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森严的印度种姓制度
种姓,在古代印度梵语中叫做“瓦尔那”,意思是“颜色”、“品质”,中国古代的汉译佛经或旅印高僧的著作中称为“种姓”。它的形成,与阶级分化和社会分工有著密切的关系。
种姓制度的起源
印度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西元前二十三世纪左右就创造出了灿烂的印度河流域文明,而创造这一文化的是印度主要的原始居民达罗毗荼人。
西元前两千年前后,属于印欧语系的一些部落从中亚高原来到印度河中上游的旁遮普一带,这些人是白种人,自称为“雅利安人”,意为出身高贵的人,而把当地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称为“达萨”,意为“敌人”。他们说,达萨是“没有鼻子的”、“黑皮肤的”,自认为比达罗毗荼人高贵。这样在古印度出现了最早的等级区分:白皮肤的雅利安人和黑皮肤的达萨人,可以说这是种姓制度的起源。
在进入印度后不久,雅利安人社会开始出现分化,少数氏族、部落的成员成了贵族,而大多数氏族、部落成员则成了平民,这是世界各个民族从原始进入文明时所共存的现象。但雅利安人不同的是:其贵族又分为祭司贵族和武士贵族。这样,雅利安人部落内部就出现了三个集团:祭司贵族、武士贵族和一般平民,再加上原有的“达萨”,便形成了四个等级或种姓。在这四个等级或种姓中,祭司贵族最高,称“婆罗门”,其次是武士贵族,称“刹帝利”;再其次是一般平民,称“吠舍”,最低的是达萨,称“首陀罗”。
关于这四个等级的起源,在印度最古老的文献《犁俱吠陀》(也是婆罗门教的经典)的最后一章(大约形成了西元前一千年或稍晚)中有过这样的说明:据说,在古老的洪荒时代,除了一个名叫普鲁沙的原始巨人外,什么也没有。有一天,诸神肢解了普鲁沙,普鲁沙身体的各个部分就要成了天地万物。其中,“他的嘴变成了婆罗门,他的双臂变成了刹帝利,他的双腿变成了吠舍,他的双脚生出首陀罗”。
到了西元前九至前七世纪,雅利安人扩张到了恒河流域,并建立起一些奴隶制国家。奴隶主贵族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便借助于宗教和法律将原来形成的四个等级固定下来,并对其职业、地位、权利、义务和社会生活作了详细规定。种姓制度就这样形成了。
种姓制度的职业划分
依据种姓制度,作为第一等级的婆罗门,主要是充当祭司,研究并传授宗教经典,研究并解释法律,“为自己和他人祭祀”,以及接受施舍或施舍他人。他们不需从事任何生产劳动,也不必承担任何赋税和徭役,但可以透过接受施舍而占有大量财富。他们的人身神圣不可侵犯,就是国王也不能动他们一根毫毛。他们不仅垄断了宗教、法律和文化方面的权利,而且还可以以国王的顾问身分和武士贵族一同分享政权,参与处理国家大事,其地位最高。《摩奴法论》中写道:“一切生物中最优秀的是动物,在动物中最优秀的是有理性的动物,在一切有理性的动物中最优秀的是人,在一切人中最优秀的是婆罗门。”
刹帝利主要是充当武士,保卫国家,保卫宗教,保卫婆罗门,国王和官吏通常也属于刹帝利种姓。刹帝利虽掌握有政权和军权,但由于在等级上要低婆罗门一等,因此他们常常受到婆罗门的欺负。婆罗门就公开宣扬说,一个一百岁的刹帝利见到一个十岁的婆罗门,也要像儿子对待父亲那样毕恭毕敬。当然,大权在握的刹帝利是不甘心婆罗门在自己头上作威作福的,所以两者时常发生矛盾和冲突。
吠舍的职业是从事农业、畜牧业和商业,他们只有以施舍(捐赠)和纳税的方式供养完全脱离生产劳动的婆罗门和刹帝利的义务,而不能享受任何宗教、军事和政治特权。
首陀罗作为四种姓中地位最低者,他们只能从事手工业以及其他种种当时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其中不少人沦为佣工或奴隶,过著十分悲惨的生活。
为了保证高级种姓的特权地位,种姓制度规定,各种姓职业一律世袭,特别严禁低级种姓的人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摩奴法论》就列有这样一条,“低级生产者因贪欲而以高级种姓的职业为生,则国王剥夺其财产后,应立即放逐之。”
种姓制度的不平等性
在宗教生活上,各种姓之间也是不平等的。按照法典规定,前三个种姓有参加宗教活动的权利,称为“再生族”,而首陀罗则无权参加任何宗教活动,称为“一生族”,即使他们听一听或看一看婆罗门教的圣典吠陀也被禁止。譬如,《乔达摩法经》中规定,如果首陀罗故意听人诵读吠陀,须向他的耳朵里灌以溶化的锡或蜡,如果他诵读吠陀原文,就应把他的舌头割掉,如果他记忆吠陀原文,须将其身体劈成两半。
不仅首陀罗和前三个种姓间存在著不平等,就是前三个种姓之间也有种种差别。以雅利安人在梵行期所携行的木杖为例,法典规定:婆罗门的杖长须达发端,刹帝利须达前额,吠舍须达鼻端。这样,人们只要看一下木杖的长短也就知道这个人所属的种姓了。
四种姓之间的不平等还表现在法律方面。如果高级种姓伤害了低级种姓的人,处分一般都很轻;相反,如果低级种姓伤害了高级种姓的人,那么就会遭到严厉处罚。例如法典规定,婆罗门侮辱首陀罗只罚款十二帕那,但如果首陀罗恶毒辱骂再生人(即前三种姓)则须割掉他的舌头,如果首陀罗以无礼的态度评论再生人的名字和种姓,则须以十指长烧热的铁钉插入他的口中。如果首陀罗傲慢教训婆罗门的人,即就要往他的口和耳里灌滚开的油。
在婚姻方面,为了维护高级种姓的纯洁性,法典强调各种姓间必须实行内婚制,即同种姓的人通婚。但随著人口杂居的增长,特别是城市的出现,混血已不可避免,加上婆罗门、刹帝利的男人们的贪得无厌,往往违背内婚制的规定,将低级种姓中的姿色女子强占为妻。
在这种情况下,法典为了保证高级种姓的社会地位不致因混血而混乱,遂制定了所谓“顺婚”与“逆婚”等原则,即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依次娶低级种姓之女子为妻(此为顺婚),但低级种姓的男子则绝对不能娶高级种姓之女子为妻(此为逆婚)。法典规定,要对那些向高级种姓之女求婚的低级种姓之男处以体刑。因此,依据“顺婚”与“逆婚”的原则,婆罗门除本种姓的女子外,还可娶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女子为妻;刹帝利除本种姓的女子外,可娶吠舍和首陀罗女子为妻,而首陀罗则只能娶本种姓的女子为妻。
如果有人胆敢违反“顺婚”与“逆婚”的原则,低级种姓的男子娶高级种姓的女子为妻的话,那他们就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其子女将成为“旃陀罗”,意为“贱民”。“旃陀罗”的社会地位最为低下,最受歧视,被认为是“不可接触的人”。
按照法典规定,贱民只能从事屠宰、制革、清扫垃圾、搬运弃尸、看守坟墓或做刽子手这些最脏最没人做也最被人瞧不起的职业。他们只能住在村外,穿死人的衣服,用被人家遗弃了的破碗吃饭,戴铁的装饰品。入夜,他们不能在村子里走动,更不允许进城。白天工作,要戴标明自己身分的标记,出门要边走边敲木梆,好让人们听到声音后马上躲开,以免看到或碰到他们。因为在高等种姓看来,凡是看到或碰到贱民,都是污秽的,是不吉利的。
随著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在吠舍和首陀罗中间,又繁衍出许多从事不同职业的小集团,这些被称为“迦提”的小集团,受种姓制度的影响,职业世袭,实行集团内婚制。《摩奴法论》记载的迦提有五十九种,其中最受压迫的有六种。
此后,迦提的数目愈演愈多,到一九三一年英国殖民当局对印度人口第一次调查统计时,全印的迦提数目已达三千五百种,其中被压迫的迦提有四百二十九种,约六千万人。随著迦提的增多,原来四个种姓的区分也就逐渐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并最终为迦提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