首次提出第四期文化的概念,即从打破原来所分晚期地层的遗迹单位中分离出来一部分较晚遗存,作为第四期[103]。1978年以后,二里头遗址的主要发掘者之一赵芝荃根据密县新砦遗址的发掘资料,在原有的二里头文化四期之前加上了一个“新砦期”[104]。二里头遗址另一个主要发掘者之一郑光则根据二号宫殿基址的发掘资料将晚于四期的遗存划作第五期,并且认为其年代大约相当于二里冈上层[105]。90年代以后,有人综合了上述两学者的分期结果,重新将二里头文化分为三期五段[106]。也有人将二里头遗址为代表的二里头文化分为二期四段9组[107]。还有学者将二里头文化分为三期七段[108]。目前为学术界广泛接受的是四期分法。二里头遗址因其丰富的内涵和长期深入的研究,以陶器特征为主要依据的二里头文化遗存划分为四期八段(或七段),另外加上二里冈下层一、二期和二里冈上层,已经非常细致,对于把握二里头都邑聚落文化演变脉动具有重要的标尺意义[109]。
关于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的绝对年代,已有不同时期的多组数据。20世纪70年代对少量蚌壳和木炭样品经碳十四测定,大体上在1900BC—1500BC之间[110]。
2000年前后,“夏商周断代工程”中,运用系列样品测试分析研究的新结果是,二里头文化距今约1800BC—1500BC[111][112]。《二里头(1999~2006)》大型考古报告公布的最新成果是,二里头(遗址)文化第一期上限当不早于1750BC,约为1735BC—1680BC,二、三两期约为1680BC—1565BC,四期约为1565BC—1530BC[113]。自然科学方法测定的年代数据,是判定二里头文化族属和王朝政权性质的重要依据,对于不同的学术观点有着支撑或否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