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尤列克法典》、《西哥特罗马法》及《西哥特法典》
早在民族大迁徙之前,哥特人就已经有过与罗马帝国接触的经历。他们成为罗马人的近邻之后,或者进入罗马帝国境内充当雇佣兵,或者成为罗马手工业作坊中的工人,或者移居与罗马帝国邻接的边境附近耕种荒地,有些则因在战争中被俘而沦为罗马庄园里的隶农或奴隶。在与罗马人长期接触过程中,哥特人一方面接受罗马文化的熏陶,不仅学习罗马人的先进生产技术,而且信仰了基督教,但另一方面,他们又长期处于和罗马帝国的争斗之中。268年,哥特人诸部落渡过多瑙河。次年,他们被罗马军队击退,但罗马帝国在此战役中也遭重创,至奥尔良皇帝时期(270~275年在位),正式宣布放弃被哥特人占领的达西亚省。从此,住在该省的哥特人就称为西哥特人(Visigoths),他们与其余的哥特人以德涅斯特(Dniester)河为界,住在该河东面地区直至顿河流域的哥特人则被称为东哥特人(Ostrogoths)。[5]
4世纪下半叶,迫于匈奴人的压力,西哥特人征得罗马皇帝同意后移居罗马境内。自此以后,他们与罗马统治者之间的冲突不断升级。378年,西哥特人在亚德里安堡(Abrianople)倾覆罗马军队。当时罗马皇帝狄奥多西(Theodosius,378~395年在位)迫于西哥特人之威势,遂与之媾和,并在让西哥特人负责担任多瑙河防务以抵抗其他外敌这一条件之下,将多瑙河南岸之地割让给西哥特人,这是日耳曼部族正式割占罗马领土之始。[6]
395年以后,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个帝国,此时西哥特人的领袖为曾在罗马帝国军队中服役、古代史上颇负盛名的蛮族领袖阿拉里克(Alaric,约370~410年在位)。在其率领下,西哥特军队不断取胜。罗马帝国在无力镇压阿拉里克领导的西哥特人不断进逼的情况下,便以利禄引诱阿拉里克,这反而使阿拉里克获得一地区总督的合法地位,再进一步大量获取罗马帝国的财物。[7]不久,阿拉里克被西哥特首领们推举为西哥特人的“国王”,但他想在罗马帝国腹地建立西哥特人自己王国的愿望却并未实现。直至419年,西哥特人新选的领袖提奥多里克一世(Theodoric Ⅰ),以图卢兹(Toulouse)为首都,建立西哥特王国,这是日耳曼人于罗马帝国境内建立的第一个王国。从此以后,西哥特人在南高卢[8]和西班牙定居下来,并于429年将西班牙境内的汪达尔人全部驱入非洲。
在进入罗马帝国境内、建立王国,并谋求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西哥特人内部在对待本民族人与罗马人的关系上存在分歧,其中,一派主张灭亡罗马帝国,另一派则希望建立西哥特人与罗马人的友好联盟。西哥特王国所实施的对待罗马帝国的政策,就因不同时期掌权者所持观点的不同而经常更替。这也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有所体现。
(一)《尤列克法典》
在尤列克(Euric)掌握王权期间(466~484年),西哥特王国在西班牙和高卢的领土扩张获得成功。但因感到与罗马人杂居且罗马人口数倍于哥特人口的压力,尤列克严格执行《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9]所规定的禁止罗马人与蛮族人相互通婚的规定。在此背景下,他颁布《尤列克法典》(Codex Euricians)以调整分散居住的哥特人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也就完全可以理解。
《尤列克法典》大约颁布于476年,有学者将其誉为“5世纪最好的立法杰作”。[10]该法典约有350条条款,内设各自独立的章,但保留下来的只是其中的1/6,即第276~336条,而即使这些条款,也大多难以辨认或理解。通过研究,有的学者提出,它所涉及的主题包括边界、委托、销售、赠与和继承等方面。[11]另有学者则认为,它主要是关于因各种伤害,如盗窃、损害财产、私人伤害、性侵犯和杀人等引起的对于受害人或其家庭的金钱赔偿的内容。[12]虽然学者们对此进行补充及研究,试图重新恢复法典内容,但此努力并未获得成功。而从保留下来的法典条款可以看出,西哥特人采用了罗马法的许多规则和条款,这完全可以理解,因为西哥特人与罗马文明保持长期接触,早在入侵罗马之前,哥特人生活的地区已有从事商业活动的罗马人。不过,这种影响可能也不应过分夸大。[13]
尽管《尤列克法典》的内容及属性尚存分歧,但毋庸置疑,它的颁布,客观上明确了统治权的归属,即现在颁布法律的是西哥特国王,而非罗马皇帝。如同罗马的皇帝们一样,西哥特国王也已经习惯于发布使其臣民遵守的规则,其中还常包含一些道德训诫。这些训诫主要有两方面目的:一是表明国王具有道德人格,二是增强法律的教育功能,确立人们应该或不应该做的道德规则。
鉴于尤列克作为非同寻常的西哥特统治者的声望及人们对他的畏惧,在其位于图卢兹的法院里,经常聚集着许多其他民族的大使和申冤喊屈者。因此,《尤列克法典》在当时的效力和影响力不能忽视,而且这也是尤列克于484年去世时留给其继承者的巨大财富,影响了其后西哥特王国的立法。
(二)《西哥特罗马法》
面对来自王国北部边境天主教徒克洛维扩张政策的压力,及法兰克人行将发动的对阿里乌斯教(Arianism)[14]教徒的圣战,在谈判失败后,尤列克的继承人阿拉里克二世(Alaric Ⅱ)被迫应战。但在506年,阿拉里克二世改变统治策略,在卡撒列斯(Caesarius)主持召开王国牧师们的第一次集会(即Agde会议)之前7个月,颁布仅适用于罗马人的《西哥特罗马法》(Lex Romana Visigothorum)。关于编纂过程,从保留下来的若干手稿中的法典序言部分段落可以得到大致了解:
本书内收辑了选自狄奥多西法典和其他书籍的关于平衡法的法规和决定,并根据阿拉里克国王在其王位的第二十年颁布的命令作了解释,杰出的戈亚里克伯爵主持了这一工作。法令的副本:——致子爵提摩太的通知书。靠着上帝的帮助,为了我们人民的利益,我们经过深思熟虑的讨论之后,已经改正了法典中一切看来不公正的东西,这样,靠着教士和其他贵族的劳动,罗马法和我们自己古代法典中一切模糊的地方都得以廓清,使它更加明白,丝毫没有模棱两可之处,并不致为辩护人提供一个延长争论的理由。因此,所有这些法规已加以解释,并已经通过贤人的选择重被结合在一本书里,可敬的主教们和为此目的而选出来的我们各省的子民批准了所说的集子,并附加了一篇明白的解释。于是我们的仁主下令把这部已经签署的书……交托戈亚里克伯爵负责处理,以使今后一切手续可以按其性质来完成,同时不准任何人提出任何平衡法,除非已包含在本书之内并经可尊敬的人阿尼努斯签署过的。[15]
或许是由于原文本来就难以理解,或者是因为翻译上的原因,上文摘录的译文似乎并不十分通顺,但从中我们还是能够知晓该法典的来源、主持编纂人员及通过情形。
《西哥特罗马法》原稿系存于多勒斯王家文库之中。送发到各地的所有抄本均须经王家校订大臣安宁鲁(Anianus)签署,因此,一般又称此法典为“安宁鲁罗马法撮要”。时至今日,大多数西班牙法律史家仍然沿用这一名称。[16]该法典内容具有完全罗马化的特征,它由一系列法律文本组成,具体包括:狄奥多西法典(16卷);狄奥多西、瓦伦提尼安、马西安、马约里安和塞维鲁等皇帝的数卷民法;法学家盖尤斯的法理概要(即《法学阶梯》);法学家保罗的题名为“论判决”的5编;格列高里法典(13篇);赫莫杰尼法典(2篇);帕比尼安的题为“法律问答汇编”(Liber Responsorum)的著作的一段内容。[17]
尽管因法典颁布时的上述历史背景及其出台的过速,致使有人认为,这是阿拉里克二世为显示其对罗马各省的关心,以此赢得即将举行的王国牧师会议对自己的支持而做的一次尝试,不过,该法典在西哥特王国持续生效了近150年,并具有一定的域外影响力。它对勃艮第王国的法律产生了较大影响,534年,当法兰克人灭亡勃艮第王国之后,它继续适用于原臣属于勃艮第王国的罗马人之间。在后来查理曼颁布的法规中,也包含其部分内容。[18]
也有学者认为,该法典是日耳曼人统治地区为罗马人制定的最重要的一部简明罗马法,至12世纪以前,这部法典仍然是西哥特王国原属地域最有权威的罗马法,即使在此地区外、凡有罗马人生活的地方,也均有法律效力,直至12世纪中叶,英、德、法等国法律及其著述教本,无不取材该法。[19]尤其是它在意大利长期流行,其部分内容为意大利立法所吸收,它的数部手稿后来就是在意大利被发现,其注释和摘要出自意大利人之手。[20]
还有学者认为,尽管欧洲学者称此法为“通俗”的、“不规范”的罗马法,但它是在社会经济生活比罗马时代简化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关系而经过改革的法律成果,也正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在并存过程中逐步融汇沟通的历史见证。[21]
16世纪之后,人们将它称为《简编》(Breviary)或《阿拉里克法律简编》(Breviarium Alaricianum),由西查德出版社于1528年在巴塞尔出版的其单行本,是后人引用、研究《简编》的主要依据。它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前述罗马法典及法学家著作的正文或摘要;第二部分为一篇说明性文字。[22]
(三)《西哥特法典》
阿拉里克二世为避免发生激烈冲突而为罗马人颁布法典的这一努力并未获得预期的成功。507年,罗马人与西哥特人爆发战争,西哥特人惨败,阿拉里克二世本人也战亡。此后紧接着的一段时期,西哥特王国动荡和骚乱不断。[23]至勒菲吉尔德执政时期(Levoigild,568~586年在位),局势得到遏制,他不仅平定内乱,还成功防卫外敌侵略,维持了王国领土的完整,甚至通过征服和兼并还扩张了领土。勒菲吉尔德的可贵之处还在于已认识到提高君主地位的必要性,他是第一个穿上国王制服并坐在王位宝座上的西哥特国王。同时,他还采取若干排除阻碍西哥特人从罗马分离独立出来的措施,当然,这些措施并不彻底,也不可能彻底,因为不仅早在尤列克时期就存在的问题保留了下来,而且经过一个世纪的相互接触之后,西哥特人与罗马人彼此联系得更为密切。
勒菲吉尔德延续颁布法律的传统,在对《尤列克法典》进行修改的基础上颁布了《修订法典》(Codex Revisus)。[24]在该法典中,有两项内容令人瞩目:一是废止原来的异族通婚的禁令,尽管这一禁令在此前也并没有得到真正实施;[25]另一项是加强宗教的统一,计划在修改阿里乌斯教教义的前提下达到宗教的统一,国王为此做出了一定让步。580年,在托莱多(Toledo)[26]召开的阿里乌斯会议上,删除了原来坚持的改信天主教必须重新洗礼的规则,并且在经济上对于改信天主教者给予一定优惠,在实行上述措施后,大量教徒成功地转变了信仰。两年后,勒菲吉尔德走得更远,他否认阿里乌斯教的中心教义,转而承认圣父与圣子的平等地位,认为圣父、圣子都只是圣灵的下级。虽然勒菲吉尔德的政策只实施了6年,而实际取得成功的仅为1年,但他毕竟已经为其后继者指明了治理王国的目标和方向。
586年,勒菲吉尔德亡故,继承王位的是其子理卡尔德一世(Reccared Ⅰ,586~601年在位),他采取的措施虽与父亲的有所不同,但很快就达到了其父在世时所谋求的目标。在父亲死后不满一年,他即被接纳为天主教徒。589年,在托莱多第三次会议上,高级别牧师和高等级哥特人严厉谴责阿里乌斯教义的谬误,改而信奉罗马教义。有一部分阿里乌斯教徒反对这种做法,但迅速被镇压。
589年这一改信的重大意义在于,西哥特教会内所有基督徒成为实施统一法律的强大力量。理卡尔德一世本人就曾颁布过对于王国内所有居民均有约束力的法律,后来的国王思塞伯特(Sisebut,612~621年在位)时期也是如此。但更为重要的是培植了一种观念,即领地内的法律确实是由全体会议作出且具有普遍性效力。这种观念发端于托莱多第三次会议自身,在会议上,西哥特教会明确阐述社会风俗规则,而且由于有许多世俗人士也出席会议,故在所作出的规则中包含了以教规中的权威语气所阐述的世俗规则,以致有些历史学家误以为此会议就是王国的立法集会,是议会的前身。[27]但这种判断似乎并无充足依据,事实上,该会议主要功能是保护国王的利益和维持法律,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务。会议所通过的措施并不具有私法性质,一般也不由王国法官执行,唯一适用的制裁规则实际上为教会纪律。因此,在教会看来,这些制裁只是适用于天主教徒而已,并不考虑被适用者是哥特人还是罗马人。换言之,589年之后,区域的和宗教的法律整体以宗教会议决议形式开始存在。
斯维提拉(Svintila,621~631年在位)时期,因为拜占廷人已被驱逐,王国得到进一步的统一。除犹太人和少数有罪的无信仰者和异教徒外,王国中其他所有成员均承认以国王为首的天主教教会的权威。但是,法律的统一却并没有取得进展,在日益盛行的强调统一和合作的社会观念之下,法律体制的属人性显得极不协调。虽已废止异族通婚的禁令,大多数居民都改信了罗马教义,传统西哥特的艺术形式和着装也已发生很大变化,但法律体制的分离所赖以存在的不同民族之间的隔阂仍然存在,法律统一之路尚需时日。
642年,精力旺盛的智达斯维德(Chindasvind)登上王位,迅速着手进行改革,于643年、644年颁布西哥特王国的第一部区域性(territorial)法典,但不幸的是,它作为实体而存在的时间并不长。不过,数年后(可能是654年),继承王位的理塞斯维德(Reccesvind)在对其父的区域性法典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刊印了一部集子,称为《司法论坛》(Forum Judicum[28])或《西哥特法典》(Visigothic Code[29])。从结构上看,它如罗马法学著作一样,除序言外,分为12篇,并设有标题和章,法典主要内容来自此前不同时期西哥特王国以国王名义,尤其是国王勒菲吉尔德、智达斯维德和理塞斯维德颁布的法典条款。有学者认为,这是西哥特人颁布的对其后裔有重要影响且内容丰富的立法作品,是一部为满足社会各方面需要而系统汇编的,集政治、民事和刑事等法律内容为一体的法典,同时,它不仅为一部法典、一部法律条款的总汇,而且还是一种哲学体系、一种学说、一种包含了道德箴规与恫吓、忠告的一本集子。总之,它同时兼有立法的、哲学的和宗教的性质,具有法律、科学和布道等多种性能。[30]
在智达斯维德及理塞斯维德时期,法律的统一还是获得了一定进展,但是西哥特立法的进程至此并未结束。国王伊里维格(Ervig,680~687年在位)即位不久,便计划起草新法典,681年1月9日,在托莱多召开的第12次主教会议上,他启动了这一程序。此次会议的最初主题是想通过教会获得公众对其王位的支持和承认,并分配王国机构的主要职位,但在开会时,国王则另提议会议出席者对王国已有法律进行商讨检查,以根据他们的判断对不合理和不公正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虽然此次会议对国王提出的其他问题作了讨论,但却未对国王提议修改法律的动议有丝毫反应。然而不久,新的《西哥特法典》还是颁布了,除在第12次主教会议上已发布的反对犹太人的法律外,法典其他内容从681年10月21日起开始生效。
虽然,后人很难猜测伊里维格国王即位不久就从事修改旧法律、颁布新法典工作的真实原因,但如此迅速出台的新法典,体系却出乎意料地完备。它分为12篇(卷),篇下分为章,各篇章数不等,其中,第一篇最少,只有2章,第5篇最多,共7章。每篇都有一个暗含该篇大概内容的简短且准确的标题,不过,其中第一篇例外,其标题为“关于立法规则”(De instrumentis legalibus),但事实上却规定了法律哲学的内容,包括立法者的义务、正确法律的性质等。[31]各章又分为彼此独立的带有标题的若干条款,最多的一章有32个条文。但是,其中大部分并非新条款,只有34条是伊里维格国王的新规定,而且其中至少28条的内容涉及犹太人这一主题。然而,并不能因此否定伊里维格的贡献,因为他毕竟使早期法律得到一定的修正,法典中约有80条显示出被伊里维格修正过的标记,法典的体系性也明显提高。有学者经研究得出结论,伊里维格颁布的《西哥特法典》中约80%条款是由在理塞斯维德时期的法典中就已出现的条款组成。追本溯源,勒菲吉尔德时期甚至更早的尤列克时期的法律,延续构成了此法典条款的主要部分。由于年代的久远,或许还因为该法典本身主要是以前多个法典的延续、修改的结果,学者们对于其总条文数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共595条,[32]有的则认为是576条(如表1-1所示)。[33]
表1-1 《西哥特法典》结构

续表

续表

伊里维格国王的修正法律工作使西哥特王国法律有了明显改进,但也未能成功地厘清法律条文中所存在的模棱两可及相互矛盾。在西哥特早期法律中,除少数情况外,大部分法律所表达的思想和运用的语言都是明确的,但王国后期,尤其是智达斯维德时期的立法,却经常破坏这种风格,而代之以糟糕的、含混不清的语词。而理卡尔德一世及其继位者出于个人偏好,在法典序言中都要表达自己的虔诚、愤怒或其他致使他们签署法律的个人情绪,这些都一定程度地导致所制定的法律呈现出稀奇古怪且令人生厌的夸张风格。也有学者提出,法律以复杂语言装饰在事实上也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因为这会反映出当时立法者的心情和抱负。
总体上看,伊里维格颁布的这一法典虽然存在许多错误之处,但相对于其他蛮族王国的法典,尤其是法兰克王国的法律而言,它仍然属于较为完善的法律,一定程度准确而清楚地反映出其所赖以出台的社会文明状况,在当时西欧大陆法典中属于上乘之作。《西哥特法典》被格劳秀斯(Grotius,1583-1645)赞誉为“真正的西班牙法律的源泉”。[34]直至19世纪,从《西班牙民法典》中仍能找到早期这一西哥特人法典的踪迹。[35]
在颁布具有体系性的《西哥特法典》之后,伊里维格国王还采取了其他立法措施。比如,683年刊印《伊里维格附加法》(Ervigian Addition),它确定了托莱多第13次主教会议所通过的教规。此外,在国王埃吉卡(Egica,687~702年在位)时期,或者可能是国王威提扎(Wittiza,702~710年在位)时期,还颁布了15条法律措施,其中,最后一项措施注明的时间为702年。另还有一个法律可能是在国王威提扎时期或更晚时期颁布的,其内容则是在法院里引入适用热水审。[36]因此,有学者从西哥特王国立法史总结出这样的观点,即西哥特的国王们都是不知厌倦的立法者,从5世纪上半叶的提奥多里克一世至8世纪初的埃吉卡,已知的有不少于12位国王颁布了独立的法律或完整的法典。而另外两位国王,即提奥多里克二世和威提扎也可能曾进行过立法活动。[37]
长期以来,学者们的传统观点是,西哥特王国各个时期颁布的这些法典并非毫不费力地被适用于王国内部所有居民。早期是罗马人和西哥特人各自适用本民族法律的规则,即使在《智达斯维德法典》这一一般被认为是西哥特王国的第一个地域性法典颁布之后,法典的普适性仍未得到真正贯彻。比如,智达斯维德国王在所颁布法典中明确禁止适用罗马法,名义上王国内只存在一种法典,从而以地域为依据的法律代替了以人身、血统或种族为依据的法律,但是,在距西班牙的西哥特王国君主政权中心较远的今法国南部高卢领地内,罗马法则不仅一直存在,而且甚至具有较高权威,西哥特法却反而日渐衰微,因为它们与当地居民的风俗和实际情况不相适宜,居民们甚至更坚持适用罗马法,他们把选择适用罗马法与其自由思想联系在一起。此外,智达斯维德国王的法律还含有若干反对犹太人的严厉条款,而这些犹太人在南部高卢地区却较具势力。[38]
在日耳曼王国的法律史上,西哥特王国的法律占有重要地位。与其他王国,比如法兰克、撒克逊、伦巴德等法律都能相当程度地尊重古代习俗,保证个人独立、自由人经常且广泛地参与国事的权利不同的是,在西哥特法律中几乎难以寻觅到日耳曼原始社会的这些习俗,王国立法力图达到比其他蛮族国家的立法更高的目的。因此,有学者提出,西哥特王国的法典体现了罗马成文法典与日耳曼习惯法逐渐地、有区别地融合,甚至认为,《西哥特法典》不是日耳曼的法典,而是具有一定日耳曼习惯痕迹且明显使用了基督教语调的罗马法典。[39]罗马法与教会法的内容不断渗入西哥特王国的立法之中,至西哥特王国末期,《西哥特法典》形式上已为教会法而非哥特法,实质上则属于罗马法,故作为日耳曼人的法典,它已经形实俱亡,徒有其名而已。[40]此外,假如将之与有史以后所见最初时期的各法律加以比较的话,会发觉西哥特国王理塞斯维德及其继位者所颁布的法律,比任何其他蛮族的法律都更为合理、公正、温和与准确,但因条款大多烦冗,有的甚至长达数千上万字,因此在适用上也难臻便利。但是不可否认,具有这些特点的西哥特王国的立法,却是日耳曼王国法律中独具特色且非常具有探讨价值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