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史家选择与历史特殊性
简单说来,历史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两类人,一是文本中的人,二是写文本的人。二者共同建构起史料的灵魂。而在以往灾害史的研究中,往往重“事”而不重“人”,对于与文本密切相关的人的思想、行为关注不够。鉴于此,本文提出“文本中的灾害史”研究范式,旨在通过分析作者的写作意图与写作对象入手,发现文本中暗含的别样信息,还原灾害史的丰富历史面相。
按照《泗州大水记》作者的写作意图,其终极目标实际上并不在于叙述水灾本身,而是要通过记述抗灾之行为以彰显泗州刺史张伾之德,进而赞颂皇帝之德,正所谓“固知明主之委任于公也,皆感而通焉”。因此,与其说这是一段水灾实录,不如说是一篇刺史应灾的德政记录。正因为如此,《泗州大水记》被后世所重。元人王恽《玉堂嘉话》卷八:“周世宗南伐,驻跸临淮,因览唐贞元中《泗州大水记》,诏窦俨论其事。”窦俨,显德中,累拜翰林学士判太常寺。我们看到,窦俨围绕《泗州大水记》所议论的核心并非贞元八年的泗州水灾,而是在其所包含的灾异天谴观的基础上,杂糅阴阳五行学说,借以劝谏君主实施德政。203这一“以灾害论德政”的叙述方式在当时的知识界应具有一定普遍性,反映出知识精英对灾异天谴论的认同与接受。204
《泗州大水记》写作的终极目标是宣扬德政,这一观念贯穿全文。文章开篇引《左传·宣公十五年》“天反时为灾,地反物为妖”之语,明确表达了作者的灾异天谴观,认为灾害是“天其或者警休明而表忠诚也”,这是作者构思全文的知识背景。在此框架下,作者通过列举事实,将天灾与人事相关联,提出“逢昏即盛,遇贤即退”观念,突出刺史德政退灾的主旨思想。在上述思想观念的基础上,作者总结出张伾具有的仁、忠、义三种品格,这是其论赞的核心观点。
对于作者所论的仁、忠、义等儒家纲常伦理,并非笔者关心之话题,但是该观点的立论依据则是本文讨论问题的出发点。文章遵循摆事实,讲道理的论说原则,所得出的论点均建立在一些具体史事之上,认为:“斯则神仰公之仁,先庶物而遗已;神赏公之忠,临大难而守节;神髙公之义,动适权以成务。故保其听政养安之所,旌公之善也。”其中,“先庶物而遗已”、“临大难而守节”、“动适权以成务”应当是张伾应灾行为的高度提炼,是其立论所据之史事。如果认为这样的表述较为抽象的话,文末还有一句话似较具体,即“今以一苇之航,挂于危堞之上,以当涨海之势。城颓而一块不倾,水止而所济获全,公即国之贞臣也”。我们发现,作为全文论点的总结,作者并没有面面俱到地将张伾的应灾行为一一列举,而是仅仅强化了某种单一行为,即“今以一苇之航,挂于危堞之上,以当涨海之势”,如果将这一总结性记录与《泗州大水记》对刺史应灾行为细节的描写文字对号入座的话,“公独与左右十数人缆舟于郡城西南隅女墙湿堵之上,以向冲波而来”正是上述总结性记录的具体体现。作者认为刺史的这一行为“不亦危哉”,僚属见状大惊失色,纷纷请求长官不要冒险,迅速撤离至安全之处。随即作者记录了张伾的一段言论:“伾,天子守土臣也,苟有难而违之,若王命何!且南山隔淮,几五六里,吾能往矣,况是别境,‘离局,奸也’,虽死不为。”据《左传·成公十六年》:“侵官,冒也;失官,慢也;离局,奸也。”杜预注:“远其部曲为离局。”可见,如同当年固守临洺,张伾在水患面前无所畏惧,亲临一线,指挥抗灾的行为,正是作者真正要极力赞扬的核心行为。而张伾仁、忠、义的品格所依赖的“先庶物而遗已”、“临大难而守节”、“动适权以成务”等亦全部指向上述行为。
可见,作者精心选取的刺史亲历亲为的应灾举动应当是《泗州大水记》论赞的核心材料,而就在张伾之前的玄宗开元年间,时任冀州刺史的柳儒也采取过类似的应灾行为,这个故事被记载于后人为其撰写的《柳儒墓志》中:
公讳儒,字昭道,河东人也。……寻改授冀州刺史。是岁,天降淫雨,河流为灾。爰降丝纶,是忧垫溺。公躬自相视,大为隄防。庶人以宁,官政用乂。特降玺书慰问,曰:“卿国之才臣,职是方牧。属河流漾溢,天雨霖霪,而率彼吏人,具兹舟楫,拯救非一,式遏多方。夫家以宁,糇粮用济。其事甚美,雅副朕怀。”寻改为青州刺史。205
据陈翔考证,柳儒任冀州刺史当在开元十一、二年(723、724)。206虽然墓志的撰写者韩休并没有如《泗州大水记》那样对柳儒的应灾行为进行非常详细地描写,但“躬自相视,大为隄防”则透露出一个信息,即刺史柳儒亦曾亲临现场参与救灾行动。玄宗在褒奖诏书中也提到“率彼吏人,具兹舟楫,拯救非一,式遏多方”,可见朝廷褒奖的焦点也在于柳儒亲自率吏民乘舟视察的行为。
柳儒与张伾的应灾举动具有相同之处,他们都是作为地方长官亲临抗灾救灾一线,一言以蔽之,即“亲历亲为”。
然而,我们并不能据此就得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结论,这是由上述两个故事的结局带给我们的提示。我们发现,这些应灾故事的结局亦具有一些相似性。柳儒亲自救灾的结果是“庶人以宁,官政用乂”,其应灾行为得到了“特降玺书慰问”的殊荣,这一记录被韩休写进了墓志。而在张伾的努力下,泗州“历数旬而水定,又再旬而水抽”,其事迹亦被作者“谨述而记之”,并“勒于石”。由此可见,以上材料的作者的写作意图很明显,就是要将他人的某些特殊事迹流传于后世,这里便有一个作者主观选择的问题。
笔者强调的是作者的主观选择,而非主观臆造。主观选择下的文本叙事是经过人为筛选而留下的客观史实,作者的主观意图并不存在于叙述本身,而体现在选择的过程中。作者的主观选择决定叙事的性质,而并非改变叙事的可信度。在一般情况下,作者经过主观选择而刻意留下的叙事文本具有一定特殊意义,愈是作者大加着墨的叙述,实际上其所叙史实本身或许愈具有历史的特殊性。我们必须意识到,一人一事,越是被刻意宣扬,越不具备普遍性。相反,正是由于该人该事所具有的特殊性,才造就了他的经典示范意义。我们绝不可以仅仅依据寥寥数条史料就得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一定要重视作者主观选择下的客观史实所具有的历史特殊性。
由此,不同时空下的作者对客观史实的主观选择共同指向了一个观念,即刺史亲历亲为的应灾行动在当时是一种由地方官个人实施的特殊行为,这一行为并非在法令规定之内,完全由地方官个人意志所决定。由于这一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困难性,在当时地方官的应灾举措中并不具备普遍性。同时,从文本流传的角度看,相关史料的稀少也证明了这一行为的特殊性。由此反证出当时绝大多数地方官并不会做出上述特殊举动,而更为直接的证据则来自流传下来的并不多的地方官应灾记录。在这些记录中,史家一般仅记救灾的结果,即使涉及救灾过程,亦是减租放粮等赈济行为,足证大部分地方官都在循规蹈矩,而极少敢于特立独行。207
经过上文的讨论,我们了解到唐代地方官府在应对水旱灾害时,偶尔会出现地方长官亲临一线的独特行为,这些历史片段被作者刻意选取并传之后世。柳儒与张伾虽然分别代表了唐代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地方官的某些应灾行为,但是这种地方官亲历亲为的应灾举动在唐代并不具备普遍意义,显示出唐代地方官府应灾的独特历史面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