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董煟:自我调节过程的发现者?
1993年美国学者韩明士(Robert Hymes)在其所著“南宋对荒政的各种看法中道德义务和自我调节过程”中对董煟(1193年登进士,1217年卒)的《救荒活民书》进行了非常有意思的分析,把董煟的带有经济自由主义味道的看法介绍给讲英语学界。231 韩明士教授自己承认,董煟对市场力量的信任是有限的,他所提倡的是几种补充市场力量的政府措施,所以下面的讨论并不能算是对韩明士教授的立场的一个挑战。232 我觉得董煟对现代人所谓的“自我调节过程”的意识还是比较粗略的,他好像并未彻底地思考他之理论所有的含意。这或许跟《救荒活民书》的散论性结构有关。但是,像魏丕信一样,我也怀疑韩明士教授对董煟的自我调节过程意识的强调有一点点过分。233
在《救荒活民书》第二卷卷首,董煟列举五种首要的救荒“法”,说它们都是必须兼行的。头两种(“常平以赈粜,义仓以赈济”)都是干预性的, 第三种(“不足则劝分于有力之家”)从表面上看好像也是。最后两种(“遏籴有禁,抑价有禁”)与此正相反,都是听其所为的自然主义的。234 我们先看一下他对两种干预性的办法表现出什么样的态度。
董煟很清晰地论述常平干预性买卖方法的原理,说道:
常平之法专为凶荒赈粜。谷贱则增价而籴,使不害农;谷贵则减价而粜,使不病民。谓之常平者此也。235
南宋常平仓的管理好像远不及清朝中叶那么系统,或许应该说,在董煟编《救荒活民书》的宁宗时代(1195—1224年)初叶还是严重不完善的,以致(据董煟所言)“近来熟无所籴,饥无所粜”。236 但是,董煟坚持不可束手无策的态度。他提醒读者,尽管有可能“饥荒之年常平无米”,还是有元祐元年淮南旱灾的先例可资借鉴。那时候虽然“本路”长官对“涌贵”的粮食价格怀着莫不相关的态度,但朝廷“诏发运司截留上供米一十万石,比市价量减出粜……其粜到钱起发上京,又何患于无米?”237 虽说向来行此例的“前贤”一定都是位高权重之人,所作所为是下级地方官办不到的,但是董煟的弦外之音也许是对州县父母官提供 “有志者事竟成”这一教训。
董煟也支持一种分散在乡村的义仓制度以补常平制度所不及。据他看来,义仓的定义应该是“民间储蓄以备水旱者也”。238 他好像不反对从北宋的太祖、仁宗、哲宗以及徽宗四个时代传下来的强制性积贮方法,即收取本色附加税。239 他所反对的是义仓米的集中和挪用。据他看来,“义仓米随冬苗输纳州仓” 的行为之所以可责,不仅是因为“一有饥馑,人民难以委弃庐舍,远赴州郡请求”,而且还有更坏的结果。240 起初,“义仓米不留诸乡而入县仓,悉为官吏移用”,后来“上三等户皆令输郡,则义米带入郡仓,转充军食,或资颁费”。241 甚至到了宁宗时代(1194—1224年)初叶,由于有关部门存在把救生粮食卖钱的恶习,天下义仓总共积贮“五十余万缗”,仅比常平仓系统的应有“籴本”“七十余万缗”少了二十万缗左右。实际上,不一定是所有的售卖义仓米的行为都是渎职的:据李华瑞的研究,从北宋末叶开始,屡有“将义仓米依常平法减价出粜”之事,绍兴二十八年(1158)朝廷终于决定有关部门每年可以售卖义仓库存十分之三以内,以粜价做籴本。这是董煟所知道的:在《救荒活民书》首卷,他承认,虽然义仓米“在法不当粜钱,但太陈腐则不可食。高宗令桩其价,次年复籴,与今之粜钱移用者有间矣”。董煟好像认为不为买补仓储或救济灾民而售卖义米深为可羞,在“义仓”一节里提及“廷臣方且昌言而不怪,习俗之移人如此”。242 除了反对义仓库存集中、仓米换钱之外,董煟对义仓的态度是十足的国家主导论的。这或许是唐宋两朝断续实施的义仓制度经营原则的反映。但是,虽然董煟把义仓的库存看作应该是官筹、官督、民办的,他跟崔维岳不同之处在于董煟并未造成印象,好像他把义仓库存看作是官有的。董煟的意思,与其说“官有的”,不如说“官保的”,因为董煟在批评售卖义仓库存的行为时责备售卖者“攘民所寄之物而私用粜钱”,在批评移用为义仓而征收的粮食时也反问“岂复还民?”这并不是他独特的看法。淳熙八年(1181)朝廷在批准台州知州请用常平、义仓米救济老弱孤独的建议时这样说道:“若义仓米,则本是民间寄纳在官,以备水旱。既遇荒岁,自合还以与民。”243
我们继续考察董煟的听其自然主义的救荒办法,把注意力集中在他的所谓“抑价有禁”办法,以及貌似干预性的“劝分于有力之家”办法等有关思想之上。我们先拿董煟所讲的北宋政治家范仲淹(989—1052)的故事来介绍他对米价控制的看法。当范仲淹做杭州知州的时候,两浙遇到灾荒,粮食日趋涌贵,谷每(斗)值铜钱120文。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地方官很可能要听从舆论,对谷价规定低于市价的最高限额,即所谓“抑价”行为。然而范知州偏把谷价“增至”每斗180文——
仍多出榜文,具述杭饥及米价所增之数。于是商贾闻之,晨夕争先惟恐后,且虞后者继来。米既辐凑价亦随减。244
这个故事是抄自吴曾《能改斋漫录》中的“增谷价”一节还是其他的作品我们无法确定,但是吴曾的故事说到范知州“命多出牓沿江”,更清楚地表明范知州的目的在于劝诱客商,使他们把载有粮食的船只驾驶到杭州来。245 对经济自由主义原则有着更进一步了解的知识分子, 就像下面所讲的方苞那样,会对范知州的干涉行为表示不满,因为(至少在理论上)这种手段的后果,也许是从被灾更严重、谷价已为每斗150文的州县夺取其应得的商业救济,哄骗客商把救生粮食运到自然市价仅为每斗120文的杭州。但是,范知州的故事之所以适应董煟的论述,是因为他的措施反映着对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两条基本规律的承认。(甲)是牟利动机的有效性,即古代成语所谓“商贾唯利是图”,“商贾趋利如鹜”,以及董煟自己所谓的“人之趋利如水就下”。246(乙)是物之贵贱随供应量而变化这一原则,正如两位清朝政治家所言,“从来货集价落”。247 的确,讲了范仲淹的故事以后,吴曾和董煟都添上包拯知庐州的经验,说他“亦不限米价而贾至益多。不日米贱”。248
笔者曾经建议,如果我们想知道有市场意识的清朝官僚如何理解粮食市场的作用, 最好把米价昂贵的地方想象在两个平面之上——横的(即空间的)和竖的(即时间的)。横的平面表示某个地方在很多别的地方中间。这些地方都有其各自不同的粮食供给情况,这些供给情况都为地方米价水平所反映。问题在于米价昂贵地方(甲)能否把外来商人的粮食吸引起来,这是地方(乙)、(丙)、(丁)等的相对米价水平和本地(地方甲)居民的相对购买力两个因素所决定。竖的平面表示本地的私有粮食库存的时间经营,尤其是居奇者对粜卖的时间和次数的决定。249 董煟的反抑价论之所以值得我们注意,除了是历史上这种听其自然主义的比较早的一个陈述以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尽管他把重点放在横平面的问题之上,但是他也提及竖平面的问题。他的论据如下:
常平令文诸粜籴不得抑勒。谓之不得抑勒则米价随时低昂、官司不得禁抑可知也。比年为政者不明立法之意,谓民间无钱,须当籍定其价。不知官抑其价则客米不来。若他处腾涌而此间之价独低,则谁肯兴贩?兴贩不至则境内乏食。上户之民有蓄积者愈不敢出矣。饥民手持其钱,终日皇皇无告籴之所……若客贩不来,上户闭籴,有饥死而已耳,有劫掠而已耳。可不思所以救之哉?惟不抑价非惟舟车辐凑,而上户亦恐后时,争先发廪,而米价亦自低矣。250
从这一节我们可以看到,在董煟的眼里地方居奇者在某个时间把库存的粮食粜卖与否,取决于两个前提是否得以满足。董煟先提到的前提是居奇者所需要的安全感。在粮食缺乏的情况下,被看做是囤积居奇的“富而不仁”的商人或地主当然会引起贫下户的反感。明朝中叶刊行的《救荒活民书》增补本《救荒补遗》把以上所引“上户之民有蓄积者”改写做“上户之租有蓄积者”。 251 这也许意味着编者王崇庆假定,“上户”(大地主)之所以“不敢”把库存的粮食粜卖,是因为他们的佃户认为地主把他们辛苦劳动所产生的租谷囤积起来,然后以高价卖给包括他们在内的贫穷饥民这种行为是不公平的,因而感到愤怒。在这种情况下,地主担心私廪一发佃户就用暴力擅自实施粮食的再分配(即地主阶级所谓“抢粮”行为),就不一定是多疑的。但是,地主有安全感不过是其粜卖库存粮食的必要条件(necessary condition)。地主相信米价已差不多涌到他们所期待的高水平,粜卖则会得利,闭籴则会失利,这才是他们粜卖库存粮食的充分条件(sufficient condition)。
董煟所言“民户有米,得价粜钱,何待官司之劝?”过于简单,“得价”这一短语也过于含糊。252 正如清朝中叶江西巡抚陈宏谋的经验所表明的那样,地方市价虽然异常高昂,地方富户也不一定会粜卖。他们固执居奇的行为乍一看是不合理的,但对它感到惊异的官僚未必了解他们如何对自己的几种选择可能权衡着得失轻重。253 其实,很难说董煟对地方富户和外来米商的牟利动机怀着绝对的信赖,因为他提出的口号不是“不用劝”而是“以不劝劝之”。254 “不劝”之术的目的在于补充市场力量,在本地采取措施鼓励外地粮食的流入,从而使地方囤户担心市价狂跌,尽快粜卖,即董煟所言“恐后时,争先发廪”。如果“官不抑价,(则)利之所在,自然乐趋”,官方何必出示劝告本地有资本的人到别的地方去买米,何必劝资本少的本地人把钱凑起来共买外地米,何必向常平仓借钱买外地米,更何必向本地“上户及富商巨贾”借钱,“差牙吏于丰熟去处”买米呢?255
在中国历史上,反抑价论是否滥觞于董煟的《救荒活民书》?我们很容易假设,没有唐晚期和宋代巨大的经济变化,就不会有如上所述的经济论据。董煟的反抑价论和“以不劝劝之”论是以经济货币化,经济商业化和水路运输方便为前提的,它们发生在南宋,时人倪思(1166年登进士,1220年卒)、欧阳守道(1241年登进士)也主张不要抑米价,并不是偶然的。256 但这条假设虽然合理,却不十分正确。无论吴曾所说范仲淹的故事来自“范蜀公”(即范镇,1007—1088,与范仲淹无亲属关系)的记载,更无论倪思提倡“听米价之自然”的对策大概早于《救荒活民书》,其实在此之前已有相似的论述。据么振华的研究,司马光所撰《资治通鉴》(元祐元年即1086年第一次出版)收入唐代宣歙(皖南东部)观察使卢坦拒绝抑价要求的故事。据《资治通鉴》,这件事发生在元和三年(808)。257 我们如果寻求唐代的原始资料,其出处好像应该是李翱所著卢坦的传记。有关部分全文如下:
及在宣州,江淮大旱,米价日长。或说节其价以救人。坦曰:“宣州地狭,谷不足,皆他州来。若制其价则商不来矣。价虽贱则无谷奈何?”后米斗及二百,商人舟米以来者相望。坦乃借兵食,多出于市以平其价,人赖以生。当涂县有渚田,久废。坦以为岁旱,苟贫人得食取佣,可易为功。于是渚田尽辟,藉佣以活者数千人。又以羡钱四十万代税户之贫者。故旱虽甚而人忘灾。258
可见,卢坦并没有全靠市场力量以对付这次生存危机。司马光用更清楚的措辞改写故事,还把它简单化,好像他只要读者得到一个启示,即年荒之际,与其抑价以致“商船不复来”,不如让谷价继续上升,因为价格超过某个起始点以后“商旅”自然“辐凑”。259 后来,南宋吴曾在所编《能改斋漫录》中“增谷价”这一节里,讲了范仲淹和包拯的故事以后,继续说道:“予案此策,本唐卢坦为宣歙土狭谷少,所仰四方之来者……”这句话的意思乍一看不通,但插入了《丛书集成》本“拾遗”部所载的“脱文”以后,我们发现,除了几处微小出入以外,面对着我们,逐字逐句地,是《资治通鉴》的简单化、被改写的故事。260《能改斋漫录》是在绍兴二十七年(1157)第一次出版的,比董煟进呈《救荒活民书》的13世纪初叶早40年以上。261 董煟把“抑价有禁”叫做一个“法”虽然看似有一点奇特,但我们一旦知道吴曾先把范仲淹、包拯的行为叫做一个“策”,董煟的说法就不再出乎意外了。我们是不是应该说董煟的贡献在于恢复李翱所讲卢坦故事的精神, 把“不抑价”描画为几个必须兼行的救荒办法之一?《资治通鉴》的某些刊本在卢坦简单化的故事末尾 “既而米斗二百,商旅辐凑”这一句话之后,又添上“民赖以生”四个字,造成印象好像只要拒绝抑价,过一会儿生存危机就消除了。262 可惜,董煟自己在《救荒活民书》卷末“拾遗”部所添补的再简单化的卢坦故事,也有这个毛病。263
董煟所言“饥荒之年人患无米,不患无钱”虽然很可能把贫穷家庭的购买力估计得过高,但他提出这个念头肯定是经济货币化水平相当高的反映。264 具有重商意识的救荒策略的出现是有其必备条件的,但这些条件不一定到南宋才存在,尤其是在长江以南。无论如何,经济已被货币化的另外一个反映是董煟的支钱论,即他积极提倡赈济以铜钱代米的主张。应该指出,把铜钱散(或借)给农民以救其急这一念头,在南宋也不是完全新鲜的;除了颇有争议的青苗钱尝试以外,王安石的同乡人曾巩(1019–1083)如下描画“和预买”制度在宋真宗时代的本意:
景德(1004–1007)中河北转运使李士衡奏:方春(青黄不接之季—引用者)民不足,可给以钱,使至夏输绢。民甚便之。265
不但如此,在所著《救灾议》中,曾巩主张以“钱五十万贯”,“粟一百万石”赈河北“十余州”的灾民。乍一看,这条建议好像跟本文后来所讲的清代“银谷兼赈”办法相似,但这次河北所遭遇的灾害是地震和水灾,城乡各业人户的住宅都被毁灭了。曾巩的意见是应该提供修屋津贴,因而资助灾民“复其业而不失其常生之计”。他对其建议的原理做了如下说明:
百姓患于暴露,非钱不可以立屋庐;患于乏食,非粟不可以饱。二者不易之理也。266
曾巩所提倡的是针对“非常之变”的一个“非常”的措施,跟南宋董煟主张以钱代米或“钱米兼支”作为通常赈济办法终究有间。至于宋朝荒政的实际做法,据李华瑞制作的详细赈济事件年表,在城市(尤其是南宋首都临安的城内和近郊地区)把铜钱,或铜钱和米,散给贫乏居民或外来难民或病人是有的,在特别情况下(例如疫病的流行)为特定费用(例如买药,买棺材)把铜钱散给城市贫民也是有的。甚至在乾道五年(1169)朝廷命令在福建路给贫困家庭采取 “养育”津贴政策,“贫乏家”每次生孩子可以受“常平米一石,钱一贯”,以此法通行“余路州军”。267 但是在李教授的年表中,在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用铜钱或铜钱和米救济乡下老百姓的例子很少,十分详确的例子全无。268 从李教授所讲王安石新法对荒政的影响的一个段落中,我们还可以添上两条熙宁年间的例子,其中后一个例子(熙宁七年,即1074年,“……先于常平仓拨见钱赈济”) 是比较明确的。269 的确,在神宗熙宁年间中央政府命令地方当局把铜钱散给灾民是我们不难预料到旳。在《救荒活民书》首卷(董煟就历代救灾措施撰写的评论性纪年),董煟除了举出天圣七年(1029)河北水灾,官方把铜钱赏给残存家口的例子以外,还对在李教授年表中出现的最明确的例子之一(熙宁八年,即1075年,朝廷命令在现代山东、江苏两省相接地区“发常平钱、省仓米,等第散给”)给予很高的评价,认为神宗那样命令:
盖虑米不给足而继之以钱,真得救荒之活法。然国家所失者财用而所得者人心,陆贽之言惟神宗得之。270
至于《救荒活民书》的编辑时代之前之后列在李教授年表中的几条例子,有两三条有一点含糊。在宋朝,因为官方用铜钱买大量粮食不算意外,所以如“自秋至于明年夏,县官(即王朝政府—引用者)出钱三百三十三万缗、粟四百八十五万石以赈”这类措辞,使读者看不出来被拨出的钱是被用来购买粮食以准备用本色救荒,还是被直接散给灾民。271 只有淳熙十二年(1185)兴元府(在现在陕南地区)的例子跟董煟的积极支钱想法相似。淳熙十一年兴元府遭遇旱灾,但是十二年春,一位临时发遣的官员认为,在本府“自今物价甚平,亦无流徙之人”,因此他虽然建议在往东的洋州和金州准备用本色米救济灾民,但在兴元府则“见(现)行措置钱米,准备赈济”。 换而言之,他觉得本府境内生存危机不太严重,市上还有粮食,以铜钱代替一部分赈灾米是不会败事的。他的建议被采纳了。272
的确,中央政府的命令和地方官、被邀请帮忙的地方精英所想实行的不一定是一码事。在“拾遗”部,董煟叙述了宁宗丁卯年(1207)他自己对一位上级官员提出的一条支铜钱的请求。这时候,作为饶州德兴人,董煟被“招”在被旱的鄱阳地区“措置荒政”。他认为这位上级官员先前的救荒方案基本上是可行的,不过提出一条建议,即先把“义仓米”在县城里“减价出粜”以赈济县城和近郊居民,然后“以此钱纳价,计口遂(似当做“逐”—引用者)月一顿支给,以济村落之民”。273 我们无法得知究竟有多少乡绅或下级地方官意识到将义米粜钱的行为是怎样的盛行,觉得在面临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不妨把粜价直接散给灾民,以免官方买米运米的费时费钱,因而间接地把民所“寄”的救生物再次还给他们。董煟自己在讨论赈粜、赈济、赈贷三法部分中的“赈济”一节里指出,如果义仓本色库存不足以救济城内、城外的老弱孤贫等人,“则近来州县有义仓钱,”应该用“此钱”或“广籴豆麦谷粟之类”以补充救荒物资,或“散钱与之(即老弱孤贫灾民—引用者)”。274
董煟预料到会有人批评上述他在丁卯年想实行的妙法,把“赈饥给钱非法令所载”这一可能的反应摒弃为“庸儒之论”。275 他原本在“义仓”一节之末对应该用本色米来救济饿民这一常识性假设提出批评,指出把粮食逆流而运,运费很高,也存在拌入杂物以掩盖偷窃行为的风险。因此,如果天灾不太严重,“米斛流通,物价不涌”,最理想的办法是把铜钱给贫民,让他们赎回质押的谷物(原文的 “斛斗”可能指种子而言),或多买价贱的杂粮,因为“一米钱可买二杂斛,以三二升拌和菜茄,煮以为食,则是二之粜(似当做“杂”——引用者)斛可供一家五七口数日之费”。276 但最后董煟提倡“钱米兼支”的办法,因为分配铜钱的时候有委员舞弊的风险。“拾遗”部的讨论还要仔细。董煟明晰地指出,上述先在城里赈粜,然后在农村直接用粜价钱赈济灾民这一方案,是一种“一物两用”、好处“甚博”的手段。他声称这样做“深山穷谷皆沾实惠”虽然不无夸张,但有利于帮助我们想象到在长江以南逆流而往山地农村运米“极为费力”这一说法的贴切。最后,他列举支钱办法的好处,除了明确地说农民“得钱”以后可以赎回质押的种子以外,还补充说他们可以“取赎农器,经理生业,以系其心。”277
其实,董煟所认识的市场作用机制值得冠以“自我调节过程”的名称吗?他所意识到的好像并未超过这样一个简单的模型,即涌贵的米价吸引米船,如蜜吸引蜜蜂,米船到了、囤户因而粜了,市上米多,米价当然平减。虽说高价招平价(乾隆皇帝的一条谕旨所言“贵则征贱”;欧阳守道所言“市井常言‘凡物之价,闻贱即贵,闻贵即贱’”)这一基本念头所指,的确是一种自我调节过程,但是过程有一点模糊,有一点靠不住,跟乡下人“望郎媳”能“招小弟”的迷信差不多。278 董煟在提倡支钱办法的两个段落中错过了机会,没有谈到支钱办法能提高贫民的购买力,因而增强有效需求(effective demand)这一方面。为了了解董煟对横平面理论的局限性,我们最好看一下清朝著名桐城派学者方苞讨论米商免税证的劄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