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江南政治生态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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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元明江南政治与军事制度变迁

元和明前期的江南政策与社会发展

李治安

关于元、明江南社会状况及统治政策,前人已有一些基础性研究,但对元和明前期江南的贯通比较迄今鲜见[1]。三年前,笔者曾撰写《元和明前期南北差异的博弈与整合发展》一文[2],部分涉及忽必烈和朱元璋、朱棣父子在江南颇有歧异的举措。鉴于该文主题重在南北差异,难免意犹未尽之憾。经过一段读书思考,感到元、明独特的江南政策曾经给13—16世纪的江南社会发展带来了深重影响,它不仅与元、明南北差异博弈整合的核心内容难以切割,也关系到“唐宋变革”[3]成果在14世纪以后的命运乃至近古历史的走向趋势,以及忽必烈与朱元璋、朱棣父子的历史评价。本文特从官方政策模式对社会经济结构性影响的视角,作如下新的探索。所讨论的地域范围,应是广义的江南[4]

一 元朝统治政策与江南社会状况

提起元朝统治江南政策,人们很容易想到“内北国而外中国”的“四等人”民族压迫和“穷极江南,富称塞北”的财富掠夺[5]。但这仅是元朝江南政策的某些侧面。元末不少南人进士或“义兵”效忠元廷,入明之后仍然有南方士人怀念元朝等[6],表明元朝江南政策复杂多面,至少包括“四等人”制、北方诸色户计制嫁接、“安业力农”和“重商”等诸多内容,其社会影响也呈现繁复错综。

(一)四等人、诸色户计制的移植及影响

四等人民族压迫政策及内容为人们熟知,兹不赘。稍做说明的是,该政策推行和操作中,元朝统治者对第四等级中的南人豪富和官僚士大夫等采取了两方面策略:一方面是政治歧视与压迫,另一方面又与之交结联手。平南宋不久,江南富民倚仗丰厚财富,“白身滥受宣敕”“窜名宿卫”以及交结达官权贵的,不在少数。“世守不易”的北人“长军之官”,“多与富民树党,因夺民田宅居室”。文宗朝,“平章政事曹立,累任江浙,今虽闲废,犹与富民交纳”[7]。蒙思明所云“贵族而隐匿富户,官吏而漏富差贫,达官与富民交纳,地主与官贵婚媾,商人之商税常因贵族、寺院之包隐而获免,地主之差役亦缘僧道之冒入而得脱”[8],在江南尤为突出。由于元朝对江南统治较粗疏,统治者难以深入城乡基层社会,致使南人富民士大夫对江南社会的原有支配能够继续维持。而儒学教育持续发展和元后期科举恢复所形成的“多族士人圈”[9],致南人居中的文化主导角色又十分牢固。

元代诸色户计制,主要来自对被征服百姓的强制编组供役,主从奴役俗蕴含其中[10]。至元十三年(1276)南北混一后,又发生了北方诸色户计制向江南的部分移植。据《至顺镇江志》卷三《户口》载,长江南岸镇江路户籍中的“侨寓”“客”两类(指蒙古人、色目人和中原汉人移居镇江路者[11]),囊括民、儒、医、阴阳、站、急递铺、打捕、匠、军、怯怜口、乐人等职业名色。“侨寓”类另有蒙古、畏兀儿、回回、也里可温、河西、契丹、女真、汉人等种族名色。“土著”“单贫”“僧”“道”等名目的“南人”,同样囊括民、儒、医、马站、水站等十六七种职业名色。有些明显照搬北方户计名色,如民、儒、医、匠、军、乐人、僧、道、驱等。而马站、水站、递运站、财赋、海道梢水等名色,或为宋代遗留,或依江南情况适度变通[12]。但是在按职业定户计和世袭罔替上多是与北方式户计一脉相承。类似情况在《至正金陵新志》、《大德昌国州图志》及《至元嘉禾志》中也有较多的反映[13]。表明诸色户计向江南移植并不限于镇江路一隅,而是比较普遍的。尤其在江南行御史台治集庆路、江浙行省治杭州路以及万户府镇戍地镇江路、庆元路等,名色分类及北人等户明显较多。

引人注目的还有,前揭《至顺镇江志》中土著、侨寓、客、单贫等类共含驱口4427人,怯怜口23户。《至正金陵新志》所载“南人”中,含“哈剌赤户”3220户,“土土哈户”1139户,“平章养老户”4户,“也速歹儿元掳驱口”870户。以上大多为私属,“也速歹儿元掳驱口”则系驱奴[14]。就是说,北方式的私属及驱口占有也一定程度地南侵了。

我们也看到,《至顺镇江志》中“侨寓”等北人户数,大约相当于南人户数的9%。《至正金陵新志》中北人户数,又相当于南人的1.94%。而在占镇江路户口91%的“土著”等“南人”(104620户)内,民户约占80.37%,儒、医、马站、水站、递运站等诸色户计不及20%。集庆路南人中的“民户”以外的“军站人匠”“医户”等诸色户计30526户,也仅占本路南人总户数的13.7%。昌国州“儒户”“灶户”等诸色户计仅1034户,约占总户数的4.57%。嘉兴路“儒”“僧”“尼”等诸色户计合计5948户,约占总户数的1.29%。以上3路1州,皆在元江浙行省辖区。与南宋的镇江府、建康府、嘉兴府和昌国县比较,虽然不再以主户、客户之称直接反映租佃关系,可在占总户数80%以上的民户内“富户每有田地,其余的百姓每无田地,种着富户每的田地”式的租佃关系[15],依然如故。换句话说,元统一之后北方诸色户计制向江南移植推行,效果是局部和有限的。尽管在与北方距离较近的长江南岸镇江路和集庆路,民户以外的诸色户计比例偏高且接近15%—20%。

四等人制和诸色户计制向江南的移植,虽带有强制性,但无法根本触动或改变原有的社会经济秩序。若论其直接后果,前者是造成江南种族等级与社会经济阶级二系统错综的复合,后者亦带来诸色户计与原南宋大土地占用及租佃制的“嫁接”复合结构[16]。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复合系统内部的冲突、混合、此消彼长及逐步转换,亦不可避免。由于江南大土地占用及租佃制等经济阶级秩序树大根深、源远流长,越到后来其凭借雄厚实力而上升的势头就越发难以遏制。

(二)忽必烈“安业力农”、纵容大土地占有及租佃制的继续发展

至元十二年(1275)五月,忽必烈对新归降的原南宋湖北制置副使高达说:

今欲保守新附城壁,使百姓安业力农,蒙古人未之知也。尔熟知其事,宜加勉旃。湖南州郡皆汝旧部曲,未归附者何以招怀,生民何以安业,听汝为之。[17]

这段话通常被视作忽必烈不嗜杀和委付南宋降官抚治江南的表征。这无疑是有道理的。然而,联系两年后行御史台《合行条画》:“今已抚定,宜安本业。仰各处正官每岁劝课,如无成效者,纠察”[18],此“安业力农”抑或“宜安本业”及“每岁劝课”,并不局限恢复农桑,而是重在保护江南发达的农耕经济及工商业。自4世纪中国经济重心南移,江南未曾遭受大的战争动乱,其农业经济及工商业水平,已超越久罹战祸的中原。尤其是忽必烈告诫平南宋统帅伯颜效仿曹彬不嗜杀[19],江南发达的农商经济及租佃制得以保留。

再来看英宗即位初的一段中书省奏议:

……亡宋收附四十余年也,有田的纳地税,做买卖纳商税,除这的外别无差发,比汉儿百姓轻有。更田多富户每,一年有收三二十万石租子的,占着三二千户佃户,不纳系官差发,他每佃户身上要的租子重,纳的官粮轻[20]

忽必烈“安业力农”政策在四十余年后又有了可观的成效。首先是江南地主、自耕农及商人能够享受比中原较多的赋税优惠,“比汉儿百姓轻有”,尽管英宗时调整为“科添二分税粮”。其次是依旧优惠保护大土地占用及租佃制。迄仁宗朝,松江下砂场瞿某“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及万顷”。[21]“富户”执把“护持玺书”侵占民田或将学田“献佃”诸王权贵者甚夥[22]。仁宗延祐“经理”承袭南宋“经界”,重在核实田亩和多征税,并非改变土地不均,“自实出隐漏官民田土”,或被当作日后征税依据[23]。这等于变相纵容大土地占有及租佃关系的发展。就是说,延祐“经理”及英宗“免役法”,也不外是基于维持江南大土地占有而欲改善赋役征派的尝试。

(三)忽必烈“重商”重市舶与江南商业经济的长足发展

平定南宋之际,除常州、沙洋堡、静江外,绝大多数城市均因谕降而幸免战火,故大体保留原有的“销金锅儿”[24]式的繁荣秩序。汪元量诗可为证:“衣冠不改只如先,关会通行满市廛。北客南人成买卖,京城依旧使铜钱。”[25]更重要的还是元廷出于财政等需求,“重商”和重市舶,带来江南商业经济的继续繁荣。

重商政策。就全国而言,元廷实行的是“重农不抑商”,这与南宋朝野认同的“士农工商”,“同是一等齐民”观念[26],基本一致。由于江南商业经济的良好基础和忽必烈等“嗜利”,江南一直被蒙元统治者视为获取财货及奢侈品的渊薮,故而在江南实行重商。由于官方重商,江南大小商业经济长足发展,形成“举世治筐箧”,“人多好市井牟利之事”浪潮[27]。余阙曰:“混一以来,其俗益降……纷趋于末,以争夫鱼盐之利”[28]。吉水萧雷龙“折节治货区,不数年间,竟倍加于昔”[29]。常州张文盛“从计然之术”,“懋迁络绎,资用丰沛”。不少人因科举废止被迫“作技巧鬻贩以为工匠商贾”[30]。或有宁为商贾,不愿做官的。金陵李汝成谢京官劝告,不求仕进,“贾六合市上,物价减恒市人之半”[31]。就连湖广行省左丞相阿里海牙之孙贯云石,也自翰林学士退隐钱塘,“诡姓名”,“卖药市肆”[32]

回回人亦官亦商与斡脱商等南下牟利。回回商扑买财税和中买珠宝,始于窝阔台汗时期。世祖朝回回权臣阿合马又“挟宰相权,为商贾,以网络天下大利”[33]。“天戈一日南指,多少贾胡留”[34],大批回回人随军旅下江南经商牟利。其首要业务是替宫廷“中买”珠宝。大德七年(1303)“西域贾人有奉珠宝进售者,其价六十万锭”。泰定朝张珪等批评:“……斡脱中宝之人,妄称呈献,冒给回赐,高其直且十倍,蚕蠹国财”[35]。马祖常诗曰:“翡翠明珠载画船,黄金腰带耳环穿。自言家住波斯国,只种珊瑚不种田”[36],就是描绘赖东南海外贸易中买珠宝而大发横财的波斯商人。其次是充当盐商。大德十一年(1307)回回商怯来木丁进献宝货,武宗回赐盐万引,特许续购盐引九万,兼取巨利[37]。顺帝至正年间,福建“番大商以货得参省政”,“胁户部令夺下四场引盐自为市”[38]。是为亦商亦官,恃权势霸占盐利。

元廷曾于至元十七年(1280)设泉府司,专掌斡脱事宜,五年多后,管理海外贸易的市舶司又隶属于泉府司[39]。兼管诸位下斡脱总管府的答失蛮,也曾将近10万锭宝钞贷于“海舶市诸番者”[40]。南下的斡脱特权商从蒙古贵族处贷取资本,大肆介入海外贸易及食盐贩卖,加重了江南商业的畸形倾向。

市舶及榷盐刺激下东南豪富巨商的崛起。元代榷盐只允许从官府购买盐引的盐商经营贩运及售卖,海外贸易则实行“双轨制”,同时允许官本和民间商人介入。由于巨额利润的刺激,一批土著南人竭力挤入盐商和海外贸易经营。“家家浮生多在船”,“竞卖田宅行盐钱”,“罗衣熏香钱满箧,身是扬州贩盐客”[41]。元中叶以后,海外贸易和盐商等,还催生了东南豪富巨商的崛起[42]。“嘉定州大场沈氏,因下番买卖致巨富”;上海朱国珍、管明“为奸利海中”;苏州沈万三“富甲天下,相传由通蕃而得”[43]。马祖常诗曰:“甬东贾客锦花袍,海上新收翡翠毛。卖得吴船载吴女,都门日日醉醺醪。”[44]说的就是浙东宁波等商贾收购“海上”“翡翠毛”而暴富。其他跻身豪富或巨商的还有昆山顾瑛,仅松江府就有青龙任仁发,小贞曹知白,下沙瞿霆发,张堰杨谦,陶宅陶与权,吕巷吕良佐,祥泽张氏,干巷侯氏,等等[45]

谈起元代江南“富民”农商经济的延续发展,请看表1数据:

表1 元代江南三行省及部分路州农业税与商税一览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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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披露,元代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范围内农业税和商税的比例,大致在3:1到5:1之间。另据表中不完全统计,江南部分路府州县及录事司的比例高下不等,既有最低0.0796:1者(集庆路录事司),亦有个别高至59.7:1者(松江府)。上述三行省比例和部分路府州县及录事司比例不尽相同,存在一定差异。这应如何解释呢?

笔者注意到,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数据完整具体,而部分路府州县及录事司则是不完全统计的结果。《元典章》卷九又载,杭州路的在城、江涨、城南3税务的年税额分别高达1万锭以上,平江、潭州、武昌3路年税额在5000锭以上,建康、温州、泉州、庆元、镇江、福州、龙兴、吉安8路及清江镇的年税额亦在3000锭以上[46]。其中除镇江、建康(集庆)、庆元3路见于表1外,杭州路的在城、江涨、城南3税务和平江、潭州、武昌、温州、泉州、福州、龙兴、吉安等8路及清江镇3000—10000锭的税务统计数据,多因农业税等史料缺失,并没有进入表1统计数值之内。而松江府地处浙西太湖之滨的粮食高产区,两宋以来因境内淀山湖等湿地湖沼偏多,盛行围田及柜田而尽成膏腴。世祖末曾征用民夫20万疏浚“太湖、练湖、淀山湖等处并通江达海河港,又加以修筑围岸,自此岁获丰收”。大德二年(1298)和泰定二年(1325)曾经设都水庸田司,专掌浙西等河渠水利[47]。元松江府成为漕粮所赖的稻米高产区及其税粮与商税间59.7:1的较高比率,居诸路府州之首,当属例外。鉴于以上情形,笔者认为,表1中江南部分路府州县及录事司所统计的比例,除去松江府的特殊情况外,其他12路州县的平均比例在8.9:1。若是加上因农业税等史料缺失的杭州路的在城、江涨、城南3税务和平江、潭州、武昌、温州、泉州、福州、龙兴、吉安8路及清江镇的失载部分,估计能够接近5:1。故而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农业税和商税3:1到5:1的比例,大致可信。

概言之,元代江南地区农业税和商税的比例当是保持在5:1左右。此比例雄辩表明:忽必烈等实行南北异制,其“安业力农”“重商”重“市舶”政策,造就了元代江南农商并重的经济结构,不自觉地维系保护了“唐宋变革”后江南“富民”农商秩序且有所繁荣发展[48]

二 朱元璋父子的个性政策与江南社会蜕变

如果单纯凭主观想象,汉人皇帝朱元璋“驱除胡虏”而建立的明王朝,理应在江南实施“唐宋变革”式的社会经济政策。然而,事情真相却令人大失所望。

(一)江南卫所军户、“均工夫”配户和里甲“画地为牢”定制

朱元璋起家于濠泗,其政治军事策略大抵是先削平江南群雄。平定陈友谅后,开始实施“部伍法”,卫所军户制遂基本奠定。其诸卫、千户所及军户世袭等,大抵来自元朝制度。总体上看,明朝先定江南,卫所军户制同样是起步于江南,而后借北伐和西征,随军事政治统一而推行全国,该制对原红巾军、“义兵”两大地方军事势力及元军残余的收编迁戍及整合利用等效用相当大。与南宋募兵比较,起步于江南的明卫所军户制,仍属于蒙元式落后的世袭兵役制。

洪武元年(1368),为修筑南京城,施行验田出夫的“均工夫役”。每顷每年出夫1人,农闲赴京师服役30天[49]。此举主要实施于江南,其佥派徭役不计身丁而计田亩的做法,尽管含有照顾租佃关系等内容,但毕竟是徭役在江南的率先回潮[50],且达到了35万丁夫的较大规模。

洪武二年(1369)命令军、民、医、匠、阴阳人户各以原报户籍为定。翌年,“创户帖以便稽民”[51],亲自规画户籍样式,颁行半印勘合户帖制。现存洪武四年(1371)徽州府祁门县谢允宪户帖明载该户“见当民差”,恰与元纸背公文纸湖州路户籍册中的“应当民役”,如出一辙[52]。表明将诸色户计固定化且作为征派赋役的依据的户帖制,大体沿袭元制。洪武十四年(1381)又建黄册制,严格规定民、军、匠三大类户籍,还有灶籍的制盐户等。全体百姓一概就地附籍[53]。黄册制以刑罚规范民、军、匠、灶等世袭罔替,成为比元朝等更为严格的户籍控制制度。

与黄册配套的是里甲制,规定:110户为一里,以丁粮多者10户为里长,其余100户分为10甲,每甲10户[54]。其职司为管束百姓,以供赋役[55]。里甲综合吸收秦汉里什及元千户制等十进位原则,通常在“都”范围内编制,并不与自然村落一一对应,“其实只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村落和地域性区域系统之外的户籍组织”,宗旨“是要建立一种‘画地为牢’的社会秩序”[56]。故而较之宋元里正主首等乡役属性明显倒退,反倒是汉唐式乡官管制型基层组织的色彩有所加重。此乃“唐宋变革”后乡村基层秩序和百姓人身依附关系的一种逆转。

江南“均工夫役”与黄册、里甲等融会,进而升格为配户当差被推行于全国。

(二)明初三迁富豪与江南“富民”率多破家

明初在江南和北方实行了规模空前的移民。江南移民,大致有洪武三年(1370)、洪武十五年(1382)、洪武二十二年(1389)和洪武二十七年(1394)四次。北方则有著名的洪洞县大槐树等大规模移民。还有屯田移民、卫所军籍移民。这三类移民综合计算,数量巨大,有学者认为,洪武时期民籍和军籍移民总数达到1100万人,占全国人口的15.7%;永乐年间民籍和军籍移民总数达230万人,占全国人口的3.3%[57]。堪称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官府强制移民,而且大部分是在中央政府严密“胁迫”下进行,官府对移民数和分布区域等皆有规定,亦可视为明初城乡居民结构的一次重新“洗牌”,其对近古社会的影响甚是深重[58]。被迁徙民众在田土及生计上依赖于国家,无形中增强了对百姓的人身控制,增强了“配户当差”遍行于全国的重要根基。

江南富民的强制性迁徙,据李龙潜、徐泓、曹树基等研究,较大规模的主要有吴元年(1367)、洪武二十四年(1381)、永乐元年(1403)三次[59]。三次强制迁徙富户达七八千户,占洪武三十年(1397)浙江等七布政司及直隶应天十八府州富户14341户的一半以上。其规模颇大,对江南原有富民及农商经济秩序的冲击影响不可小觑。

迁徙富民,大致分为举家俱迁和抽取支系两种情况。

举家迁谪惩罚富户。如吴元年(1367)迁徙平江(今苏州)富民居濠州,大抵是举家俱迁。平江人吴宽云:“洪武之世,乡人多被谪徙,或死于刑,邻里殆空”。吴江县原户部侍郎莫礼“当洪武之末,不幸坐累,没于京师,举族谪戍边徼,第宅荡然”[60]。后述顾瑛等举家徙临濠,亦属此类。

洪武二十四年(1391)迁徙富户5300户,大抵是抽取富户支系成员。史称,“洪武辛未秋,徙富民”,袁州府胡姓三兄弟争先离家徙京,其母黄氏“徇幼弟意而遣之行”;泰和县“刘添详在富民列。将行,其子允仕暨厥侄允诚代之往”[61]。“永乐初,徙南方富民实北京”,在官长批准的情况下亦允许子代父行[62]。以上抽取支系亲属虽非举家迁徙,但遗留江南原籍的亲属“仍应本籍徭役”,对北徙应役支系亲属亦负有供送财物的义务。此种双重赋役沉重不堪,宣德三年(1428)才规定“应当富户之家所在官司,再免二丁杂泛差役,以备供送”[63]

被迁徙的大家富户不仅“俾自营生业”[64],还要“受廛”为里甲编民,承担官府徭赋,故率多赤贫破产。鄞县黄润玉迁徙北京,“与同役筑室城北闾,倾訾给徭赋,垦圃鬻蔬以为生,人或不堪其劳瘁”[65]。长洲县徐孟声随父徙南京,“日躬治徭赋”[66]。江南首富沈万三及顾瑛二家族成员所受摧残打击,最为惨痛。顾诚曾考证沈万三迁徙云南记载的讹误,认为沈万三元末已死,并未入明[67]。所考基本信实。即便如此,沈氏家族在洪武朝的覆败和满门籍没,乃是不争的事实。顾文亦承认《明史》纂修者或是将沈氏二子沈茂、沈旺向朱元璋献上大批金银误认作沈万三兄弟。另据顾文所引《弘治吴江志》卷十二《杂记》“路逢过客问云南,问道云南何日到”句,似难排除沈氏部分亲属谪戍云南之可能。元末昆山海商豪富顾瑛,亦在洪武元年苏州富户首批举家被迁徙临濠,翌年死于临濠管编地,其家族遂破败。苏松“杼轴人家户户空”[68],殷实富民普遍生计废弛,贫无所有。

徙富民,又是朱元璋以峻法“削”东南富民政策的组成部分。贝琼云:“三吴巨姓”“数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徙,无一存者”。吴宽说:“豪民巨族,剗削殆尽。”方孝孺亦言:“太祖高皇帝……疾兼并之俗,在位三十年间,大家富民多以逾制失道亡其宗。”杨复吉则曰:“明祖之籍富民,岂独路氏,就松属若曹、瞿、吕、陶、金、倪诸家非有叛逆反乱谋也,徒以拥厚赀而罹极祸,覆宗湛族,三世不宥”[69]。倪元璐则直言被徙富民受告密而家产荡然之状:“今都城萧竭,不忍见闻,车户动至倾家,流商嗷然载路。重之市井无赖,以告密为佃渔,每一波牵,辄连数十。幸而得雪,家已荡然。所以昔年所号巨贾殷家,悉无兼辰之食”[70]。迁徙和削富户,非因犯罪,“徒以拥厚赀而罹极祸”,客观上对缓和江南土地占用过度集中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自南朝到宋元主导江南社会经济的富民,毕竟受到千年未有的重大劫难。就文化而言,“尤其是在苏南和浙北地区,被暴力胁迫的外迁人口有相当一批是富户或文化阶层,这对迁出区域来说,向外的移民同时意味着本区域文化的衰落”[71]

(三)抑商与“海禁”

洪武十四年(1381)颁贱商令:“商贾之家止许穿布。”[72]商贾被编入市籍,“非占商籍不许坐市廛”[73],并强制提供无偿劳役及货物[74]。不少商人“一挂商籍,其家立罄”[75]。又实行对行商的“路引”及“店历”等管制。无路引而经商,“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76]。上述政策虽然是全国性的,它恢复唐前期“市籍”“坊市”等旧模式,故对商业经济繁荣发达的江南颇具破坏性。

朱元璋等还实施严酷的海禁。洪武十四年(1381)前后,屡次“申禁人民不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77]。《大明律》规定:“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78]朱元璋又说:“朕以海道可通外邦……苟不禁戒,则人皆惑利而陷于刑宪矣。故尝禁其往来。”[79]海禁政策,盖出自对商人“惑利”的憎恨和维护朱明王朝“刑宪”秩序。“寸板片帆不许下海”的海禁政策[80],摧毁了宋元东南沿海繁荣鼎盛的海外贸易及江南商品经济,一味收缩内敛和管控,随之造成长达200年的闭关锁国。直到隆庆开禁,海外贸易才迅速恢复,刺激白银内流和东南商品经济再度繁荣[81]

关于海禁与郑和下西洋的关系,笔者赞同一些学者把后者视作“政治利益高于经济利益”的“军事外交游行”及其开拓域外“朝贡贸易”体系的基本评价[82]。进而认为郑和下西洋开拓“朝贡贸易”本身就是和海禁政策相辅相成。由此形成的明清域外“朝贡贸易”体系,又是与宋元海外贸易南辕北辙,背道而驰。它严格将对外经济交往控制在官府“朝贡”的桎梏内,严格排斥民间介入海外贸易,故而可以称之为朱元璋父子海禁政策组成部分。其结果就是郑和庞大官府船队七次远航西洋和民间“寸板片帆不许下海”闭关锁国的荒唐“背反”。

上述卫所军户、“均工夫”配户、里甲“画地为牢”、移民徙富和抑商海禁等,基本是和宋元的江南政策背道而驰。言其颠覆“唐宋变革”后的江南秩序,毫不过分。正如梁方仲先生归纳总结明初社会经济结构的若干特征:“人户以籍为断”,皆世其业;各类户籍的划分,大致以满足当地最简单的经济生活需要为依据,造成了全国各地无数分散的自给自足的小单位;人民的流动、迁徙,是受限制的;对于赋役的负担,采取连带责任制;最核心的是“对农民建立一种直接统治和隶属底关系”[83]。王毓铨先生径直将上述体制概括为“配户当差”[84]。以上颇有见地的阐发,虽然针对的是全国,但因上述政策多半起步或重点实施于江南且对江南触动极大,故而以之描述明初江南同样是恰当和切中事理的。这种同样实施于江南的“配户当差”,无疑是对宋元江南持续继承的“唐宋变革”成果的一种反动。

为加深对明前期江南原有社会经济秩序被破坏的认识,我们不妨来看表2。

表2 明初江南部分府州农业税与商税一览

续表

以上表2所示永乐年间的松江府及江阴、浦江等5县农业税和商税比例大抵在444:1到45:1之间。即使考虑到松江府稻米高产和苏松重赋等因素而省略松江府比率,上述江阴、浦江等5县农业税和商税的平均比率也高达211:1。由于其余府州县高下有差且史料阙如,笔者将此比率调整为170:1—180:1,似乎比较妥当。他如邵武府、海门县、安溪县、惠安县等场合,又不乏“旧为税课司,(弘治)十三年始于各县均徭编征解府”,“货物弛不复税,课额尚存。今岁就均徭中编十九两九分解府”,“吾邑亦局例革,县官兼管之。而货物弛不复税,课额倚办于巡拦,岁编有力人户充之”[85]。商品交换和商税一并严重衰微。就是说,明永乐末江南农业税和商税的比例大致高于元代相关比例的30倍以上,当是不争的事实。如果说卫所军户、“均工夫”配户、里甲“画地为牢”、移民徙富和抑商海禁等是前因,永乐年间的松江府及江阴、浦江等5县农业税和商税170:1—180:1,则是上述江南政策的“丰硕成果”。明初江南商业活动遭受摧残而严重萎缩,宋元江南“富民”农商经济被无情颠覆,几乎倒退至单纯自然经济的状态,恰能够得到松江府及江阴、浦江等5县农业税和商税悬殊比率的有力印证,成为难以否认的“铁案”。

留意元明江南的学者不难发现:元代有关江南富民生计、商业和士人活动等记载相当丰富,与南宋相比毫不逊色。但明前期的江南,类似记载却几乎销声匿迹,后世追述议论也寥若晨星。嘉靖前后才陆续有所恢复。甚至容易给人以明前期江南曾发生“文化断裂”的感觉。仔细思考联想,此“文化断裂”,似乎只能从明初大规模迁徙富民且破其家等社会变动中寻找答案。“皇明受命,政令一新,豪民巨族,削殆尽”之后,富民多半徙居京师或边地,迫于生计,“给徭赋,垦圃鬻蔬”[86],自然无暇舞文弄墨,也无心情记述自身穷愁潦倒、破落窘困的状况。而江南残留的部分富民难逃衰微厄运,或在高压之下不敢直言心声。富民和士人所承载的江南文化由此发生衰败乃至“断裂”,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三 “唐宋变革”视域下元、明江南政策的比较

先谈元代江南政策的“双面刃”效应,亦即对“唐宋变革”成果再继承和对经济发挥畸形作用。

元江南政策的积极方面,主要是对南宋“唐宋变革”成果的再继承,维持和保护“富民”农商经济[87]。明人吴宽所云:“吴自唐以来,号称繁雄。延及五代,钱氏跨有浙东西之地,国俗奢靡……至于元,极矣。民既习见故俗,而元政更弛,赋更薄,得以其利自私,服食宫室,僭越逾制。”[88]正是元廷安富宽商政策,滋润养育了以苏松为中心的一批大地主富商。除前揭松江府朱国珍、管明、任仁发、曹知白、瞿霆发、杨谦、陶与权、吕良佐、张氏、侯氏及平江路沈万三、顾瑛等,吴江州“莫氏以赀产甲邑中,所与通婚姻,皆极一时富家”[89]。元苏松为首的东南地带,无疑构成了富民财富集中和势力膨胀的地区。在持续繁荣的海外贸易中,进口货物种类除象牙、犀角、鹤顶、珍珠、珊瑚、翠毛、龟筒、玳瑁等珍宝香货外,扩充至木棉、苎麻、布匹、木材、铁材、黄蜡等,大众商品明显增多,输出则包括丝织品、棉织品、陶瓷器、金属器具、漆器、纸札等,仍以纺织品和陶瓷器为主,陶瓷器比重进一步加大。这对浙西福建丝织业及景德镇等制瓷业的兴盛,对于市场经济性质的江南工商业的发展,均发挥了促进作用[90]。从历史的长时段看,忽必烈为代表的元朝统治者的可贵贡献,不仅在于结束了近三百年的分裂割据,完成了空前规模的多民族国家的大统一,还在于比较完整地保留了江南最富庶、最发达的经济实体,不自觉继承了南方“唐宋变革”的成果。

言其负面消极或利弊相参,主要表现有四:

第一,放纵大土地占有及租佃制的膨胀发展。元中叶,不少军政官员与豪富勾结,“富民黠吏,并缘为奸”[91]。“江南富户侵占民田,以致贫者流离转徙”的情状,连元成宗都有耳闻,也曾降圣旨追收“护持玺书”,防止“以欺贫民”。然而元廷仅制止“护持玺书”“侵占民田”[92]。对一般“富户侵占”,依然熟视放纵。

第二,原有“销金锅儿”式[93]的奢侈消费在蒙古贵族和豪富范围内有所加重。元后期,不仅威顺王宽彻不花“起广乐园,萃名倡巨贾以网利”,“渔夺山泽之利尤甚”[94],东南地主商人等豪富竞相穷奢极欲,挥霍无度。义乌楼士祥“理财殖产”,“日充月拓,卒为巨室”,“子弟厮役皆衣绮绣,善骑马,臂鹰走狗,驰逐为乐”。[95]“珊瑚未数绿珠楼,家僮多似临邛卓。十牛之车三百车,雪象红牙水犀角。养犬喂肉睡毡毯,马厩驴槽亦丹雘。”就是东南豪富可敌国的写照[96]

第三,盐商、舶商、斡脱商等特权商贾豪富较多存在,也相应派生出一批私盐贩和海盗。顺帝初两浙“私盐出没,侵碍官课,虽有刑禁,难尽防御”[97]。广东私盐贩动辄数万。张士诚兄弟四人“并驾运盐纲船,兼业私贩”;方国珍起家“渔盐负贩”,后为“海贼”[98]

第四,社会关系上的士商亲融与贫富悬隔。因科举晚至后期及民族压迫,在功名仕途上失意的江南士人,难免“胸蟠万卷不疗饥,孰谓工商为末艺”之类的牢骚[99]。他们为生计所迫,多半对商贾羡慕和接近,富商大贾则常向士人施以援手。士人、商贾、地主等荟萃一堂的“玉山雅集”“西湖梅约”等[100],在红巾军蜂起情势下频频登场。士商亲近交融,彼此酬唱,提携标榜,狎妓纵欲,花天酒地。和富民奢侈挥霍、纸醉金迷形成极大反差的是,多数下层农民相继赤贫,贫富悬隔异常严重。“富家巨室,不以富有之际结人之心,行方便,种德阴子孙,往往剥人之肉以取丰己。”“富者愈富,而贫者愈贫。”[101]朱元璋父母长兄因天灾瘟疫而死,“殡无棺椁,被体恶裳,浮掩三尺,奠何肴浆”,“皇天白日,泣断心肠”[102]。如此凄惨泣述,令人肝肠寸断!现代经济学的基尼系数可测定收入分配差异度。高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的比率曲线越接近0,收入分配越趋向平等,越接近1,越趋向不平等。0.4以上表示差距较大,达到0.6时,则为悬殊。洪武三年(1370)苏州府年纳粮一百石到四百石的490户;洪武三十年(1397),浙江等七布政司及直隶十八府州,占田七顷以上的达14341户[103]。这些巨富的财富占用,与片瓦皆无的赤贫相比,确是天壤之别。

上述膨胀、混存和悬隔等,致使江南“富民”农商经济呈现某种畸形。蒙元统治下的江南遭遇多重挑战:帝制管制体制与富商大地主经济放纵自由的“背反”,官场腐败与贫富悬殊相叠加,最终招致“官逼民反”和“富逼穷反”。

再说明前期政策颠覆江南原有经济秩序。

“均工夫”、配户和里甲制,还有“削”迁徙江南富民等,共同汇成了明前期驱民以供役的“配户当差”。即以户为编制单位,以里甲为赋役管制组织,依照专制国家需要,把全国人户分编为不同役种和役籍,以“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为目标,役皆永充、役因役籍、役有役田、以户供丁[104]。由于朱元璋效仿刘邦和不自觉地承袭元制,此种“配户当差”,实乃秦汉编户耕战体制与元诸色户计当差的混合体,它背离“唐宋变革”趋势,率先在江南实施管制农商和“削”富民。而且,全民“配户当差”,一概纳粮服役,不分南北,通行全国。

请看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晓谕两浙、江西之民的一段榜文。

上(朱元璋)命户部榜谕两浙江西之民:“……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曷不观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述,惟知应役输税,无负官府。是以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以此较彼,善恶昭然。今特谕尔等宜速改过从善,为吾良民。苟或不悛,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于是,户部以所谕颁布浙江、江西二布政使司及府州县,永为遵守[105]

由于元朝南北异制,迄洪武十五年(1382),“中原之民”与两浙、江西之民在“趋事执役以奉上”[106]方面,略有区别。前者“应役输税”,同时承担税粮和杂泛差役;后者主要承担夏秋二税及差役,虽已行“均工夫役”,但“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仍不少见。是年之后,两浙、江西等地也须仿效中原模式,一概“应役输税”。此榜文披露明初户役法来自元中原制度且被朱元璋强制推行于江南“永为遵守”。朱元璋“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谕旨,恰能在元代找到类同物。在元汉地流传较广的王结《善俗要义》云:“盖有户则有差,有地则有税,以至为军为站,出征给驿,普天率土,皆为一体”[107],是也。换言之,朱元璋“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谕旨,应直接来自元中原汉地“有户则有差,有地则有税”等制度,只是改换为“有身则有役”,更强调百姓亲身执役(最不利于富民)。

上述“富民”农商秩序的破坏与“配户当差”户役法的建立,一破一立,导致明代江南社会经济结构的严重蜕变,动摇和变更了“唐宋变革”前后江南近千年的以富民大地主为核心的农商体系,取而代之的是与北方相差无几的“配户当差”。前者的破坏是后者建立的前提或基础,后者又是破坏前者的直接目标。只有把富民“剗削殆尽”,百姓才能贫富划一,才能营造编户齐民“配户当差”的一元化体制。战国商鞅和秦西汉奖励耕战、重农抑商,如此行事,一千多年后朱元璋“削”富民和“配户当差”,也与之一脉相承。而且,在利用皇帝专制强权干预、变更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又惊人地相似。正如栾成显所云,明朝建立后,推行重农抑商政策,用强化里甲、限制人地分离、加重商税、歧视商人、厉行海禁等一系列措施,全面改变了宋元以来的经济发展趋势[108]。尽管该政策对明初恢复社会经济具有合理性,但整个国家特别是江南已由“农商”繁荣,倒退为比较单一的农耕自然经济。直到明中叶,国家对经济的负面控制才逐渐松弛。

发人深省的是,元和明前期的江南政策及社会发展恰恰是和忽必烈、朱元璋的个性纠缠在一起。元、明统治者的急迫个性需要,居然让元朝在江南选择了安富宽商,居然让明朝选择了管制农商,从而导致二政策模式在13—16世纪江南的前后交替。忽必烈以“嗜利黩武”而著称[109],朱元璋以“仇富平均”为特性。由于“嗜利黩武”,为着向北输送巨额粮食财物以支撑帝国财政及贵族奢侈赏赐,忽必烈等元朝皇帝“南北异制”,在江南采取粗疏放纵和实用主义的策略,满足于较多征收赋税,对南人地域社会几无触动,继续维持“富民”农商经济。而“富民多豪强,故元时此辈欺凌小民,武断乡曲,人受其害”[110]语,则是将朱元璋出于亲身贫寒的切肤之痛,仇恨富户、杀富济贫的心理特性表露无遗。基于此,明初转而在江南厉行“配户当差”与“剗削”富民,不惜颠覆江南原有的经济秩序。朱元璋的“削”富民,起初很大程度上针对元末贫富悬隔,但其效果实质又偏在朱明皇室垄断天下财富而不许百姓富有。

若是孤立论及元、明断代,两种模式似乎都可视作利弊相参或利大于弊。然而,从长时段看,从“唐宋变革”的历史趋势和江南在中近古社会发展中的角色看,答案就是另一番模样了。

战国以降,在国家治理方面长期存在两种性质有异又相互交替或补充的政策模式:管制农商与安富宽商。“商鞅变法”开管制农商的先河,秦西汉和隋及唐前期步其后尘。齐国“通商工之业”和“竱本肇末”[111],为安富宽商模式的早期代表,赵宋“不抑兼并”又意味着安富宽商模式的高度成熟[112]。前者强调藏富于国和官府支配经济活动,凭借奖励耕战和管制农商,直接用授田、劳役或人头税控制和役使编民,达到举国动员和富国强兵。后者主张藏富于民和先富民后富国,允许租佃制和工商业较自由发展,重在借富民来培植税源,进而增加税收以富国。

总体上看,秦汉至隋唐的一千年间,管制农商的编民耕战模式合理性居多,亦占主导,尤其是对政治军事统一和开拓疆域的功用几乎不可替代。然而,商鞅等管制农商的编户齐民耕战模式,只能暂时带来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和富国强兵,又兼它对地主经济的干预过度强硬,征发农民劳役、人头税及抑制商人等超经济强制过于野蛮,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也无法从根本上遏止地主经济所特有的周期性兼并。“唐宋变革”过程中,“不抑兼并”安富宽商的新模式转而占据主导。尽管两宋榷卖和重税始终如一及“王安石变法”不乏“抑强扶弱”等干预,但在两宋士大夫政论中,“抑强扶弱”常常和“恤贫”“安富”相伴而行[113]。“唐宋变革”及“不抑兼并”新模式,在社会经济层面大抵是与商鞅等编民耕战模式“分道扬镳”,是对商鞅所奠定的管制农商旧制的重大改变或扬弃[114],所实行“田制不立”及“不抑兼并”,就是大大减轻对农民和商人的超经济强制,鼓励农业和工商业较自由发展,以建立“富民”农商经济秩序。在某种意义上,“唐宋变革”直接是革“均田”“府兵”等三大制度的命,也是革商鞅编民耕战模式的命。从“唐宋变革”中“不抑兼并”占主导的历史趋势看,元代在江南“安业力农”和安富重商,客观上符合历史潮流,因而是比较进步的。而明初在江南“配户当差”、徙富抑商和海禁,则基本是逆“唐宋变革”潮流而动的。

早在东周,楚、吴、越等文明发展水平,已仅次于河洛和海岱,位列第三[115]。江南水利、气候、植被、文明传统等良好基础及再开发潜力,又是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东晋和南宋两次南渡,造成中原文明南下且与江汉等文明的交融汇合以及若干次江南开发的浪潮,由此江南逐渐后来居上。南朝统治下的先进经济及财税体制大抵是对“唐宋变革”的某种良好酝酿或准备。中唐发生的一系列社会变动,多半可以溯源于南朝[116]。10世纪前后手工业、农业等生产力的显著进步,也大多率先出现于江南。特别是航海技术的长足发展、海上丝绸之路和海外贸易的繁荣,使长期依赖陆地丝路与西方交往的中国,获得了与世界主要文明交往的新的航海通道,同时也给东南沿海带来巨大的贸易文化等域外刺激。这就客观上促进了从汉唐“头枕三河(河内、河东、河南)、面向西域”到宋元“头枕东南、面向海洋”的重大转折[117]。于是,9世纪以降的江南无疑成为经济文化最先进和最具活力的区域,成为中国经济重心和文化主脉所在,成为“富民”农商经济成长发展的“风水宝地”,同时也是“唐宋变革”或南北博弈的主要原动力地带[118]。元代相关政策顺应和推动了中近古江南经济开放繁华的历史角色的发挥,因而值得基本肯定。明前期的管制农商,重点实施于“唐宋变革”原动力所在和农业、工商业最为发达的江南地区,妨碍破坏其历史角色的发挥,且肇始闭关锁国,后果又多是灾难性的。

西方学者一般认为宋元时期“中国的农业和工业生产、国内贸易及与‘外部世界’的经济联系都发生了急剧的扩张,所达到的水平远远超过了已知的中国历史上以往的一切时代”,且居于世界前列[119]。明清则长期停滞不前,尤其是14世纪后半大抵是中国锁国落后或停滞的开端。笔者以为,宋元先进或明清落伍的要害就在于江南农商并茂及海外贸易秩序的保与损。请注意:14世纪前后中国最先进富庶的江南社会经济秩序,居然在蒙古族皇帝忽必烈手里得到了基本保护和一定发展,居然在汉人乞丐皇帝朱元璋统治下受到无情的摧残与颠覆。如此戏剧般的“你方唱罢我登场”,恰恰成为中国经济由先进跌入落伍的转捩点。假设明建文帝开始回归宋元江南政策模式,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前景可能会比较光明。遗憾的是,历史进程从来就不理睬假设。

由此我们能够得到如下有益的启迪:即使“唐宋变革”鼓励农商较自由发展,也需要“公权力”调节(譬如“王安石变法”),但调节应是积极理性,不宜过度或滥用,不能以破坏经济发展为代价。元代江南政策的负面在于放弃调节,一味宽纵;明前期江南政策的“败笔”又在于滥用管制,一味恢复编民耕战旧模式,还掺入蒙元全民当差等野蛮因素。正确的选择应是以“不抑兼并”为主导,辅以积极、合理的“公权力”调节,既要积极推进经济繁荣发展,又须避免贫富不均所带来的动荡骚乱。


[1] [日]植松正:《元代江南政治社会史研究》,汲古书院1997年版;王秀丽:《文明的吸纳与历史的延续——元代东南地区商业研究》,澳门:澳亚周刊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姚恩权:《元代江南土地租佃权的变化及其影响》,《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陈高华:《元代江南税粮制度新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8年第5期;郑克晟:《明代政争探源》,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李伯重:《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1250-1850)》,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日]滨岛敦俊:《明代江南农村社会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中华书局2007年版;胡果文:《元末明初社会变迁对江南地区商业活动的影响》,《社会科学》2006年第10期;栾成显:《宋元明时代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与明太祖的经济政策》,载中国明史学会编《明史研究》第10辑,黄山书社2007年版。

[2] 李治安《元和明前期南北差异的博弈与整合发展》,《历史研究》2011年第5期。

[3] 近百年来中日学者围绕着唐宋之际社会变迁所展开的学术讨论,大致有重在分期说和重在社会变革说二类型。前者主要是20世纪前半日本京都学派与东京学派有关宋代是不是“近世”的争论,后者则为不囿于分期而侧重社会经济嬗变的泛化说,即远溯明人陈邦瞻“三变”说,近绍胡如雷等“分水岭”说,且大量吸收内藤湖南说的合理营养,着重阐明这一时期的社会变革(参见葛金芳《唐宋变革期研究》,《导论:唐宋变革期略说》,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张广达《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说及其影响》,邓小南、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1页)。笔者采用后说。

[4] 关于江南地区,学术界向来存在狭义和广义的界定。狭义的江南地区,通常是指明清时期的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江宁、杭州、嘉兴、湖州八府及太仓州(参见李伯重《简论“江南地区”的界定》,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广义的江南地区,多指长江以南的今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安徽、湖北、湖南等地。本文讨论的元和明前期江南地区是采用广义说。

[5] 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上《克谨篇》,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51、55页。

[6] 赵翼撰,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卷三十《元末殉难者多进士》,卷三十二《明初文士多不仕》,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05、741页。

[7] (明)宋濂:《元史》卷二十六《仁宗纪三》延祐五年十一月丁卯;卷二十七《英宗纪一》延祐七年二月戊午,卷三十五《文宗纪四》至顺二年四月庚戌,卷九十九《兵志二·镇戍》至元十七年三月,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587、598、782、2541页。

[8] 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0页。

[9] 萧启庆:《元代的族群文化与科举》,第三章《论元代蒙古色目人的汉化与士人化》,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55—84页。

[10] 黄清连:《元代户计的划分及其政治经济地位》,《台湾大学历史系学报》1975年第2期。

[11] 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三《户口》,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83—84、86—88、90—92、94—95、109页。据清刘文淇《校勘记》,“侨寓”是指“久居其地而有恒产者”,“客”是指“暂居其地而无恒产者”。

[12] 宋代社会最常见、最普遍的是“官户和民户”、“乡村户和坊郭户”、“主户和客户”及五等和十等主户四类基本户名或户口区分。此外还有并非法定户名的单丁户、吏户、寺观户、军户、菜园户、酒户、坑户、窑户、匠户、机户、船户、舶户、市户、纸户等诸多习惯称呼。后者在管理方式和内涵上与元代诸色户计明显不同。参见王曾瑜《宋朝户口分类制度略论》,载《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又载《凝意斋集》,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

[13] 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八《民俗志·户口》,《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第5642—5646页。冯福京:《大德昌国州图志》卷三《叙赋·户口》,《宋元方志丛刊》第6册,第6078页。单庆:《至元嘉禾志》卷六《户口》,《宋元方志丛刊》,第5册,第4452页。另,昌国州和嘉兴路户口,未分南人、北人。

[14] 参阅[日]太田弥一郎《元代の哈剌赤军と哈剌赤户》,《集刊东洋学》,四十六卷,1981年版。

[15] 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三《圣政二·减私租》,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86页。按,元代镇江路、嘉兴路和昌国州皆隶属于江浙行省,亦即“杭州省”,故《减私租》成宗初“杭州省官人每”奏言,在镇江等三路州有颇强的针对性。

[16] 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第70—103页。

[17] (明)宋濂:《元史》卷八《世祖纪五》,第166页。

[18] 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五《台纲·行台体察等例》,第150页。

[19] 《元史》卷一二七《伯颜传》,第3100页。

[20] 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十四《户部十》《租税·纳税·科添二分税粮》,第950页。

[21] 杨瑀撰,余大钧点校:《山居新话》卷四,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33页。

[22] 《元史》卷二十《成宗纪三》大德六年正月庚戌,第439页。《江苏金石志》卷二十《镇江路儒学复田记》,《镇江路儒学复故鼻庄本末》,载《石刻史料新编》第一辑,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7年版,第13册,第9958—9959、9961页。

[23] 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宽赋》,第262页。

[24] 周密:《武林旧事》卷三《西湖游幸都人逰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0册,第199页。

[25] 汪元量撰,孔凡理校辑:《增订湖山类稿》卷一《醉歌》其六,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5页。

[26] 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十八《词讼约束》《又晓谕假手代笔榜》,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8册,第787、802页。参阅漆侠主编:《辽宋西夏金通史》社会经济卷(上),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62页。

[27] 王结:《文忠集》卷一《张梅友编修以古诗四首见赠次韵答之》,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06册,第204页。周密撰,吴企明点校:《癸辛杂识》别集卷上《天市垣》,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55页。

[28] 余阙:《青阳先生文集》卷九《两伍张氏阡表》,四部丛刊续编本,第11页A。

[29] 宋濂撰,罗月霞主编:《宋濂全集》《翰苑续集》卷七《元故秘书著作郎芳洲先生萧府君阡表》,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905—906页。

[30] 陆文圭:《墙东类稿》卷十三《巽溪翁墓志铭》,元人文集珍本丛刊,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603页。《元史》卷八十一《选举志一》,第2017页。

[31] 宋濂:《宋濂全集》,《芝园续集》卷五《李信甫墓铭》,第1559页。

[32] 欧阳玄撰,魏崇武、刘建立点校:《欧阳玄集》卷九《元故翰林学士中奉大夫知制诰同修国史贯公神道碑》,元代别集丛刊,吉林文史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页。

[33] 《元史》卷二〇五《阿合马传》,第4560页。

[34] 曹伯启:《曹文贞公诗集》卷十《水调歌头次复初韵》,北图古籍珍本丛刊,第94册,第392页。

[35] 《元史》卷一七〇《尚文传》,卷一七五《张珪传》,第3988、4077页。

[36] 马祖常撰,王媛点校:《马祖常集》卷四《绝句十六之十五》,元代别集丛刊,吉林文史出版社2010年版,第123页。

[37] 《元史》卷二十二《武宗纪一》,大德十一年九月丙子,第487页。

[38] 卢琦:《圭峰先生集》卷下《卢平阳哀辞》,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96册,第175页。

[39] 《元史》卷十一《世祖纪八》至元十七年十一月乙巳,卷十四《世祖纪十一》至元二十三年八月己亥,第227、292页。

[40] 姚燧:《牧庵集》卷十三《高昌忠惠王神道碑》,四部丛刊初编,第9页A。答失蛮,四库馆臣改作达实密。

[41] 王逢:《梧溪集》卷二《忧伤四首上樊时中参政苏伯修运使之四·江海壖》,北图古籍珍本丛刊,第95册,第454页。马祖常:《马祖常集》卷二《湖北驿中偶成》,第25页。杨维桢撰,邹志方点校:《杨维桢诗集》,《铁崖乐府》卷五《盐商行》,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58页。

[42] 以上参阅王秀丽《文明的吸纳与历史的延续——元代东南地区商业研究》,第四章,澳亚周刊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

[43]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十七《金甲》,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42页。宋濂撰,罗月霞主编:《宋濂全集》《銮坡前集》卷三《元故嘉议大夫吏部尚书致仕汪先生神道碑》,第380页。乾隆《吴江县志》卷五十六《旧事》,第9页A。顾诚:《沈万三及其家族事迹考》(《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认为,沈万三家族基本属于以租佃和兼并等传统方式致富的大地主,也可能借经商牟取更多的财富。另,乾隆十二年《吴江县志》卷五十六《旧事》载,元末张士诚占据苏州,沈万三“二子茂、旺密以海道运米至燕京”。笔者拙见,倘若沈万三二子沈茂、沈旺海道运粮属实,自然娴熟航海,在元后期市舶获暴利的风气下,沈氏家族成员利用平江路长洲县周庄地近刘家港出海口的便利,直接或间接卷入东南海外贸易的可能性颇大。

[44] 马祖常撰,王媛点校:《马祖常集》卷四《绝句十六之十六》,元代别集丛刊,吉林文史出版社2010年版,第123页。

[45]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十六,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36页。

[46] 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场务官·额办课程处所》,第335—336页。

[47] 任仁发:《水利集》卷一《大德二年立都水庸田司》,《泰定二年八月立都水庸田使司》,四库存目丛书,史部221册,齐鲁书社1996年版,第72、78页。《元史》卷三十《泰定帝纪二》泰定三年正月壬子,第667页。参阅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158、209、212页。李伯重:《宋末至明初江南人口与耕地的变化》,《中国农史》1997年第3期。

[48] 关于宋元明清社会经济形态,葛金芳、赵轶峰冠名为“农商社会”,林文勋主张是“富民社会”(参阅葛金芳《“农商社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宋以降(11—20世纪)江南区域社会经济变迁论略》,《纪念郑天挺先生诞辰一百一十周年中国古代社会高层论坛文集》,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384—400页;赵轶峰《明清帝制农商社会论纲》,《纪念郑天挺先生诞辰一百一十周年中国古代社会高层论坛文集》,第475—480页;林文勋《唐宋社会变革论纲》,《结论: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28—340页)。栾成显也曾指出,元朝在允许、扶植、参与工商业以及推动海外贸易方面与宋朝一脉相承,造就了以东南沿海地区为先导的全国性经济繁荣(栾成显:《宋元明时代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与明太祖的经济政策》,载《明史研究》第10辑,黄山书社2007年版,第192—201页)。笔者博取诸家之长,认为“社会”之称尚需慎重,名曰“富民”农商经济秩序,则大体不差。

[49] 张廷玉:《明史》卷七十八《食货志二·赋役》,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904页。《明太祖实录》卷五十四,洪武三年七月辛卯,第1060页。

[50] 两宋和元代江南民间以差役为主,徭役比重颇有限。故称洪武元年(1368)开始的“均工夫役”为徭役在江南的回潮。

[51] 张廷玉:《明史》卷二八一《陈灌传》,第7187页。

[52] 《直隶徽州府祁门县县民谢允宪户口单》,《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1件,广西师范大学2001年影印本,第1册,第1页。王晓欣、郑旭东:《元湖州路户籍册初探——宋刊元印本〈增修互注礼部韵略〉第一册纸背公文纸资料整理与研究》,打印稿。承蒙王晓欣、郑旭东提供,特此致谢!

[53] 申时行等重修:(万历)《明会典》卷二十《户部七·户口二·黄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本,第357页。

[54] 申时行等重修:(万历)《明会典》卷二十《户部七·户口二·黄册》,第357页。《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一》,第1878页。

[55] 白寿彝总主编,王毓铨主编:《中国通史》第15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94—695页。

[56] 马新:《试论宋代的乡村建制》,《文史哲》2012年第5期。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年表》,《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3、57页。

[57] 葛剑雄主编,曹树基著:《中国移民史·第五卷,明时期》,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72—473页。

[58] 葛剑雄主编,曹树基著:《中国移民史·第五卷,明时期》,第534—535页。另,云南大学校办副主任王某等自述:云南红河州徙自南京回回王氏等和贵州安顺屯堡一带移民后代中普遍流传的“解手”一词自原义“分手”等向俗用语“便溺”的衍化,以及田间农民“反剪手”习惯等,足以彰显当时移民的强制性。

[59] 参见徐泓《明洪武年间的人口移徙》,《第一届历史与中国社会变迁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中研院,1982年;葛剑雄主编,曹树基著:《中国移民史》第5卷,第45—47页。

[60]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十七《先世事略》,第12页b;卷三十五《东村记》,第6页a,四部丛刊初编。

[61] 《江西通志》卷三十九《古迹·袁州府二·慈孝堂》,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4册,第322页。梁潜:《泊庵集》卷五《赠刘氏二生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37册,第291页。

[62] 《明史》卷一六一《黄润玉传》,第4385页。

[63] 申时行等重修:(万历)《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户口一·富户》,第351页。

[64] 梁潜:《泊庵集》卷五《赠刘氏二生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37册,第291页。

[65] 《明史》卷一六一《黄润玉传》,第4385页。杨守陈:《南山黄先生墓碣铭》,载徐纮《明名臣琬琰续录》卷十三,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53册,第414页。

[66] 杨士奇:《东里续集》卷三十一《徐孟声甫墓表》,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39册,第69页。

[67] 顾诚:《沈万三及其家族事迹考》,《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

[68] (清)董潮:《东皋杂钞》卷一,丛书集成初编,第4页。(清)卞永誉:《式古堂书画汇考》卷19顾瑛《登虎丘有感》,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27册,第844页。参阅杨镰《顾瑛与玉山雅集》,《玉山名胜集》,上册,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13页。

[69] 贝琼:《贝琼集》卷十九《横塘农诗序》,元代别集丛刊,吉林文史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页。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十八《莫处士传》,第13页b,四部丛刊初编。方孝孺撰,徐光大点校:《逊志斋集》卷二十二《故中顺大夫福建布政司左参议郑君墓表》,宁波出版社2000年版,第742页。杨复吉:《梦阑琐事》,《昭代丛书癸集萃编》卷三十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影印本,第673页。

[70] 倪元璐:《倪文贞奏疏》卷三《制实八策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7册,第249页。

[71] 葛剑雄主编,曹树基著:《中国移民史》第五卷,第506页。

[72]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国朝重农考》,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31册,第40页。另参阅《明史》卷六十七《舆服志》洪武十四年令,第1649页。

[73] 嘉靖《增城县志》卷九,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65册,第12页b。

[74] 顾起元撰,陈稼禾点校:《客座赘语》卷二《铺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6页。

[75] 王元翰:《凝翠集》《圣泽诞被困商偶遗疏》,《云南丛书》集部之七。参阅白寿彝总主编,王毓铨主编:《中国通史》明时期,第十五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85—998页。

[76] 《御制大诰续编·验商引物第五》,《明朝开国文献》,台北学生书局1966年版,第102页。

[77]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洪武十四年十月己巳,第2197页;卷二〇五,洪武二十三年十月乙酉,第3067页;卷二五二,洪武三十年四月乙酉,第3640页。

[78] 《大明律》卷十五《兵律》三《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怀效峰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

[79] 《明太祖实录》卷七十,洪武四年十二月乙未,第1307页。

[80] 王忬:《条处海防事宜仰祈速赐施行疏》,陈子龙辑:《明经世文编》卷二八三,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997页。

[81] 参见晁中辰:《明代海禁与海外贸易》,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4—277页。

[82] [美]牟复礼、[英]崔瑞德:《剑桥中国明代史》,上卷,张书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3页。李新峰:《论元明之间的变革》,《古代文明》2010年第4期。

[83] 王毓铨:《明代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

[84] 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年表》,《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

[85] 嘉靖《邵武府志》卷五《版籍·赋》,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8页a、14页b、15页a。嘉靖《安溪县志》卷一《贡赋》《商课》,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第57页b。嘉靖《惠安县志》卷六《田赋》,第7页ab,卷七《课程》,第4页b、5页a,天一阁明代方志选刊。

[86]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十八《莫处士传》,第13页b,四部丛刊初编。杨守陈:《南山黄先生墓碣铭》,载徐纮《明名臣琬琰续录》卷十三,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53册,第414页。

[87] 参看李伯重《有无“13、14世纪的转折”?——宋末至明初江南农业的变化》,《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1—96页。

[88]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十八《莫处士传》,第13页b,四部丛刊初编。

[89] 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十八《莫处士传》,第13页b、12页a,四部丛刊初编。

[90] 参阅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501—504页。

[91] 《元史》卷九十三《食货志一·经理》,第2553页。

[92] 《元史》卷二十《成宗纪三》大德六年春正月庚戌,第439页。

[93] 周密:《武林旧事》卷三《西湖游幸都人逰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0册,第199页。

[94] 《元史》卷一一七《宽彻不花传》,第2910页。(明)宋濂撰,罗月霞主编:《宋濂全集》《朝京稿》卷一《元赠开府仪同三司上柱国录军国重事江西等处行中书省丞相追封咸宁王谥忠肃星吉公神道碑铭》,第1644—1645页。王逢:《梧溪集》卷三《故内御史捏古氏笃公挽词》,第463页。

[95] 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二十二《楼君墓铭》,第759页。

[96] 方回:《估客乐》,《元诗选》初集,卷七,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68册,第128页。余阙:《青阳先生文集》卷九《两伍张氏阡表》,四部丛刊续编本。第11页a。

[97] 《元史》卷九十七《食货志五·盐法·两浙之盐》,第2496页。

[98]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十九《纪隆平》,第356页。《明太祖实录》卷七,己亥年正月乙卯,第78页。《元史》卷一八八《石抹宜孙传附迈里古思传》,第4311页。

[99] 袁华:《耕学斋诗集》卷七《送朱道原归京师》,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32册,第314页。方回:《估客乐》,《元诗选》初集,卷七,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68册,第128页。

[100] 杨镰:《顾瑛与玉山雅集》,顾瑛:《玉山名胜集》(上),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14页。

[101] [日]长谷真逸:《农田余话》卷上,《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239册,齐鲁书社1995年版,第324页。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16页。

[102] 朱元璋撰,胡士萼点校:《明太祖集》卷十四《皇陵碑》,黄山书社1991年版,第271—272页。

[103] 《明太祖实录》卷四十九,洪武三年二月庚午,第996页;卷二五二,洪武三十年四月癸巳,第3643页。

[104]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五,洪武十七年九月己未,第2545页。参阅王毓铨《明代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

[105]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第2362—2363页。

[106]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一,洪武十年二月丁卯,第1847页。

[107] 王结:《文忠集》卷六《善俗要义》十曰办差税,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06册,第253页。

[108] 栾成显:《宋元明时代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与明太祖的经济政策》,载中国明史学会编《明史研究》第10辑,黄山书社2007年版,第192—201页。

[109] 赵翼撰,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卷三十《元世祖嗜利黩武》,第684页。

[110] 《明太祖实录》卷四十九,洪武三年二月庚午,第966页。

[111] 司马迁:《史记》卷三十二《齐太公世家》,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80页。《国语》卷六《齐语》,四部丛刊初编,第3页A。

[112] 虽然赵宋“不抑兼并”重在容许土地买卖并使之合法化,又始终对盐、酒、茶、矾、醋、香料、矿产等实行榷卖,对富民和商人课以重税,“王安石变法”中的方田均税、免役及青苗等还蕴含“抑强扶弱”的干预调节。笔者认为,此种“不抑兼并”是政策主体(田制为代表),行政干预层面的“摧抑兼并”为其补充,二者主辅结合,恰恰反映“王安石变法”后赵宋“不抑兼并”安富宽商政策的不断完善与成熟。

[113] 吕祖谦《东莱别集》卷十二《读书杂记一·己丑课程》载:“大司徒以保息六安万民。三曰振穷,四曰恤贫,六曰安富。后世之政,自谓抑彊扶弱者,果得先王之意欤?”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0册,第317页。朱熹《晦菴先生朱文公集》卷十三《奏札·延和奏札三》载:“恤贫安富,两得其所”。四部丛刊初编,第12页A。蔡戡《定斋集》卷四《奏议·乞戒谕守令恤民札子》载:“夫单产贫民,固在矜恤,富家大室,犹欲安全之者,盖君民相通,富藏于民故也”。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7册,第606页。黄幹《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二十八《公札·申安抚司辨危教授诉熊祥事》载:“为政之道,抑强扶弱,不宜有偏;安富恤贫,要当两尽”。中华再造善本影印国图元延祐二年刻本,第25册,第6页AB。真徳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三《对越甲稿·直前奏札一癸酉十月十一日上》载:“夫安富恤贫,(三)〔王〕者之政也”。四部丛刊初编,第7页B。

[114] 关于古代编民耕战与不抑兼并二模式,因篇幅所限,难以展开,容日后专文论述。

[115] 蒙文通:《古史甄微》,载《蒙文通文集》第5卷,巴蜀书社1999年版。

[116]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280、299、301—319、411页。

[117] 葛金芳:《头枕东南,面向海洋——南宋立国态势及经济格局论析》,《邓广铭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19—220页。葛教授主张汉唐是“头枕三河、面向草原”。笔者基本同意。就对外交往趋势而言,言其为“头枕三河、面向西域”,更为贴切。

[118] 以上参阅拙稿《中古以来南北差异的整合发展与江南的角色功用》,《文史哲》2015年第1期。

[119] [英]崔瑞德、[美]牟复礼编:《剑桥中国明代史》(上),杨品泉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