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银代米”:从权宜之计到可取的方案?
吴炜在乾隆三年所撰的奏折末页着手解决他的建议必然会导致的问题,即如果在仓储备缺乏的州县遇到自然灾害要怎么办?吴炜的答案是简洁的:“不妨酌量以银代米。”307 正如下面所举之例表明的那样,“银米兼赈”的救荒办法在18世纪中叶是相当普遍的。308 乾隆三年,中央政府规定,虽然在官仓储备足用的情况下应该全用本色谷来赈济灾民,嗣后如果库存不足,省级领导可以命令所属,采取银谷兼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有意思的是,那时候皇帝的顾问仍然保持着常识性的以谷为主的态度,把银谷兼赈看作不过是不得已的办法。起初,翰林编修李锦不但建议应该以谷六银四的比率散赈,以满足灾民的营养以外的需要,还建议应该以谷六银四的比率收捐监费,以对付提高本色储备水平的一些实际问题。以鄂尔泰和张廷玉为代表的被咨询的大学士和户部堂官不以为然,他们坚持朝廷多积贮本色谷这一新政策的本意。他们之所以承认“银谷兼赈亦属便民之举”,不过是因为在本色储备缺乏的情况下,有司把外地粮食运到被灾地带会花时间,不如本折兼支以救目下之急。至于白银对饥民有什么用处这一燃眉问题,他们并未提出什么理论,不过指定白银的来源,说可以动支地丁银。他们宁可为这个权宜之计调配正项,也绝不要采纳李锦捐监银谷兼收的建议,以致忽视皇帝新政策的至意,即“原为(本色)积贮充盈起见,并非为库贮银两谋其丰裕也”。309
对灾民来说,不管是白银还是铜钱,以货币形式受赈究竟有什么好处呢?正如上面所说,南宋董煟提及两三种可能性,即灾民收到铜钱可以赎回质押的谷物、种子和农器,或多买贱价的杂粮。据李锦的看法,支白银的好处在于让灾民购买粮食以外的生活必需品。乾隆八年,杭州钱塘县出身的监察御史孙灏比较系统地开了一个单子,其所列五“便”之中就有四个好像是便民的。第一是银轻于谷,第三跟李锦所说的差不多相同。第四是救济白银可以用做微小资本。孙灏非常典雅地说道:
细民觅利,术至纎微。贷银少许亦能谋负贩、逐锱铢。谷之滞不若银之通四便也。310
孙灏所声称的第五个好处可能最关紧要的,但他的措辞有一点深奥难解。他说:
虽有荒岁,必无竭粮。有有谷而患无银者矣。苟有银,何患无谷?五便也。311
这样的话有什么道理呢?我们如果想起北方赤地千里,人吃树皮的大旱灾,很容易假定人之所以饿死简直是因为被灾地区完全没有饭吃。万历年间山西巡抚吕坤在提醒山西老百姓要积蓄“救命谷”或“救命钱”来预防荒年的白话公告中所讲的警世故事,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在大旱灾的情况下,做富家子弟并不是幸存票,例如公告这样讲述万历十四年西安近郊村人的逃荒经验:
走到北直、河南,处处都是饥荒。那大家少妇那受的(得——引用者)这饥饿?奔走都穿着纱段(缎——引用者)衣服死在路上。312
这也许只不过是一种恐怖宣传而已,但所造成的大荒形象跟印度经济学家 Amartya Sen 所称“可获得性食物减少” (food availability decline,简称FAD) 的饥荒解释相符合。可获得性食物减少解释是常识性的,大概也可以说是传统的, 意思是民众之所以遭受饿死的危险,是因为食物的供应量大幅度减少了。313 从 FAD 解释的角度来看吕坤所描述的悲惨状况,富人的家属饿死不足怪:如果食物根本没有,富人的钱是无用的。的确,在天候干燥、农业产量有限、山路崎岖、商业难通的山陕甘三省,孙灏所谓“竭粮”情况应该是可以发生的。但在吕坤的另外两个警世故事中,我们看到“大家少妇……将浑身衣服卖尽” 来试图救他快要饿死的丈夫生命,还“有一男子将他妻卖钱一百文”,虽然两对夫妇最后死了,但如果两位售卖者不相信在他们居住的地方附近有食物可买,他们的售卖行为是无意义的。314 这两个半小说性的例子提醒着我们,受灾民众虽处于饿殍枕藉、命悬一线的绝境,也未必意味着附近完全没有粮食。粮食可能是有的,但价很贵,居奇者也不一定肯售,一般老百姓没有足够的购买力以争获生存口粮。
我们可以用森(Sen)教授的“权利禀赋”(entitlement) 理论来更广泛地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饿死现象。民众内每人(也许应该说每户)都有其各自的“所有权束”(ownership bundle)。个人可以利用他的包括劳动力在内的所有物来换取需要的东西。每个“所有权束”都有其相应的“交易权利”(exchange entitlement), 即“所有权束”所能换取的整套供选择的可能商品与(或)产品束(产品包括他自己种植的农作物,如作为凶年主食的甘薯)。在包括食物供应量大幅度减少在内的各种危机情况下,一个人饿死与否取决于他这时候的“交易权利”是否包括了提供足够食物以维持生命的可能商品与(或)产品束。315
孙灏所言“苟有银,何患无谷?”当然很含糊,甚至可以说是轻率的。但在农业产量高,水路四通,粮食贸易发达的长江中下游流域,说“竭粮”情况罕见不无说服力。孙灏之所以试图辩明支银手段有理,是因为他建议只要常平仓所存谷物以及可用做谷价的白银足以完成乾隆三年以前的“原”指标,以谷七银三或谷六银四的比率维持库存的地方官即可暂免处分。上奏的时候,孙灏只知有乾隆八年初夏暂停捐监收谷和委员到外省买谷的谕旨,并不知道两旬以后朝廷就采取更为彻底的暂停采买政策。因此,他只不过是对谕旨的有限决策作出反应,认为两个措施会导致有司以维持库存原额为急务,因而赶紧在本省境内争买谷物这一不良后果。但是,他对实施支银手段的看法跟大学士、九卿即便在“将原额全行动用”的情况下也要暂停采买这一主张完全相符合。他说:
请嗣后地方偶有偏灾,其仓储足供赈恤者,仍照旧办理,其本地不足而他处可协济者,亦仍通融拨运外,倘至仓储不敷散赈,酌量各该地情形,或先仅谷再用银,或将银谷分配凑给。至甚不得已,全以银代,亦非权宜之必不可通者也。316
孙灏的同年进士、同乡人吴炜的态度更极端。乾隆八年(1743)七月,现任工科给事中的吴炜上奏。这次他十分明确地建议“以仓储之蓄,不必拘存七粜三之例,尽出而市诸民间”。不但如此,他还提倡应该牺牲漕粮的一部分用以补充常平仓储备的大贱卖之所不及。一方面,应该命令地方有司把库存谷物分给境内所有的“乡镇”,以平粜的责任嘱托“乡镇中之殷实而老成者”,让他们把防荒储备大减价卖给老百姓,然后把粜价交给官府;另一方面,应该指示有漕省份的督抚指定谷贵且仓储缺乏的府州县,奏请“截留”漕粮,以获取更多可粜的粮食。
吴炜发狂了吗?他的建议之所以值得我们注意,不但是因为它证明了当此常平仓制度的黄金时代,一个如此极端的念头是想像得到的,更紧要的是他提倡“以银代米”手段的论据。他似乎确信,常平仓储备粜完以后,面临天灾的地方官只需放一两个月的白银津贴就可以防止逃荒惨景,加上可以给灾民提供“谋生之策”(所指好像不一定限于微小资本,有可能寻求受雇机会的路费也在吴炜的心目中)。他接着论述了支银办法之所以“便民”:
盖以此,官不扰而吏不侵,民不劳而治生之需胥得也。民既有钱,便可售米,则远近商买(原文如此——引用者)俱于于焉而来矣。如此而米价不平,未之有也。317
“官不扰”大概指勒籴浮收等弊而言。318 “民既有钱,便可售米”,其意似乎是灾民得到白银或铜钱之后,米,尤其是外来商人的米,在被灾地方是可以销售的。换而言之,对董煟忽视的有效需求这一问题有所认识,在吴炜的豪言壮语中得以显现。他虽然没有清晰地阐述他之主张的逻辑,但好像意识到荒年的高米价对商米的吸引力,是以加强被灾贫民的购买力为前提的。
吴炜的支银论并不是他个人独创性的产物。吴炜和孙灏的奏折都提及福建人詹事府少詹事李清植的有关论据。在18世纪40年代的讨论中,李少詹事好像是“以银代赈”论的始作俑者。乾隆八年五月,他上了一篇奏折,主要是提倡恢复他所称的“常平本法”,但最后他主张以捐监收纳折色银代捐监收纳谷,以“就省”收银代“就部”收银。乾隆初,卖监生头衔换白银是户部的收入来源之一,据乾隆六年户部尚书海望奏请恢复在部收银政策一折,从乾隆元年到三年,每年收入为120–130万两左右。319 李清植认为“以本省所捐即济本省之用” 这一原则是令人满意的,他还指出,这时候省级的白银库存并不充裕。他提出的全新救荒方案如下:他要求的改革虽然彻底,但并没有吴炜那么极端,因为他所设想的“常平本法”的恢复,是以常平仓基本库存(乾隆三年以前原额以内)的维持为前提的。李清植主张在新救荒政策的筹划准备阶段,一方面要在各省藩库积存所有本省人所付换监生头衔的白银,另一方面需要户部分别大口、小口和极贫、次贫,确定每人应得的赈银份额。如果发生天灾,省级领导把必要的白银分配到被灾州县,然后由“办赈官员”把轻便的白银“逐村支俵”,村人既知应得多少,“奸胥”没有“扣剋”的机会。他为这个反常识性的办法辩护说:
臣案:管子曰:“汤以庄山之金铸币赎人之无粮卖子者,禹以历山之金铸币以救人之困。”又《周礼》:“于国凶荒,则市作布。” 夫以禹、汤、周公之圣,岂不知民饥必待粟而食哉!诚以岁荒则谷少者势也。灾民之食,虽薯芋杂产之类,皆可度命。所患者洗手无资,乃坐而待槁耳。若赈以银两,自能各图活计。况灾民有钱,则商贩必营运而来,自可不至绝哺矣。是以银代赈,实济常平之所不逮,似可通行无弊者也。320
我们应该如何评价吴炜和李清植的建议所蕴含的未成熟的经济理论?最好来考察一下森教授从注重横平面的角度对1972—1973年埃塞俄比亚沃洛(Wollo)省的饥荒所做的分析。为了理解森教授的分析,我们可以把沃洛和埃塞俄比亚其他的13个省份都想象在横平面上,只有沃洛省有相当严重的偏灾,全国的“可获得性食物”的情况相对来说还是好的。因为沃洛省遭遇旱灾,所以沃洛农业产量降低,农民遭受“直接权利失败”(direct entitlement failure),雇工人、提供各种服务等人遭受“贸易权利失败”(trade entitlement failure)。饿殍遍野现象之所以在沃洛省发生,是因为这里的人缺乏足够的“市场势力”(market power) 或“市场控制”(market command) 把食物“拉入”到沃洛省来。他们所有的市场势力甚至不足以防止沃洛省的食物供应量的一部分被拉到别的地方去。321
吴炜和李清植是在18世纪中叶讨论荒政问题,难怪他们没有运用“市场势力”,“市场控制”这类抽象的概念。但是,我们好像应该承认,森教授分析的基本原则是他们早就理解的。可惜的是他们的看法虽然在理论上似乎是可以成立的,但与18世纪长江流域的实际情况未必完全相符合,遑论华北呢? 更确切地说,支银派的“苟有银,何患无谷?”这一反问,忽视了一对实际问题,即“银多少?”和“谷多少?”乾隆八年八月,湖广总督阿尔赛上了一篇富有思想内容的奏折,一方面肯定外省委员采买过程引起湖广谷价腾贵的不良后果,另一方面提出折中建议,通过省级领导之间的秘密商量以及代采归款的手续,“于停止邻省采买之中,仍寓预筹积贮之计”。他强调常平仓库存的必要性,然后对“以银代赈”建议表示怀疑。问题在于歉收以后米价必昂贵,官方的折合率例不跟上,以致老百姓吃亏,买不到足够的粮食。他提起上年湖广水灾的例子,说官方折合率为每谷一石给白银五钱(相当于每米一石白银一两的标准折合率),但谷的市价为每石七至八钱,所以灾民虽收到一升的官定价值,但买不到一升之谷。结果,“穷民日食委有未敷”。我们很容易建议这样经验的教训是应该对折合率进行调节,但这不是省级领导所可擅自实行的。阿尔赛作出的结论是,假使上年常平仓库存充实——
岂不更可济民之困?故赈谷不足,不得已而济之以银,尚可权宜办理。若谓仓无积谷,竟可恃银而无恐,臣之愚衷实不免鳃鳃过虑也。322
激进派的思想虽然有意思,但被咨询的户部堂官给出的结论却是“无庸议”。他们的看法跟阿尔赛所说无异:银谷兼赈不过是“一时权宜之计”。他们更进一步断言“非谓银便于谷,可恃为万全也”。323