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江南政治生态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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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南地区的籍没及其社会影响新探

李治安

籍没刑盛行于元明清三朝,遂为近七百年间一桩比较凸显且反常的政治现象。关于元代的籍没刑,植松正率先考察了江南豪民朱清、张瑄的诛杀籍没。陈高华、史卫民较早分为没收财产和没妻子予以中肯的阐释。2007年杨印民撰写两篇论文,重点讨论元代籍没妇女悲惨命运和文宗朝籍没对政府财政的作用。武波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曾就前四汗时期的籍没刑、元籍没适应范围和施行特点展开系统探研。上述研究筚路蓝缕,厘清了元代籍没刑的基本状况,贡献显著[1]。元代江南地区各类籍没情况怎样?其实施与中原及蒙古籍没有何联系及异同?社会影响又如何?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作新的考察,就教于方家同好。

一 平江南之际的战乱籍没

忽必烈平定南宋时效仿宋太祖用曹彬不嗜杀,除常州、静江等少量城市外,大多采用诏谕劝降,不仅完成了新的政治大一统,还较好地保留了江南富庶的经济实体。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平定江南过程中中小规模的军事攻略依然存在,随之而来的又有杀戮和掳掠。即使是平宋战争结束后,元廷在对付反元军事抗争中同样存在某些杀戮和掳掠。这样,战乱之际便出现了元江南地区最早的籍没。譬如,至元十二年(1275)三月末,负责经略荆湖南北的阿里海牙及万户张兴祖率军大败宋湖北安抚副使高世杰于荆江口,奉诏“移军江陵,从攻沙市……江陵精锐于是焉尽。安抚高达以江陵降,制置朱祀孙不出。诏以世杰战而后降,非其始志,斩江陵市。祀孙死京师,犹没入妻子为官奴婢而籍其财”[2]。南宋荆湖制置使朱祀孙被元廷籍没妻子财产,此乃平江南最早和被籍没原官品地位最高者。原南宋蕲州广济县簿尉黄刚中被渡江元军射杀,其妻刘氏被“没入官”[3]。至元二十八年(1291)江南“李英俊谋反”,为兴宁县主簿李宇告发,“各贼处断,家产籍没”[4]。文天祥被杀前后,也曾遭遇“官籍其家”[5]。此外,郭赞持张世杰檄诱漳州安抚使沈世隆反叛,被沈杀掉,行省官蒙古带(本传作忙兀台)一度以沈“擅杀,籍其家”[6]。淮西司空山反叛者传檄淮东许定国等四郡守为应。宣慰使都元帅帖哥逮捕四郡守,欲逼承“反状”而“籍其家”。宣慰使焦德裕以疑似“反间”辩白,方获免[7]。前三例大抵是宋元易代之际对反抗者的惩罚,后二者又属牵涉反元抗争的官员罪过籍没。

从以上数量有限的籍没实例不难窥知:最初的江南籍没带有较多军前掳掠的色彩。在此之前蒙古本土及中原汉地已有了相当规模的籍没法律规定和施行实践,而且形成颇有特色的蒙元籍没制。据武波博士研究,元代率先实施于蒙古及中原汉地的籍没刑罚,主要适用于谋逆、妖言惑众、乱言犯上、隐藏玄像图谶、私藏兵器、投下占户、军驱逃亡、官吏贪赃、私贩盐茶、结揽税石、伪造宝钞及禁地围猎等,籍没内容又分为籍没人口和籍没财产[8]。对照蒙古及中原汉地的籍没旧制,至元十二年(1275)开始的元江南籍没,很大程度上又能反映在南北统一过程中蒙古等北方籍没旧俗随元军事行动自北而南的推衍,以及在两宋谋逆之外籍没弃而不用情况下的较多复活。其南来移植及落后性显而易见。这段时间的江南籍没,既有军将籍没等非正规行为,又包含了妻子或财产籍没等基本内容,且有一定数量的皇帝介入,不失为元中后期江南地区籍没的滥觞。

二 江南籍没妻室儿女与亲属株连强制奴化

据武波博士研究,元代全国性的籍没妻室儿女主要在谋逆、“妖言惑众”、“乱言犯上”、“写匿名文书”、重大贪赃和禁地围猎等场合使用,其范围较唐宋等王朝明显扩大[9]。关于江南地区的臣民籍没妻室的推行实施,至元十七年(1280)七月,元廷曾专门颁布以诛杀籍没重典来对付“新附地面歹人每叛乱”的圣旨:“为头儿做歹的、一同商量来的、理会的不首告的人,都一般处死、断没者。”[10]大德元年(1297)十二月江浙行省温州路平阳州“陈空崖坐禅说法,竖立旗号,伪写罗平国正治元年,妖言惑众,称说天兵下降”,中书省奏准“将陈空崖为头来的四个人敲了,断没媳妇、孩儿、家产”[11]。此为对付谋逆反叛的籍没妻子。与之类似,江西永新县“有坐仇家告变,免死狱中,百口垂没入官者”,经江西行省掾史杜仲宽甄别,“尽放还之”[12]。皇帝亦可随时降旨对获罪官员处以籍没妻子之刑罚。如忽必烈曾听从权臣桑哥“暧昧”奏劾,流放江南行御史台监察御史周祚于憨答孙,“妻子家财并没入官”;原江宁县达鲁花赤吴德“私与人非议”桑哥钩考等“时政”,被“亟捕按问,杀之,没其妻子入官”。在这个意义上,皇帝降旨及权臣迫害异己之际的籍没臣下妻子,又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另,桑哥被杀后,其江浙行省亲信杨琏真伽、沙不丁和乌马儿的妻室,也遭籍没[13]。此类北人寓居官员被籍没,虽然不在南人吏民籍没之列,但毕竟都算江南地域内发生的籍没,本身就体现元籍没自北而南移植推衍,且增加了元江南籍没的复杂性。

元江南籍没妻子诸案例中,成宗朝朱清、张瑄案颇有特色。植松正曾侧重探讨朱、张被杀的政治背景、实权、经济势力、大土地所有和财产籍没等,但对此次籍没人口的境遇去向、赦免、官私奴婢转化、妻子籍没与财产籍没关系等未做详论。被植松正称为成宗卜鲁罕皇后一派政治意图牺牲品的朱清、张瑄案[14],除了家财籍没,王逢《梧溪集》记述籍没张瑄妻室儿女甚详,值得探究思考:

张孝子,讳天麟,字仲祥。平江之嘉定人。祖瑄,江西参政。初,从忠武王下江南,既航杭城宋图籍重器自海入朝,复建策海漕江南粟。世皇特宠任之,由是与河南左丞崇明朱清贵富为江南望。至元末,憸人姚衍诬二氏濒海怀异志,上不听。诏丞相完泽曰:“朱、张有大勋劳,朕寄股肱,卿其卒保护之。”成宗嗣位,未几,疾。后专政。枢密断事官曹拾得以隙踵前诬,后信,辄收之。丞相完泽奉先帝遗诏诤,莫解。参政竟狱死,籍其家,没入诸子女,或窜之漠北。麟时年甫冠。诸王有欲奴朱、张后者。麟长喟曰:吾先世戮力王室,一旦无罪废,乃忍奴我族耶?泣诉将作使忻都为奏,占匠户,诸女亦入绣局。麟犹以寃,食不甘味,寝不安席。大德九年春,讼之省台,弗理。夏四月,上清暑上京,麟拜辇道左。有命侍臣代问,旨未得。又伏东华门欷歔流涕不辍,言甚哀婉,历陈先朝顾遇,为谗佞抅陷状。寻勅中书省遣使召还窜者,改父文龙董日本贾舶。武宗初,迁都水监,仍治海漕。大司空大顺公奏免匠役及绣局。家令星哈思的启皇太子,以麟直宿卫。至大三年选授麟绛路坑冶提举,弗就。曰赀坑吾家,尚何坑为?仁宗御极,眷幸益隆。载念曾大父未有葬地,其上海之乌泾别业,参政尤乐之。即陈请于上。上曰此孝顺之道也。诏中(正)〔政〕院还其籍土,复为议者沮。延祐二年春,请复感切,始如其志。秋八月,抚藏,以祖妣太夫人赵祔。时王清献公都中来会葬,以上所尝语题其门曰孝顺之门。元统二年,江浙平章牙不花荐举,终不起。麟晚通易。子守中。前乡贡进士、嘉禾(镇俞)〔俞镇〕为著志。逢括其概,系以诗曰:二朝雪涕大明宫,咫尺威顔卒感通。百辆珠犀归宝藏,十围松柏倚青空。天妃罢烛沧溟火,野史追扬孝里风。谁谓奸臣终愧汉,石榴苜蓿也封功[15]

被籍没的妻室儿女沦为官奴,由良变奴,也是籍没刑中针对部分重罪实施的最为残暴严厉的处罚。崇明朱清和嘉定张瑄开拓海运漕粮有功,分别官至河南行省左丞和江西行省参政,“贵富为江南望”,其妻室子女的原有身份当属良人无疑。然而,世祖末及成宗大德六年(1302)冬,姚衍、枢密断事官曹拾得及江南僧石祖进接连奏告朱、张“濒海怀异志”,卜鲁罕皇后乘成宗卧疾,下令御史台鞫问朱清、张瑄。狱成,朱、张身死,“没入诸子女”,包括朱清次子朱虎妻茅氏及二子、定居张家浜一带的张瑄“儿女妻妾”等,被押送京师[16]。除张文龙、张天麟父子外,朱虎妻茅氏及二子被籍为奴且转赐官医师提点,同样见于确凿记载[17]。前揭“乃忍奴我族耶”句,又披露被籍没者囊括朱、张亲属群体。朱清、张瑄被接连告发的“濒海怀异志”“有异图者”[18]等罪名,当与谋逆有关,故而遭受最残暴的籍没。此其一。

因为是身份上由良变官奴,丧失人身自由,籍没妻子往往被强制离乡流窜远方,或转充私人奴婢,或入匠局充当匠役。张瑄子孙“或窜之漠北”,“诸王有欲奴朱张后者”,张天麟竭力争辩而获准“占匠户,诸女亦入绣局”,仍维持官奴婢,是也。此其二,

被籍没者欲改变奴婢悲惨处境,关键往往在于皇权的开恩放免。元代缺少唐“三免为良人”式的法令[19]。少数籍没为奴者,亦可借入充怯薛宿卫等途径,加快改变其奴隶身份,甚至获准返回原籍。张瑄之孙张天麟的此类历程,充满曲折艰辛。大德九年(1305)春开始,张天麟相继三次亲赴大都中书省御史台衙门、成宗上都巡幸驾前和东华门控诉冤情。起初,省台不予理睬。成宗虽命令“侍臣代问”,但未曾降旨批准翻案。直到张天麟“伏东华门欷歔流涕不辍”,“历陈先朝顾遇,为谗佞抅陷状”,才获得“召还窜者”的敕令,迈出了脱离奴婢的第一步。成宗末武宗初,张瑄之子张文龙奉命管理日本贸易商贾,又迁官都水监,其本人似脱奴籍。而后,大司空大顺公上奏免除张天麟等“匠役及绣局”,太子家令星哈思的启奏皇太子爱育黎拔力八达,以天麟入东宫宿卫。这就意味着张瑄子孙得以改变其奴隶身份。仁宗即位后还因其曾祖父无葬地的奏请,一度降诏中政院“还其籍土,复为议者沮”。直到延祐二年(1315)春,再次恳切奏请,“始如其志”。顺帝朝张天麟之子张守中还以祖父张文龙都水监荫叙获得七品官,仍“隐居读书”[20]。是可旁证仁宗朝以降虽未见为朱、张案平反的朝廷正式诏旨,但张氏子孙张文龙、张天麟及张守中等一概脱离奴籍,复为良民了。有元一代,蒙古人凭借入充怯薛和仰赖皇权而改变奴隶身份的相当多。譬如,成吉思汗家的“门槛内奴隶”木华黎,充任第三怯薛长而上升为太师国王和蒙古国的四大开国勋贵之一[21]。蔑儿乞氏伯颜,原本世代为蒙哥汗三子玉龙答失及其裔孙彻彻秃的奴隶。因其曾祖父探马哈儿“给事宿卫”,父谨只儿“总宿卫隆福太后(真金太子妃阔阔真)宫”,伯颜本人“年十五,奉成宗命侍武宗于藩邸”,又兼拥戴文宗立大功,故受封“答剌罕”,升为顺帝初第二号权臣[22]。张瑄被籍没子孙亦能踵其后,借告御状诉冤和入充怯薛等脱奴为良,实属幸运。被籍没者的由良没奴及脱奴转良,充分体现了皇帝握有对臣民及其亲属的生杀予夺。而入充怯薛,又意味着由官府奴婢转化为皇帝“梯己奴婢”,亦即“门槛内”家奴。被籍没者走到这一步,就可以较快脱离奴籍,重新“贵富”和飞黄腾达了。在这个意义上,元代皇帝依然是改变和主宰被籍没者的最根本力量,其“御林军”怯薛宿卫则不仅是蒙元官吏产生的“摇篮”[23],同时也是少数籍没为奴者仰赖皇权改变其奴隶身份的必要阶梯。附带说明的是,官奴婢借入充怯薛而放免为良,较为常见。但转赐诸王为其私奴者的放免,比较复杂。这或许是张天麟“泣诉”阻止“诸王有欲奴朱、张后者”的缘由。此其三。

某些遭受亲属籍没及离散等祸后勉强得到昭雪平反的人,常常是悲喜交集,嗟叹不已。张之翰诗可为证:“……先遇宽大书,洗涤不尽冤。再除没入籍,离散聚一门。故开非常花,用表非常恩。”[24]平冤和撤销籍没以后,除了悲喜叹息,还得对朝廷的“宽大”和“非常恩”感恩戴德,这的确让人有些许悲凉,甚而啼笑皆非!

江南地区的籍没妻室儿女,直接带来了部分犯罪臣民亲属被株连强制奴化,也无形中造成了元代原江南奴婢占有秩序的某种破坏。金元中原汉地来自战争掳掠、允许买卖和世袭不变的驱口驱奴制,相当盛行。而原南宋所辖江南地区的奴婢则基本进化为比较先进的契约典雇形态[25]。元奴婢占有的南北双轨制,既兼容“唐宋变革”后奴婢占有向契约典卖形态的进化转型及其被南宋政权的继承沿用,同时也保留契丹、女真、蒙古等相继南下所带来的掳掠买卖世袭奴婢占有在中原的主导地位。应该承认,入元后江南地区的籍没妻室儿女致使一小部分官吏百姓由良变驱奴,无疑属于落后倒退。尽管这种籍没是局部性的,但毕竟是对“唐宋变革”后江南奴婢占有向契约典卖进化的逆转或反动,毕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江南典卖奴婢体制的对立面——掳掠买卖世袭奴婢的比重,而且间接影响到江南君臣、君民等社会关系的内核(详后)。

三 江南家赀籍没与豪富籍没

江南进入元帝国版图后,朝廷陆续制定了对谋叛、采生、私贩盐茶酒等罪犯籍没财产的刑罚律条。至元二十年(1283)十二月,江西行省曾移咨中书省批准:“今后获贼,于作耗地面对众明正典刑,籍没家产。”[26]是为诛杀谋叛罪犯时的籍没财产。针对“湖广行省地面常、沣等处”“造畜蛊毒”,“采生支解人者”,又施以“凌迟处死,籍没家产”的重典[27]。至元十三年(1276)十月平定南宋伊始,伯颜为首的行中书省“会验钦奉圣旨条画”颁布《江南诸色课程》,在新征服地区开始实施“犯私盐酒麯货者,科徒二年,决杖七十,财产一半没官”的刑罚[28]。延祐六年(1319)八月,两浙运司申,江浙行省咨禀,中书省“依准部拟”重申私盐罪罚:“诸犯私盐者,科徒二年,决杖七十,财产一半没官。”[29]因元代江南多数时间允许私人酿酒而收税,延祐四年(1317)十一月和延祐六年(1319)五月常德路总管府及湖广行省,杭州路总管府及江浙行省,先后以“俱照至元二十五年官办时分禁断私犯酒麯例”,“情既不同,罪难一体”,申乞中书省批准对私酿酒者“依匿税例科断”[30]。而江南“伪造茶引者”,仍比附伪造盐引罪,籍没其家产[31]。此外,海外市舶贸易方面,则有“舶商赴番国贸易者,应注明系往何国,不许越往他国。或有犯者,其货入官”;“凡诸舶户有敢私匿舶货者,则尽没入所有”等刑罚规定[32]

元代江南籍没家赀的实例,更多见于官吏贪赃及其他犯罪。如至元十六年(1279)饶州路达鲁花赤玉古伦擅用羡余粮4400石,“杖之,仍籍其家”[33]。世祖末“权奸既殛,奉御帅行省官、两监察御史就故太常寺(趣)〔起〕诏狱,穷治其党与,籍其家赀”[34]。这里的杭州“诏狱”,是指权臣桑哥被杀后,“奉御”彻里“奉旨往江南,籍桑哥姻党江浙省臣乌马儿、蔑列、忻都、王济”等[35]。前述乌马儿等妻子家产俱没,其他仅是“籍其家赀”,未见籍没妻子[36]。在此前后,湖广行省平章要束木亦伏诛,“籍没其财产人畜”[37]。元贞元年(1295)江东道廉访司佥事季让“受金”纵放路总管府不法官员,季让受杖责,“除名,仍没其财产奴婢之半”[38]。大德八年(1304)江南浙西道廉访司书吏“偏负追征”牙钱,被处以“断罪罢役不叙”,“当房人口、财产一半没官”[39]。元统元年(1333)江浙行省太平路完颜智理瓦歹一度因“收藏遁甲禁书三册”被断以杖一百七,“籍没一半家产”[40]。此外,“国制,华人畜鹰犬猎者,没入家赀”,亦在江南实施。“武昌之民兄弟畜一猎犬”,湖广行省“省臣将籍其家”。左右司郎中韩中辩曰“万无弟兄俱坐理”,最终仅没其弟家赀[41]

我们还注意到,籍没妻室子女者的奴婢财产通常要没入官府。前揭朱清、张瑄案也不例外。“籍其家赀”,既是籍没朱清、张瑄的重要内容,很大程度上也是朱、张被诛杀籍没的直接动因之一。朱清和张瑄之所以获罪,一方面是被告发“濒海怀异志”“有异图者”及接受投献土地、欺压百姓、贿赂大臣等不法行为[42],另一方面是其“贵富为江南望”而遭人嫉恨。前者看似符合谋逆律条,但朱、张身为骤然“贵富为江南望”的暴发户,其权势富贵对元政权的依赖性颇重,离开元政权,朱、张几乎一文不名。为求得庇护和保全自身,朱、张遍行贿赂中书省宰执以及其他不法,倒是颇多真凭实据。前揭忽必烈诏谕:“朱、张有大勋劳,朕寄股肱,卿其卒保护之”,或能证明其谋反罪状是子虚乌有。如果基本排除朱、张背叛元朝的可能,部分朝廷权贵近臣与朱、张有嫌隙,或觊觎朱、张二家的巨额财富,希冀靠籍没而分一杯羹的第二种动因居中的作用可能会比较大。正如朱清自杀前所云:“我世祖旧臣,宠渥逾众,岂从叛逆?不过新进宰相图我家赀,欲以危法中我耳。”[43]《新元史》所载确切与否,另当别论,张瑄孙张天麟“赀坑吾家”说,应比较可靠。“朱、张首以海运为贡道,至于极品。天子又以特旨谕其户计,彼无敢挠之者。权豪奢侈,可谓穷天下。”[44]朱清和张瑄出身于南宋末私盐贩兼海盗,张又曾充宋市舶司舟楫“部辖”,崖山兵败“尽有舟中所遗”。世祖朝后期,依赖元海运及市舶而“贵富”[45],迅速积累财富,“田园宅馆遍天下,库藏仓庾相望,巨艘大舶帆交番夷中,舆骑塞隘门巷”;“富过封君,珠宝番赁万万计”[46]。甚至连朱、张至元十九年后(1282)后徙居地太仓,“海外诸番因得于此交通市易。是以四关居民,闾阎相接,粮艘海舶,蛮商夷贾,辐辏而云集,当时谓之六国马头”[47]。这些足以令部分权贵近臣垂涎三尺。于是,籍没及分享朱、张家赀遂成为该案的“重头戏”。朱、张被杀不久,元廷即“命御史台、宗正府委官遣发朱清、张瑄妻子来京师,仍封籍其家赀,拘收其军器、海舶等”[48]。先后派忽剌朮和阿沙不花南下抄没其家赀,“籍其户口财产以数百万计”,兵马都指挥使忽剌朮则因乘机受贿发横财被杀。又特命素为皇帝信任的江浙行省右丞董士选发送“所籍朱清、张瑄货财赴京师,其海外未还商舶,至则依例籍没”[49]。史称,朱、张“父子同时夷戮殆尽,没赀产县官,党与家破禁锢”[50]。被籍没的朱、张巨额财富,成宗、武宗二朝归属中政院[51]。又设置江浙等处财赋都总管府具体管辖。卢克治、韩奕等被任命为正、副总管,主要负责中政院“没入朱、张财物”的“出内之寄”,“举凡朱、张业产之为奸人所窃匿者,悉求得之,金谷充牣”。该财赋都总管府所掌籍没朱、张田土“金谷”,除分赐近臣和调拨赈灾外,亦负责奉命给付斡脱商“以奇宝售内府”的钱钞等,其总管或可“抗论”驳回给还被籍田产的命令[52]。从后几条看,该财赋都总管府及所掌田土“金谷”直隶皇帝和皇后所有的属性相当突出。正如植松正所云,从当时的财政环境考虑,朱、张财产没入皇后位下的中政院,对卜鲁罕皇后一派权势的上升,具有一定财政意义。或许是有意利用朱、张籍没财产,充当其财源储备[53]

元代江南针对富豪的籍没,大抵是官府抑制豪强在籍没刑罚上的延伸。此种比较特殊的籍没,由元入明,更为盛行。虽也重在官没资财,但往往是某些人嫉恨而罗织罪名所致。

关于上海县富豪朱、管二姓籍没,宋濂、长谷真逸和杨维桢曾留下不尽相同的记述:

嘉定地濒海,朱、管二姓,为奸利于海中,致赀巨万。及以他事败,上下受其赂,莫敢捕,狱久不决。先生(平江路推官汪泽民)与总管道童公适至,径缚以来,竟籍其家。及征其帐,历备列省宪郡邑受赂之数,惟先生及总管名下疏曰:不受[54]

(上海县朱轸、管国英)家富豪横,因刈荒荡茆草,启祸端,相杀伤,至使二境人不敢越界,执之,即置积薪下焚杀之……时在后至元中,丞相伯颜当国,戮二人于平江,并其党与。籍其家,厥后田土拨赐丞相脱脱,立稻田提领所于松丘主其事[55]

豪民朱、管坐戮死,籍没两家田归丞相府。相以无赖少年为爪牙,纵暴(隔)〔陷)民财,民被榜掠,死者无算。有诉于府者,府从风指,莫孰何[56]

首先,朱、管二姓“为奸利于海中,致赀巨万”,是倚仗海外市舶贸易而迅速暴富起来的。所据田土,多是暴富后置买。朱、管的名字,顾炎武言即朱國珍、管明[57],长谷真逸记作朱軫、管国英,植松正文两存之。

其次,籍没朱、管二姓的时间,长谷真逸说,“时在后至元中,丞相伯颜当国”。此与汪泽民升国子司业的至正三年(1343)前相继任职平江路推官和济宁路兖州知州的履历,基本吻合。起初,“籍没两家田归丞相府”,亦即归属权相伯颜。四年之后,才转赐其姪脱脱丞相,“为立松江等处稻田提领所”[58]

再次,朱、管二姓被称为“全籍其家”[59],重在籍没其巨万家赀,未见籍妻子。籍没的缘由,史书记载比较含糊,仅言“豪横”,“启祸端,相杀伤”,“以他事败”,或“坐戮死”。

其他针对豪富的籍没家赀也比较多。世祖后期为解决“楮币日贱”,一度在江南实施“宪司责富民以钱易楮,缓没入其赀”,由此引起“捃摭告讦之风”[60]。周密载:蒲寿庚之婿泉南巨贾南蕃回回佛连,“其家甚富,凡发海舶八十艘”。至元三十年(癸巳,1293)死后,“女少无子,官没其家赀,见在珍珠一百三十石,他物称是。省中有榜,许人告首隐寄债负等”[61]。这是官府对泉州回回市舶富商无端的家赀籍没。钱唐富民施宏暗中为“饶信冦”“向导”,江浙行省掾史李睿奉命“籍其家,珠玉金帛充牣列库”。“其子姓以白金六十斤赂公,觊少隠其赀货”,被李掾史拒绝,“遂尽没入”[62]。顺帝朝,天临路湘乡州“豪民陈清素武断乡曲,握持官府事,家赀累巨万”。知州王文彪“发其罪恶,父子皆坐死,仍籍其家而还其所占土田于民”[63]。礼部侍郎高昉偕户部令史苏志道没入浙西“富人相率出厚货”的白云宗“田庐资贿”巨万,又属于籍没白云宗旗号下的富户资财[64]

由于江南经济富庶和富户较多,北人贵族官吏多半视江南为财货渊薮。揭傒斯讽讥诗曰:“寒向江南暖,饥向江南饱”[65],是也。由此,江南籍没并非单纯依法行事,许多情况下某些权贵官吏是重点“瞄准”富户家赀的。如平宋初“宦族赵知府元辈六十三家闲居”。有人“诬与山贼通,拟梃杀之。意在籍没,掩利余赀”。幸好福建行省左右司郎中王道“抗言”,才未能得逞[66]。其他因地方官甄别阻止的籍没未遂,还有福建兴化路行总管府事乌古孙泽下令“诖误”从叛被杀三千余家“田庐赀产并给其族姻,有司无所与”[67],等。

陶宗仪云:“今蒙古色目人之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曰驱口。……奴或致富,主利其财,则俟少有过犯,杖而锢之,席卷而去,名曰抄估。”[68]元代江南的家赀籍没,特别是豪富籍没,与上述主人使长对奴婢驱口的“抄估”惯例或有类似。实质上是驱奴仆从役使在国家层面的延伸[69],是蒙元朝廷对臣民人身不完全占有在后者犯罪场合的财产展示,而且是在经济最富庶、主客户租佃关系最为成熟的江南地区的延伸和极端表现。陶宗仪对上述“抄估”的记述,一定程度地折射了部分南方士人对此类家赀籍没的委婉批评。

对籍没朱、管及朱、张等富豪,江南官僚文士们的态度似乎不十分一致。

籍没上海县富豪朱、管二姓之际,“家贫力学”以《春秋》登延祐五年(1318)进士第的平江路推官汪泽民及畏兀儿人路总管道童推波助澜,拒不受贿,逮系籍家不稍后[70]。与苏松富民过从甚密的泰定进士杨维桢,则用“相以无赖少年为爪牙,纵暴(隔)〔陷)民财,民被榜掠,死者无算”等文字[71],抒发内心的不满。

朱清、张瑄官居行省要职,既富且贵,与普通江南富豪有所区别。因朱、张生前慷慨好施,“今江南北二人夫妇父(人)〔子〕施钱处,往往而在”[72],前揭晚年避乱张氏“别业”所在上海乌泾的江阴才子王逢,曾为张天麟撰《张孝子》等诗及序;嘉兴崇德乡贡进士、建德县尹俞镇,曾为张瑄父子撰写墓志;官至宣慰使都元帅的王都中(原江西行省参政福清王积翁子)还亲自参加张瑄葬礼,且以仁宗语题张氏“孝顺之门”。此三位南人官宦文士对张瑄等籍没无疑是持较强的同情心。与顺帝初江浙行省平章牙不花举荐张天麟无独有偶,另一名江浙行省平章高兴素来力挺朱清、张瑄,得悉二人被杀,叹息道:“水无张朱,陆无刘二霸都,我亦死矣!”竟因悲伤啼哭而失明。[73]尤其是王逢“二朝雪涕大明宫,咫尺威顔卒感通”;“谁谓奸臣终愧汉,石榴苜蓿也封功”等诗句,替朱、张鸣冤抱不平的态度,跃然纸上。这些官宦文士不少是与朱清、张瑄生前交往密切的故旧亲朋,或曾受过张瑄的资助,他们对朱、张表示同情甚至为其鸣不平,也可以理解。一般人的评价就显得不偏不倚了。元末叶子奇载:“元朝初,朱、张二万户以通海运功,上宠之。诏赐钞印,令自造行用,自是富倍王室。及事败,死于京。有僧以诗吊之曰:祸有胎兮福有基,谁人识破这危机。酒酣吴地花方笑,梦断燕山草正肥。敌国富来犹未足,全家破后始知非。春风只有门前栁,依旧双双燕子飞。”[74]朱、张赖海运及印钞特权而“富倍王室”,又“嗜进厚藏,以速祸菑”[75],其以富招祸和因财破家的遭际,在江南可谓独占鳌头。叶氏引僧人某的感慨诗句,则属于局外人祸福无常和因果报应等宿命议论。

四 关于元江南籍没的社会影响

籍没,通常是指专制国家登录没收犯罪臣民财产,甚而将其亲属没为奴婢的刑罚。籍没虽然列于古代五刑之外,但又被置于惩罚律条上端,仅次于生命刑而重于自由刑,其涉及人数多,范围也较斩、绞、流大[76]。籍没刑直接毁坏亲缘组织和家庭财产,甚至同时改变臣民血缘身份和法定身份,故对社会细胞的家庭或家族触动颇严重。迄至元十三年(1276)的蒙古及中原汉地业已形成了颇有特色的蒙元籍没制。拉施德所云,包括扬州、行在(杭州)和福州在内的12省,“因彼等建造房屋及各种附属物甚多也。侍从彼等之奴仆众多。此等省安排与组织之细节皆极为美好精巧。此处风俗,对获罪犯法之人予以处死,或离其家族及其他成员,没其货物财产,罚使掘土、挽车、运石,以便使人知诸异密及显贵者之地位如此,而知所敬畏”[77]。当是对元统一南北后籍没刑实施的形象描绘。概括地说,蒙元籍没制的基本特征有三:第一,籍没在立法和实践中均呈现扩张;第二,因蒙古草原赔偿法南下,与之相连的籍没财产大行其道,或与亲属籍没混合,或单独实施;第三,所渗透的蒙古父权主从旧俗因素较多,已部分涉及和影响到君臣关系和君民关系[78]

这里,从籍没制盛衰、南北奴婢占有差异和触动家庭、财产等方面,继续探讨元江南籍没的社会影响[79]

首先,从籍没盛衰的纵向脉络看。

读过史书的不难记起《尚书》、《甘誓》和《汤誓》中“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之类的文字[80]。这无疑是先秦早期国家对臣民籍没刑罚的较典型记录。秦汉籍没刑已相当流行,《秦律》规定“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则妻没为官奴婢。后世仍散见“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等汉律条文[81]。两晋南北朝籍没刑更为成熟,晋《泰始律》在死刑、徒刑、“夷三族”等之外,正式出现“没官为奚奴”等名目。唐代“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82],籍没妻子被缩小在谋反大逆范围内。《唐六典》载:“……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83],又意味着借皇帝恩赦逐步放免被籍没的官奴婢,已成为唐代通制。宋太宗以后,改籍没为近亲流放“配隶边远州郡”,南宋几乎弃而不用[84]。就是说,中唐以后籍没刑盛极而衰,南宋原辖江南地区籍没仍被局限在谋逆等狭小范围,其他罪行则弃而不用,后者实际上是对“唐宋变革”中籍没刑衰落等进步成果的很好继承。元中叶南人方回说:“近代无从坐没入官为奴婢之法,北方以兵掳则有之。”[85]所言诚是。尤其是着眼“唐宋变革”成果多被南宋辖区所承袭的大势,元籍没在江南的移植和复活,特别是直接毁坏亲缘组织和家庭财产,同时改变臣民血缘身份和法定身份,甚至导致“纵暴(隔)〔陷〕民财,民被榜掠,死者无算”[86]。其消极落后性是不容置疑的[87]

其次,从对南北奴婢占有差异看。

元人郑介夫说:“北方以买来者为之驱口,南方以受役者即为奴婢。”郑思肖对北方驱口的阐释是:“被鬻男女曰‘驱口’,即江南之奴婢,皆绝卖,死乃已。”[88]这里北方“买来者”或“皆绝卖”,亦即《辍耕录》所云“红契买到者”。因元制良贱界限森严且禁止“买良为奴”,故此“买来者”本是元初军前掳掠,后由“元主转卖于人”。其主奴隶属牢固,“所生子孙,永为奴婢”[89]。“受役者”,应指两宋及元代江南流行的“典身”或“雇身”奴婢,即良人因穷困借贷,以人身作抵押,借典雇契约与使主结成的役使依附关系[90]。元代在奴婢占有方面亦实行南北异制,北方以驱口占有为主,间有少量“雇身”奴婢;南方则普遍流行“典身”或“雇身”奴婢,通常不允许“买良为奴”及驱口占有。这种适应北方和南方不同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因地制宜政策,总体上是积极和有益的。元江南籍没,特别是籍没妻室儿女,无形中致使被籍没者由良变奴,由是增加了一部分官府驱口,违背了江南流行“典身”或“雇身”的大势,实乃对江南租佃雇用等经济强制秩序的一种逆转和破坏。

再次,从触动家庭、财产及君民、君臣关系看。

众所周知,9世纪以降的江南是经济文化最先进和最具活力的区域,也是中国经济重心和文化主脉所在。江南地区发达的租佃雇用最能体现“唐宋变革”中百姓依附关系的松弛。元江南地区的妻子籍没和家赀籍没均得到相当程度的推行,家赀籍没又略多于妻子籍没,故而或多或少地对江南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与“抄估”或多类似的家赀籍没及豪富籍没,在经济最富庶、最先进的江南地区的延伸扩展,又彰显蒙元朝廷对江南臣民人身的不完全占有,并在后者犯罪场合的财产进行强制攫夺。由于籍没直接毁坏家庭亲缘组织和家庭财产,甚至同时改变臣民血缘身份和法定身份,在江南租佃雇用等经济契约强制居主导的条件下,家赀籍没及豪富籍没对社会经济秩序明显具有深刻的损害作用。不幸中的万幸的是,它们的实施范围有限,而非全局性的。以豪富籍没为例,据杨晓春的不完全统计,元代松江府豪富多达任仁发、曹知白、吕良佐、张麒、夏椿、谢伯理、瞿霆发、张瑄等37家[91],其中被籍没的仅有张瑄、朱軫、管国英3家,占统计总数的8.1%,大多数未曾波及。更多见的还是元廷宽纵姑息富民的实用主义政策以及达官权贵与江南豪富间的相互勾结利用。故而籍没对江南整体经济结构影响无多,该地区社会经济结构根基未曾因之被撼动。

除去少量汉族官员对“其妻妾即断付他人,似与国朝旌表贞节之旨不侔”等激烈批评声音[92]以及前揭王逢、俞镇、王都中、高兴等同情朱、张外,籍没在元代江南的社会反映并不十分强烈。这似乎令人有些费解。探寻其原因,首先是元江南籍没涉及人群较为有限,被籍没者多半是朱清、张瑄、朱軫、管国英等新贵富豪或有争议人物,下层普通百姓偏少,而且被籍没者南人和蒙古、色目、汉人南下寓居者兼而有之,并非专门针对南人。其次,籍没在汉地王朝古来有之,元籍没很大程度上唤醒了已经在退化消失的中古籍没旧制和与此相关联的君臣、君民主奴化等陈腐惯力,故在朝野仍有一定承受性。再次,程朱理学尊崇倡导三纲五常之说在江南地域社会日渐风行,其与籍没相关联的君臣、君民主奴化,不无某种相通。有了以上三条,元代江南籍没的社会反映不算十分强烈,就不足怪了。

以妻子没为官奴和没收家庭财产为内容的籍没刑,说到底,就是用专制君主国家大父权摧毁剥夺犯罪臣民的家庭小父权,故自然会侵害相关家庭结构和君臣、君民关系等。元籍没在江南的移植和复活,无论是着眼“唐宋变革”成果多被南宋辖区所承袭,抑或揆之君臣、君民关系消长互动,都属于逆转倒退。特别是元籍没对江南君臣、君民等社会关系和文化观念等的冲击或潜在影响,亦不可小觑。由于元籍没在汉地及江南的次第推衍,包括广大汉人、南人在内的元朝臣民自觉不自觉地受到了蒙古父权制的军事封建主义[93]的“洗礼”。后者的历史影响,似乎更长远和更深刻。如前述,妻室儿女籍没和家产籍没,在江南等华夏经济文化重心所在地域内的重新推行,很大程度上唤醒了已经在退化消失的中古籍没旧制和与此相关联的君臣、君民主奴化等陈腐惯力,并且使它与蒙古父权制的军事封建主义的东西发生较多融汇涵化。其结果是尽管中唐以降“不抑兼并”在田制等主导经济秩序方面普遍实施,尽管江南地区租佃雇用等高度成熟发达,但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专制君主至上法权依然永恒且是在最高层面稳固展现,臣民私有财产及身家则始终未曾规定为神圣不可侵犯。相反,后者常常会在“籍没”等名目之下被专制君主任意剥夺殆尽。既然元籍没已在江南部分复活,其对元末淮泗流域朱元璋集团的影响,想必更为直接和更为根深蒂固。正是这种社会关系和文化观念层面的潜在冲击影响,籍没在明初又“借尸还魂”,经汉人乞丐皇帝朱元璋父子之手,发生了戏剧性变化。明初大规模的籍没率先在南京为中心的江南地区实施,由南而北,推向全国。朱元璋兴胡、蓝之狱,连坐族诛功臣及亲属4万余人[94]。还以籍没等剪除取缔江南豪富,正如杨复吉所言:“明祖之籍富民,岂独路氏,就松属若曹、瞿、吕、陶、金、倪诸家非有叛逆反乱谋也,徒以拥厚赀而罹极祸,覆宗湛族,三世不宥。”[95]朱棣诛杀建文帝余党,又滥用株连籍没。齐泰、黄子澄、方孝孺等被株连九族、十族,或称“瓜蔓抄”[96]。翰林学士解缙因诏狱处死,“籍其家,妻子宗族徙辽东”;忠诚伯、兵部尚书茹瑺子茹铨等27人及田庐亦被籍没。[97]此后,诸如大臣显宦于谦、严嵩、张居正,[98]佞幸江彬、钱宁,宦官王振、汪直、刘瑾、谷大用、冯宝、魏忠贤、王体乾等,皆遭籍家之祸。[99]其涉及面和残酷程度,较之蒙元有过之而无不及。不少人都知道,明太祖朱元璋颇厌恶孟子,曾下令把孟子的牌位搬出孔庙。尤其是对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之视君如寇仇”等名言,大为光火,“谓非臣子所宜言”,特意命儒臣修《孟子节文》,删掉了以上“土芥”“寇仇”等文句[100]。这和籍没在明代超越元代等戏剧性的变化之间不能说没有因应联系。尽管朱元璋是乞丐赤贫出身和推翻胡元的汉族开国皇帝,尽管明初朱元璋曾经实行语言服饰等方面的去蒙古化的整肃[101],但蒙元入主所带来的北方父权制社会关系、文化观念及其与汉地相关陈腐形态的融汇涵化,容易导致推翻蒙元统治的朱元璋在视臣民如“土芥”方面,反而和与成吉思汗等蒙古草原贵族如出一辙。故而在籍没刑死灰复燃上,朱元璋似乎是亦步亦趋,“青出于蓝胜于蓝”了。在这个意义上,元籍没,尤其是它在江南的复活移植,似乎充当了明清二王朝籍没转而格外盛行的重要社会根由。


[1] [日]植松正:《元代江南の豪民朱清、张瑄にっぃて——その诛杀と财产官没をめぐって》,《东洋史研究》第二十七卷,第3号,1968年。另载氏著《元代江南政治社会史研究》,汲古书院1997年版。陈高华、史卫民:《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八卷元代,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0—334页。杨印民:《元代籍没妇女的命运与籍没妻子法的行废》,《史学月刊》2007年第10期。杨印民:《元文宗朝籍没政策及籍没资产对政府财政的作用》,《庆贺邱树森教授七十华诞史学论文集》,香港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年版。武波:《元代法律问题研究——以蒙汉二元视角的观察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0年,第三章,第77—113页。

[2] 姚燧:《牧庵集》卷二十三《真定新军万户张公神道碑》,第4页B,第5页A;卷十三《湖广行省左丞相神道碑》,四部丛刊初编,第16页AB。

[3] 吴当:《学言稿》卷五,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7册,第293页。

[4] 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二十《赏令·告获谋反》,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569页。

[5] 刘岳申:《申斋集》卷十三《文丞相传》,第15页A;卷十《广西宣慰文公墓志铭》,元代珍本文集丛刊,第3A。

[6] 《元史》卷十《世祖纪七》至元十五年八月辛未,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04页。姚景安将蒙古带与忙兀台等视为同名异译。诚是。(《元史人名索引》,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06—507页)

[7] 《元史》卷一五三《焦德裕传》,第3618页。

[8] 武波:《元代法律问题研究——以蒙汉二元视角的观察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0年,第三章,第87—99页。

[9] 《元史》卷一〇四《刑法志三·大恶》,第2651页,卷一〇五《刑法志四·禁令》,第2685页。武波:《元代法律问题研究——以蒙汉二元视角的观察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0年,第87—88、92、97—98页。

[10] 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四十一《刑部三》《谋叛·禁约作歹贼人》,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405页。

[11] 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四十一《刑部三》《大逆·伪写国号妖说天兵》,第1404页。

[12] 刘岳申:《申斋集》卷十《广东宣慰副使郭公墓志铭》,第7页B。

[13] 《元史》卷一七三《崔彧传》,第4042页,卷二〇五《桑哥传》,第4572页;卷十六《世祖纪十三》至元二十八年冬十月己丑,第352页。

[14] [日]植松正:《元代江南の豪民朱清、张瑄にっぃて——その诛杀と财产官没をめぐって》,《元代江南政治社会史研究》,第297—331页。

[15] 王逢:《梧溪集》卷四《张孝子有序》,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07页。

[16] 周密:《癸辛杂识》续集下《蔡陈市舶》,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80页。《元史》卷二〇《成宗纪三》大德六年正月庚戌,卷二十一《成宗纪四》大德七年春正月乙卯,第439、447页。

[17] 《至正昆山郡志》卷五《释老》,宋元方志丛刊,第1140页。《元史》卷二〇〇《列女传》,第4490页。《至正昆山郡志》载:“茅氏与二子衣裾连结,号泣不从。师提点以势凌逼者数日,莫夺其志。”后为张虎故旧相与出钞赎回。

[18] 《元史》卷十八《成宗纪一》元贞元年正月甲戌,第390页。

[19] 《唐六典》卷六《刑部都郎中员外郎》,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页。

[20] 王逢:《梧溪集》卷三《张参政手植榆歌有引》,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476页。

[21] 《元史》卷一一九《木华黎传》,第2929—2932页。

[22] 《元史》卷一三八《伯颜传》,第3335页。

[23] 萧启庆:《元代的宿卫制度》,《台湾政治大学边政研究所年报》1973年第4期;收入氏著《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上册,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30页。

[24] 张之翰著,邓瑞全、孟祥静校点:《张之翰集》卷一《周氏园秋日赋锦英》,元人别集丛刊,吉林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25] 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史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52—53页。戴建国:《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

[26] 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四十一《刑部三》《谋叛·典刑作耗草贼》,第1405—1406页。

[27] 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四十一《刑部三》《不道·采生蛊毒》,第1425页。

[28] 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八》《课程·江南诸色课程》,第794—796页。

[29] 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八》《课程·盐课·盐法通例》,第834—836页

[30] 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八》《课程·酒课·私造酒麯依匿税例科断》,第869—872页。

[31] 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五十二《刑部十四》《诈伪·伪造茶引》,第1741页。

[32] 《元史》卷一八四《王克敬传》,第4233页。(明)乌斯道撰,徐永明点校《乌斯道集》卷十《转运使掾倪君太亨行状》,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237页。

[33] 《元史》卷十《世祖纪七》至元十六年二月乙未,第209页。

[34] 陆文圭:《墙东类稿》卷十四《陆庄简公家传》,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608页。此版本作“趣诏狱”。四库本为“起诏狱”,疑是。

[35] 《元史》卷一三〇《彻里传》,第3162页。

[36] 武波:《元代法律问题研究——以蒙汉二元视角的观察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0年,第92页,第94页。

[37] 《元史》卷一五四《郑鼎传》,第3637页。

[38] 《元史》卷十八《成宗纪一》元贞元年正月壬申,第390页。

[39] 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四十六《刑部八》《取受·廉访书吏不公断没财产一半》,第1565、1566页。

[40] 《至正条格》校注本,《隐藏玄象图谶》,首尔韩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版,第178页。

[41] 苏天爵撰,陈高华、孟繁清点校:《滋溪文稿》卷十二《元故陜西诸道行御史台治书侍御史赠集贤直学士韩公神道碑》,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87页。

[42] 《元史》卷十八《成宗纪一》元贞元年正月甲戌,第390页。参见申万里《理想、尊严和生存挣扎——元代江南士人与社会综合研究》,第九章“从武到文——元代张瑄及其家族初探”,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359页。

[43] 柯劭忞:《新元史》卷一八二《朱清传》,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9年版,第742页。

[44] 孔齐:《至正直记》卷三《势不可倚》,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97页。

[45] 周密:《癸辛杂识》续集下,《蔡陈市舶》,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80页

[46]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五《朱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4页。长谷真逸:《农田余话》卷下,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239册,第327页。

[47] 《弘治太仓州志》卷一《沿革》,殷梦霞选编:《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续编》,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第3册,第12页。

[48] 《元史》卷二十一《成宗纪四》大德七年春正月乙卯,第447页。

[49] 《元史》卷一三六《阿沙不花传》,第3297页;卷二十一《成宗纪四》大德七年闰五月癸未,第452页。孔齐:《至正直记》卷三《势不可倚》,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97页。

[50] 胡长孺:《何长者传》,载《元文类》卷六十九,四部丛刊初编,第7页B。

[51] 《元史》卷二十一《成宗纪四》大德八年五月辛酉,卷二十二《武宗纪一》至大元年六月辛丑,第459、499页。

[52] 黄溍撰,王頲点校:《黄溍全集》,《亚中大夫汉阳知府致仕卢公墓志铭》,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440页。陈旅:《安雅堂集》卷十《韩总管墓碑》,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3册,第129页。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793页。《元史》卷二十一《成宗纪四》大德八年二月丙午,卷二十二《武宗纪一》至大元年正月己巳,第458、494页。《韩总管墓碑》载:“张塔布台者,得给还所籍没田十万亩,屋二千区。公(韩奕)亦抗论,以为不可,廷论韪之。”笔者认为前揭王逢《张孝子有序》云:仁宗即位“诏中(正)〔政〕院还其籍土,复为议者沮”,当与韩奕“抗论”是一回事。张塔布台疑是张天麟或其他张瑄孙辈的别名。

[53] [日]植松正:《元代江南の豪民朱清、张瑄にっぃて——その诛杀と财产官没をめぐって》,《元代江南政治社会史研究》,第331页。

[54] 宋濂:《宋文宪公全集》卷五《元故嘉义大夫礼部尚书致仕汪先生神道碑铭》,四部备要本,集部第82册,第96页。

[55] 长谷真逸:《农田余话》卷下,宝颜堂秘笈本,广集第4册,第1页A。植松正认为,“松丘”或“松江”之误,诚是。(《元代江南の豪民朱清、张瑄にっぃて——その诛杀と财产官没をめぐって》,《元代江南政治社会史研究》,第323页。)

[56] 杨维桢:《东维子集》卷二十四《白云漫士陶君墓碣铭》,四部丛刊初编,第20页B。

[57] 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第793页。

[58] 《元史》卷四十一《顺帝纪四》至正四年六月己巳,第870页;卷一三八《脱脱传》,第3344页。

[59] 《正德松江府志》卷六《田赋上》《江浙行省所委检校官王艮议免增科田粮案》,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29页a。

[60] 程钜夫:《程钜夫集》卷十六《曾履祥墓志铭》,元人别集丛刊,吉林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页。

[61] 周密:《癸辛杂识》续集下,《佛连家赀》,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93页。

[62] 谢肃:《宻庵稿》壬卷《故县尹李公墓志铭》,四部丛刊三编,第10页B。

[63] 王祎:《王忠文公集》卷十八《元中宪大夫佥庸田司事致仕王公行状》,金华丛书本,第35页A。

[64] 虞集:《道园学古录》卷十五《岭北等处行中书省左右司郎中苏公墓碑》,四部丛刊初编,第2页B,第3页A。

[65] 杨瑀撰,余大钧点校:《山居新语》卷二,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17页。

[66] 王恽:《秋涧集》卷五十五《大元故中顺大夫徽州路总管兼管内劝农事王公神道碑铭并序》,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153页。

[67] 《元史》卷一六三《乌古孙泽传》,第3832页。陆文圭:《墙东类稿》卷十二《中大夫江东肃政廉访使孙公墓志铭》,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589页。

[68] 陶宗仪:《辍耕录》卷十七《奴婢》,第208页。陶氏还言:“《说文》,奴婢皆古罪人。夫今之奴婢,其父祖初无罪恶,而世世不可逃,亦可痛已。”

[69] 武波:《元代法律问题研究——以蒙汉二元视角的观察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0年,第113页。

[70] 宋濂:《宋文宪公全集》卷五《元故嘉义大夫礼部尚书致仕汪先生神道碑铭》,第96页。《元史》卷一八五《汪泽民传》,第4251页。

[71] 杨维桢:《东维子集》卷二十四《白云漫士陶君墓碣铭》,第20页B。

[72] 胡长孺:《何长者传》,载《元文类》卷六十九,第7页B。

[73] 王逢:《梧溪集》卷四《题元故参政张公画像有序》,第518页。

[74] 叶子奇:《草木子》卷之四上,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79页。

[75] 胡长孺:《何长者传》,载《元文类》卷六十九,第7页B。

[76] 参阅陈灵海《唐代籍没制与社会流动》,《复旦学报》2015年第1期。

[77] 剌失德丁著,周良霄译注:《成吉思汗的继承者》,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343页。

[78] 另参阅武波《元代法律问题研究——以蒙汉二元视角的观察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0年,第113页。

[79] 植松正曾着眼海都叛乱后蒙古帝室内部纷争、成宗皇后卜鲁罕派别欲利用朱、张财产,巩固其在江南的地位以及南人势力的强大等层面,阐发朱、张被杀和籍没财产的意义和背景。其他未曾涉及([日]植松正:《元代江南の豪民朱清、张瑄にっぃて——その诛杀と财产官没をめぐって》,《元代江南政治社会史研究》,第299—309、326—330页)。

[80] 《匡谬正俗》卷二,按照颜师古的解释,“孥”就是将其妻子罚充奴隶。

[8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97页。陈寿:《三国志》卷十二《魏书·毛玠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76页。

[82] 《唐六典》卷六《刑部都郎中员外郎》,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页。

[83] 《唐六典》卷六《刑部都郎中员外郎》,第149页。参阅陈灵海《唐代籍没制与社会流动》,《复旦学报》2015年第1期。该文认为晋代籍没制逐步建立,北魏北齐渐趋成熟。

[84] 参见戴建国《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

[85] 方回:《续古今考》卷三十六《酒浆篷酼醯盐幂奄女奚》,崇祯九年谢三宾刊本,第10页A。

[86] 杨维桢:《东维子集》卷二十四《白云漫士陶君墓碣铭》,四部丛刊初编,第20页B。

[87] 以往学者们有关元代“轻刑”抑或“重刑”的争论,主要侧重于死刑、笞杖减少及南宋杂刑废除等。建议将籍没在立法和实践中扩张以及推衍复活于江南等综合考虑。

[88] 郑介夫:《上奏一纲二十目·厚俗》,《元代奏议集录》(下),第76页。《郑思肖集·大义略叙》,第182页。

[89]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十七《奴婢》,第208页。

[90] 《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外集卷十一《雇小厮契式》,《续修四库全书》,第1221册,第303页。

[91] 杨晓春:《富户与元代江南社会——以松江府为中心的讨论》,《宋元明国家与社会高端学术论坛会议文件》(打印稿),天津,2013年,第217—228页。

[92] 《元史》卷三十三《文宗纪二》,第735页。苏天爵撰、陈高华、孟繁清点校:《滋溪文稿》卷二十三《元故资政大夫中书左丞知经筵事王公行状》,第385页。

[93] 关于蒙古父权制军事封建主义,参见亦邻真《成吉思汗与蒙古民族共同体的形成》,载《内蒙古大学学报》1962年第1期;收入氏著《亦邻真蒙古学文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2、415—416、419、421—422页。

[94] 张廷玉:《明史》卷一三二《蓝玉传》,卷三〇八《胡惟庸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866、7908页。

[95] 杨复吉:《梦阑琐事》,《昭代丛书癸集萃编》卷三十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673页。

[96] 《清朝通志》卷五十三《谥略六》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谕旨,文渊阁《四库全书》,第2456册,第666页。

[97] 《明史》卷一四七《解缙传》,第4122页;卷一五一《茹瑺传》,第4174页。《明宣宗实录》卷三洪熙元年七月,第89页。

[98] 《明史》卷一七〇《于谦传》,卷二一三《张居正传》,卷三〇八《严嵩传》,第4550、5651、7920页。

[99] 《明史》卷三〇七《江彬传》,第7889页,《钱宁传》,第7892页;卷三〇四《王振传》,第7773页,《汪直传》,第7781页,《刘瑾传》,第7791页,《谷大用传》,第7794页;卷三〇五《冯宝传》,第3803页,《魏忠贤传》,第3824页,《王体乾传》,第3825页。

[100] 《明史》卷一三九《钱唐传》,第3982页。

[101] 参见陈登原:《国史旧闻》卷四十三《明禁胡服》,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分册,第47页;李治安《元代汉人受蒙古文化影响考述》,《历史研究》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