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心理援助与技术:“留守儿童不另类”实证研究与探索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留守儿童心理援助的文化视野

我国第一次提出“留守儿童”概念的学者是上官子木。他基于“父母双双出国,将子女留守国内让祖辈抚养”的案例,撰文《隔代抚养与留守儿童》,发表在《父母必读》杂志1993年第11期,接着撰文《留守儿童忧思录》,发表在《视点》杂志1994年第4期,后为《神州学人》杂志转载。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的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有的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

一、留守儿童数量的“动态性”

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群体,是一个集合名词。对于留守儿童数量的表述方面,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应该与不同的年龄视角、界定标准相联系。

1990年发布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中国即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我国心理学界对人的心理发展年龄阶段的划分,将0~18岁归为儿童期,与法学意义的儿童范畴完全一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2016年2月4日)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年龄范畴与相关“属性”做了明确的表述:“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此外,医学界将0~14岁的儿童作为儿科的研究对象。

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近2000万人。有专家推算和保守估计,14岁以下的留守儿童在4390万以上。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高达18%~22%。父母双方都外出流动,儿童不能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的情况在全部留守儿童中超过了半数,比例高达56.17%。因人口流动引发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2013年,全国妇联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推算,中国共有6102.55万名农村留守儿童,而2016年多部门联合开展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统计认为,全国不满16周岁、父母均外出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为902万人。留守儿童的数量从6102万人降到902万人有以下原因:其一是留守儿童的年龄上限的调整。过去的报告是以不满18周岁人员为口径做的统计,而这次(2016年)的统计口径却是不满16周岁人员;其二是统计范围上的差异,以往的报告是以父母一方外出即算留守儿童,而新的统计方式却是只有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才算是留守儿童。两相比较,数字大幅度缩水就不足为奇了。

民政部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在会上发布,截至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与2016年首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数据902万人相比,下降了22.7%,下降的比例比较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儿童人身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留守儿童心理援助的“整体性”

农村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是动态的,因为父母外出务工不是一成不变的,今年是留守儿童,明年可能不是留守儿童。

农村有留守儿童,城市(特别是小城镇)也有留守儿童:小城镇里的“国字号”企业基本改组或消失,工人失业后多往外地去务工,孩子留守情况普遍存在。

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都是动态变化的。因此,动态留守儿童心理援助的范围应该是一个“大概念”,包括18岁以下所有的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也就是所有的儿童。

留守儿童个体所处的教育语境,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如果没有优化,对留守儿童造成了某些伤害,自身又缺乏“创伤复原”的能力,其隐患可能在非留守期间甚至在18岁成年以后显现出来。

以上“状况”,要求我们具有更加宽阔的留守儿童心理援助的文化视野,既不要拘泥于农村,也不要受儿童具体年龄的束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